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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评析

2018-01-22崔会玲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议定书京都气候变化

崔会玲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目前气候问题俨然成为环境危机的典型代表,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止努力,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一直在发展,也是国际环境法重点研究领域。从1992年之前的温室气体理论的提出及气候警告到1992年建立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和具有公约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从《气候变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宣言》到《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到“全球气候治理—资金、实践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历届世界气候缔约大会的项目成果,都是国际合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气候危机及根源

气候危机一直是国际关注的热点,不仅是科学问题,更是政治和法律问题,因此有关的环境立法与政治协定一直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我们不禁要问:全球气候变化究竟怎么形成的?给人类带来了什么?全球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①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长一段时间(典型的为10年或更长)的气候变动。同样,带来的威胁和伤害不容小觑:首先,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极大的冲击了传统的安全观。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威胁日益加剧,已成为非传统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全球环境变暖问题正影响着国家之间利益政策和关系的调整变化。一方面,基于共同的利益考量和共同的发展而开展的国际合作与妥协,另一方面,各国不同的发展导致的利益冲突影响了原本良好的国家关系。再次,全球气候变化将对工农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全球气温急剧升高会引发一些潜在或隐性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或扩大疫情,从而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生存危机一触即发。

二、国际气候制度演变

19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和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环境问题,雾都的出现使人类开始关注并思想上重视起来,但由于各个国家发展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国家关于气候环境的保护和研究还只是停留在意识认知和基础阶段,并没有改善气候质量,关于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也一直在推进,但成效不大。国际气候合作立法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2年前温室效应理论到《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生效。虽然《框架公约》的软法诟病决定了没有履约法律约束力。但是,作为一个基本框架,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这对气候变化问题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是国际合作制度的成功起点。第二阶段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至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京都议定书》最显著的一点在于它将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纳入法律框架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第三阶段是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至今,虽然之后每个国家气候会议都会关注气候变化和成效,但显然国际谈判和合作立法艰难上路。

三、国际气候制度基本构成

从国际气候变化的成效来看: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向来都是利益博弈和政治协同的艰难历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个原则性公约,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则留给以后的缔约大会去谈判完成。本文着重从《京都议定书》及历届缔约气候大会的协议和制度出发,深刻分析国际气候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

一是减排目标的承诺。《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I所列缔约方限制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达到承诺减排目标。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会就《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期后的后续方案进行了有利探讨,令人失望的是效果并不佳。由此看出:各国的减排义务一直是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基本内容,只有这样气候变化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实践性地缓解。之后的坎昆、德班、华沙等气候会议也主要以此为议题进行了有效地协商和妥协,直至《巴黎协定》的签订,很多国家都承诺控制气温升幅幅度,自觉践行减排目标。

二是碳排放的三个灵活机制,②即联合履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创新节约成本的方式解决全球国家气候排放制度体系。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排放交易是最有争议的主题之一。一直以来美国认为,排放交易能够很好解决国内强制减排措施遇到的客观障碍。其后,欧盟等国家接受了排放交易机制是国内行动的补充性活动,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文本中从早前的限制附件一国家到现在的全球国家参与限制排放交易目标承诺,同时规定了机制和资金支持气候治理,但是框架体系内的约束力并不强制,很多国家并没有完成承诺,甚至有些发达国家无视甚至公开退出,并没有尽到大国的责任,一系列的缺陷和国际问题都给国际气候合作立法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三是气候谈判机制平台的成立。2005年《京都议定书》在谈判方式上采用“双轨制”,同时成立特设工作组针对气候变化治理研究。2009年的巴厘岛大会上除特设小组(AWG-KP)外,加上了长期合作期限,实现了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与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双轨”并进的转型,表达了推动国际合作立法体制进程的诚心。后续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根据后京都承诺减排25%-40%的整体目标,来结束临时特设小组的行动,然而现实并不如承诺那般好看。除了以俄罗斯和中国为代表的国家能够勉强承诺外,其余情况并不乐观。而后的巴黎会议的框架条约中增加“碳排放税”等不可调和经济矛盾,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变卦”退出,无疑给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增添阴霾。

四、国际气候合作的利益博弈过程

总的来说,国际气候谈判是由国家利益博弈的过程,博弈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③其实,在全球气候危机背景下,各国都希望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家园,从而谋求子孙万代的发展,但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因为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往往希冀别国可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从眼前利益和长远考虑来看,国际气候合作就是个利益协调和妥协的政治博弈,而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更是难以协调的冲突,这使气候国际合作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如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利益存在着分歧,气候谈判国际立法合作任重而道远。

[ 注 释 ]

①李莎.试析国际气候机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95.

②庄贵阳.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50-60.

③苏长河.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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