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的法律价值研究
2018-01-22孔繁晨
孔繁晨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的飞速普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有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拓展。数以亿计庞大数量的网民针对眼前发生的国内外最新事件、焦点热点话题,利用网络工具和语言抒发心声、发表观点并相互借鉴影响成为他们关注社会、参与政治、表达自我的主要方式,而这种以网络技术支撑为背景的新的民意表达方式逐渐衍生出“网络民意”一词。历数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焦点案件”,从“复旦大学饮水机投毒案”到最近的“中国留学生江歌日本被害案”,虚拟网络空间越来越多的渗透进公众舆论的视野,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自由发表言论。伴随“网络民意”影响的日益扩张,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并针对其利弊展开了学术讨论。“网络民意”是公共话语权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主动关注和回应社会焦点问题的新渠道,在社会舆论互动方面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应该冷静分析和研究其运作模式和机制,客观考量其自身价值和社会意义,制定能使其在可控范围内运作的方式和规则,否则将使其消极因素不断扩大直至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网络民意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推动“公民意识”的觉醒
在信息时代,网民正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网络平台虚拟性的特点给了民众自由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遇,网民在公共虚拟空间里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给公民参政议政和关注社会提供了更多选项和机会,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维护公民权利,逐步推动“公民意识”的觉醒。
(二)有利于民主社会的构建和完善
网络社会的构建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是一种新的载体和组成部分,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意愿可视为人民行使其基本权利的延伸。在信息时代,公民参政议政、参与社会民主进程的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一直以来我国公民表达政治意愿主要是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自下而上体现出来,而如今网络则成为公民参与政治更为高效和直接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在增进公民参与、推动政府执政模式转型、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促进公民意识觉醒以及建构新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且有效的作用。
(三)有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两种方式,相比于更注重程序公平的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所追求的是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它根据每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予以有区别的对待,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网络民意”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延伸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社会监督和利益分配的权利,在实现正义方面,网络民情更能够代表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也更能体现正义的主体利益。2007年震动全国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后,网络掀起关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论战,最终在网络舆论的强势影响下,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这意味着网络民意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二、网络民意与法律的矛盾与冲突
网络民意对于我国法治进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和谐因素。以“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为例,邓玉娇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最终以邓玉娇防卫过当、有心境障碍、有自首情节等理由,判决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件背后网络舆论的一边倒同情邓玉娇,原因是民众对官员滥用权力、仗势欺人的话题极为敏感,他们普遍担心,在如邓贵大、黄德贵之类的官员可以如此嚣张跋扈的法律薄弱地带,法律正义能否得以保障,邓玉娇们能否伸张权利。网络民意悄然改变了邓玉娇案中的强弱对比,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但回顾此案,网络民意是否有胁迫法律公正,影响司法正义的嫌疑成为了法律界和网络上争论的焦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民意和司法公正之间是一种“相爱相杀”的复杂关系,其价值冲突越来越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加以重视。
(一)网络民情相对于法律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网络民情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法学界也逐渐对其展开研究,原因在于其影响不仅仅局限在网络空间,而是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乃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网民情绪通过这样的导向性评论得以酝酿聚集,以至于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结果有了先入为主的心理导向。这种网络民意不仅对当事人及证人、律师产生影响,也会对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干扰,导致法院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个别网民为追求网络点击率、达到轰动效应进而提高知名度,擅自发表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评论,甚至不惜刻意捏造,有意与大众观点相背离。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网络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而由此引起的舆论漩涡很有可能将法官再次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做出有违法律精神的判决结果。
(二)网络民意具有超前性,而法律存在滞后性
首先,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不断涌现,人们的思想意识日趋复杂,价值观呈现多元、多样化发展。观点碰撞的背后,既有利益间的冲突,又有价值观的分歧,更有看问题角度的差异,总体来说,网络民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现实和时代特征。而我国的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不能时刻适应社会的瞬息变化,因此在调整一些新的社会关系方面则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况,这时网络民意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则会凸显出来,一边是时刻关注社会动向,用新的观念分析事件,一边是立足权威和稳定,以适当的方式补充对新事物的判断,法律在舆论引领上往往处于弱势,因此会成为大众关注焦点和责难对象。
三、协调网络民意与法律关系的途径
(一)信息公开化
网络民意与法律的冲突很多情况下因为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基本事实不完整或是不真实的情况下网络民意容易受到个别媒体的歪曲报道或者一些公众人物的言论影响,很多网民在对基本事实缺乏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就公开对司法程序进行质疑和批判,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利用网络民意推波刻意夸大或歪曲案件事实,甚至抨击国家司法制度、挑战法律公信力,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因此信息的公开就显得至关重要,让网民们在多元化信息中做出自己的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网络民意与法律的冲突。具体到个案,当社会焦点案件发生后,相关法律部门应在官方媒体平台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一时间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最新进展进行公布和报道,同时邀请相关法律专家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网民在评论案件时做到有理有据。同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内容,对刻意歪曲事实、在网络上煽动民众情绪的媒体给予严厉制裁,确保网络民意不会因为失实报道的信息而产生歪曲。
(二)提高立法技术
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会造成民意和法意两者之间的冲突。故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立法技术的研究和提高。制定法律时,我们注重对立法技术的大胆创新、引进,使所立之法能够清晰地表达其内在的意思,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社会现实、考量民意,使所立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这种情况下,所立之法与民意相一致,可以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