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推理对司法活动的意义
2018-01-22王鹏温瑞
王 鹏 温 瑞
(050017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 石家庄)
一、法律推理的阐释
1.从推理到法律推理
推理具有推陈出新的功能,根据科学的推理,人们可以通过已经发现的事实,推知其过往,并且预测未知。推理的这种功效迎合了人们的需求,因而,“推理”便潜移默化、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思维、行动之中,并被人们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且取得了无以计数的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推理也发挥了很大的功能,尤其在法学研究方面成果颇丰,因此,在法学研究领域对推理有着较多的研究,且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学方法——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的阐释
法律推理只是推理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且以司法活动尤甚,“司法过程往往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规律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司法推理也即狭义上的法律推理,或者说是法律适用的推理。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推理?学界观点纷呈,因此笔者仅从自己的认识出发,对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推理,只需在推理的固有定义融入法律元素于之中就更容易得出推断。在法律推理中,已有知识是指已经得到认可并且能被法官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新的判断即根据证据推出的案件事实,以及根据案件事实选择适用法律,从而得出的判决结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使用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推知案件事实,论证判决结果的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法律活动的中心环节
1.推陈出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创造性功能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其往往是从已知的证据、法律规范推导出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细致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还原案件事实,进行事实判断;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借助科学细致的法律推理,我们将得出合理的判决结果,即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法官判案中必经的推理过程,正如沈宗灵教授所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所具有的这种推陈出新的功能,决定了其在法律活动中的中心地位。
2.“众星拱月”——法律推理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1)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联系。“法律思维不是规范与事实直接对应而产生裁判,而是解释者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架起了‘桥梁’——进行思维意义上的沟通。”陈金钊先生此处的“桥梁”或者思维意义上的沟通即是法律推理过程。离开了合理、科学的解释,进行,法律推理就缺少了推进的基础,相应法治的过程就难以得到验证。由此可见,法律解释实则是为法律推理提供大前提,在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歧义,或是含义不明确时,即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明确,为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前提。
(2)法律推理与漏洞补充的联系。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规范多以成文形式确定,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程序性以及成文法的局限性,现存的法律往往不能适应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律漏洞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所谓法律漏洞就是没有将法变为法律的现象,当应然的法尚未变为实然的法律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法官常常会遇到对突发事件无法可用的困境,即无法为判决找到大前提,因而就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即漏洞补充。“法律漏洞的补充是对现行法律欠缺的法规则加以发现、确认的工作。”因此,漏洞补充也是在为法律推理寻求大前提。
(3)法律推理与法官造法的联系。法官造法,即允许先前的法院判例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具有优于成文法的地位,判例被法官引以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在这里,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实则等同于大陆法系中成文法的地位,即判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诚如尼尔·麦考密克说言:“判决的功能不只是协调实际利益,并且是指导一般法律原则的产物”。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寻求解决方案,而且是一种造法活动,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
(4)法律推理与法律原则适用的联系。法律原则规定的是最为基本的准则,法律原则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补充法律的漏洞,保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立法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做之间的错位,从而让法律规范更好地与社会现实相协调。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适用时往往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动辄适用,则必将导致判决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例如有些学者提出的法律穷尽原则、个案正义原则等。由此,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原则可以代替法律规则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三、法律推理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
1.法律推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
从宏观层面看,“没有推理则法治难以证成”。在现代的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法律推理治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法律推理是法治大厦的根基之一。从微观层面看,对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推广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法律思维的科学化、合理化,特别是在面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当法律工作者遵循同样合理化、科学化的法律推理之思维方式时,根据同样的大前提,不同的法官面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时,其得出的判决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由此“同案同判”的法治要求将得到保证。
在辩证法思维和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学界更多的将科学的认为定义为透过现象对本质的追逐,而泛形式化的事物都被机械的视为形式主义。从法律主义的角度出发可知,法治的实现更多的是形式来体现并进一步深入的,即“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缺少了形式化的法律技术、程序、方法等手段,实质性法治的效果就无法达成。
2.法律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
(1)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这种模式决定了法律从业人员适用法律的基本方式是演绎推理。在我国法官审判案件基本形成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这样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从法院民事案件判决书的书写规范中也可窥知一二。笔者这段时间正在武汉市某一法院实习,主要就是帮助法官整理判决书,逐渐掌握了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流程。即,首先由原、被告双方陈述诉讼请求即举证;然后双方质证,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得出案件事实;最后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判决。尽管这是文书书写思路,实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过程,而这又是我国法官所普遍遵循的思维方式,可以说,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根据这一法律推理方式处理的。
(2)法律推理是法官审理案件以获取最终法律判决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法律判决正当性、合理性的方法之一。法官进行法律推理过程也就是证明法律判决理由正当性的过程。科学严密的法律推理不仅仅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论,而且其本身也反过来证明所得出的判决结论是公正、合理的。科学严密法律推理是法官对判决结论进行反复检验的标准,是发现思维漏洞的方式。一方面,法律推理使纠纷得到化解,使当事人更易法院的判决,从而消除其不满,是判决更易为其所接受;另一方面,法律推理也增强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3.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其不仅仅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而是广泛地适用于法学研究、立法活动以及律师辩护等法律活动之中。作为一名学生,在我们的法学专业课课堂上,老师经常强调思维方式,学习方法的重要性,其实法律推理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法律的方法。法律推理可以使我们的表达更清晰,使论证更有力度,同时其有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诡辩,甄别出思维的漏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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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亚辉,潘文爵.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证.法制与社会,2008(20).
[4]韩登池.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河北法学,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