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
2018-01-22温柯
温 柯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给刑法学也提出了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满足物理时代要求的传统刑法规范是否可以有效的约束网络时代下的犯罪事实。这也使得当期那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较为极端的立场。第一种认为传统刑法不能适应于网络犯罪,必须要对刑事立法进行足够的重视。第二种则没有关注到传统刑法规范和网络犯罪事实间存在的差异,使得刑法解释和刑事立法相混淆,希望能够利用解释的扩张化,使得传统刑法规范随意应用。所以,还要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研究。
一、网络时代下刑法解释扩张的趋势及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型的危害现象,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及实践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想要使得传统的刑法规范能够更好的适用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就势必会对刑法解释进行扩张。在此扩张化趋势下,也使得传统的刑法规范更具活力与动力,将传统的刑法规范中所存在的供给不足及新型的网络犯罪事实所存在的极大矛盾向积极意义进行转化。但若解释的扩张化趋势过大,则会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具有的底线造成巨大的冲击。
也就是说,在网络时代下,我国的刑法解释正在不断的扩张发展。比如,把点击链接获得财物的具体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其进行盗窃或诈骗的罪罚认定。把存在淫秽的信息数据利用“淫秽物品”进行解释,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将传统刑法所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但并未超出法条用语所包含的具体含义。但还需要对于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目前,这种目的是为了使传统的刑法更加适用于网络犯罪的解释,其根本上就是先提出问题,并将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导向,并利用一定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极易导致问题及原则之间发生较大的冲突,也就是可能存在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但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突破。
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网络空间存在着明显的虚实结合的特定,也导致犯罪行为向网络蔓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异性,其所导致的犯罪结果也存在着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对于解释者来说,其就希望能够通过传统的刑法对所有的网络危害行为进行处罚。在这样的驱动力的影响之下,我国的解释者就会在较多的方面无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比如,应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外挂”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同时,解释者这种扩张刑法适用范围的需求,实际上也体现出了当前管制主义网络治理模式过于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因此,在内在与外部现实驱动作用下,使得罪刑法定原则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所以,要怎样对刑法解释的限度进行限定就成为了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二、网络时代下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内部限度
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内部限度,指的是在刑事法治内部的刑法解释以及刑事立法间存在的边界,也就是要对解释及类推所适用的边界进行扩大。而要怎样实现对于刑法解释内部限度的确定,也就是要怎样实现解释及类推适用边界的扩大,一般要对“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以及“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等标准进行遵循。其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的要求进行了复述。也就是说,司法只有在对立法适用的文义最大范围中才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的解释。另外,由于司法重视对于行为自由的保护,因此司法就不能对于一般人预测的可能性进行超越,不然就会对人们行为的自由造成限制。在网络时代中,其所具有的优点及不足也都会被无限的放大,从而更加明显的突出出来。首先,网络时代刑法的解释存在明显的扩张化的冲动,因此,就必须要对“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和“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底线问题进行遵守,不论是何种解释都不可以对其进行突破。其次,网络时代条文用语所具有的含义也会被重新解构,普通人预测的可能性会更加的模糊。比如,“网络空间”是《刑法》中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内容吗?等等,这两条标准实际上也不能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对于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内在限度来说,要对网络犯罪所存在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不能逾越“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与“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基本底线问题。就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内部限度来说,其重视的是以刑事法治内部对解释与类推适用的边界进行扩大,并且其前提就是“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和“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抽象标准。因此其主要的标准,实际上就是要按照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类型对于刑法解释一般的发展方向进行确定,之后再按照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间的等价性对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进行确定。
三、网络时代中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外部限度
对于刑法解释内部的限度进行研究所应用的是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但其只能够对刑法解释内部的限度进行扩大,还不能使得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网络犯罪的主要场所就是网络环境,所以网络环境实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的程度及犯罪圈的大小也有着直接的影响。若网络具有较强的自由程度,那么只要是发生在网络上的行为,就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但若网络根本没有自由之说,那么可能就连上网,都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网络环境实际的宽松程度,对于刑法解释的限度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络环境所具有的宽松程度,却不受刑法解释以及刑事立法的约束,其受国家所使用的网络治理政策管理,也就是说刑法甚至是全部的法律体系,也只是国家对网络进行管理的手段与途径。所以,对于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限度而言,其还被国家所采用的网络治理模式所限制。因此,对于刑法解释外部限度的研究也就是对于此问题的研究。
简单来说,受到网络现实主义模式的影响,要对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进行足够的说明,将刑法当做是进行网络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与手段,若其他的手段及因素能够实现对于网络的有效管理及犯罪的预防,就要避免刑法的过多干涉。而对于网络治理造成影响的主要内容有:法律、准则、市场以及技术。特别是法律,其保证是国家权力,而准则的保障则是社会舆论。法律及准则是通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以后的否定评价,使得合法行为的出现。市场则将利益作为其杠杆,技术的依托则是代码。但是和法律及准则不同的是,市场及技术都在行为同时产生的,特别是技术对于网络环境的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属性所确定的。而以刑法的解释思维研究,想要使得刑法解释的外部限度得到更好的研究,就要对其四者的作用边界进行有效的确定。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刑法解释所追求的永远都是社会保护和自我保障之间的平衡点,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其追求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首先,网络行为也是刑法的规制对象,但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同时,使得刑法规范必须更加细化。其次,刑法这一规制主体也和事项之间存在更加复杂的关系,其甚至涉及到了国家对于网络的治理层面。在此背景下,想要避免一些新问题的发生,就要在传统刑法向网络犯罪扩张的同时,对刑法解释的扩张趋势与危险性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对于网络时代的有效结合,对刑法解释的内外部解释进行有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