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规则及其应用研究
2018-01-22朱加美
朱加美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法律解释规则是基于法治的原则,其要求法律人在进行思维运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其相关原则。因此,本文主要以刑法解释规则为切入点,对于刑法解释的思维规则、文艺规则以及体系规则进行研究分析。为刑法解释规则的实际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刑法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重要的部门法分支。以观念形态层面而言,刑法解释学包含在法律解释学中,其是作为种属关系存在的。刑法解释学需要应用法律解释学的主要原理与基本方法,但刑法解释规则中的基本概念及内容同样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就其实践形态层面来说,刑法解释的活动的核心内容是怎样对刑罚进行判处,其也是法律解释在刑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但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其与其他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别,其有着明显的严厉性及强制性特征,所以刑法的解释在很多方面则区别于民法等法律解释。同时,由于刑法解释规则受到民主原则、人权原则等思想的影响限制,导致其与别的法律解释规则之间也有着较大的差别。
简单来说,刑法解释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首先,刑法解释中的思维规则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其指的是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所应用的思维运作规律。刑法解释要素所具有的操作规则是作为具体的形态存在的,其希望能够以较为直接的方法从刑法解释要素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对于一些规律性的内容进行提出。
二、刑法解释思维的比较规则
(一)刑法解释主要的思维内容
刑法解释的思维所指的是解释者与司法者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具有总括性及抽象性的思维及思考的方式方法。而就当前我国从事刑法的解释相关学者来说,如今所应用的刑法概念、原则、规则以及制度和各种理论体系都与西方一些法系国家其所具有的法治经历及经验存在紧密的联系。在法律领域中,这样西学东渐的现象在很早就出现了,最早能够追溯到清朝末期。我国所应用的刑法理论、制度及实践样态也是从最初的德日模式转换逐渐向苏俄模式转变,并最终又向德日模式进行复归。在较长的发展历史中,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着明显的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的特征,在刑法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西方刑事制度的框架及运作特点。但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其与西方式的思维兼容过程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西方的法治思维不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及发扬,特别是随着形式化色彩一些概念思维中的缺陷问题无限的放大,刑法制度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实施。
(二)刑法解释思维中的比较规则
比较思维规则一般能够帮助申明类型思维中,将构成要件的塑造行为类型进行突出。刑法分则中所存在的罪状则是以文本形式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描述的,但其所描述对象的来源则是实际生活中的某些行为类型,其也就是立法者在进行刑法创制时,对于比较及归类进行应用塑造的。若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刑法裁决的过程中,刑法文本不能自动地和案件事实及裁判的结论产生一定的关联,裁判结论则是根据生活事实及法律规范相融合的具体产物。同样,法律文本中所存在的法律规范通过其构成要件向行为类型进行细化,且生活事实就是由司法者的经验进行提炼,并逐渐向行为类型进行升华。
行为类型作为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所存在的中间环节,其具有认知、分析、评价以及决断的活动意义,且体现出了真实生动的特点。刑法适用若行为类型将其中介作用进行发挥,使得刑事案件和刑法规范产生一定的连接并产生双向互动的过程就叫做刑法适用。类推以及类比的方法使得生活实际与法律规范进行紧密的联系,将构成要件和生活的事实进行相关,就能够避免有与实际生活相脱离的解释结论出现。
也就是说,比较思维规则要求司法者能够具有自觉培养且合理运用的类型思维,在对行为类型进行重构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历史以及未来的关系。类型思维还可以将具体案件与抽象刑法规范连接在一起,其能够发挥辅助作用,使得司法者在宏观视角下对解释对象进行观察,防止不当解释结论的产生。
三、刑法解释操作的文义规则
文义解释主要的特点就是初始性、辅助性以及限定性。文义解释是作为所有解释活动的基础存在的。只要对法律文本进行审视,那就证明且解释活动已经开始。体系、历史以及目的等任何解释的前提都是文义解释。
普通法系的国家对于法律解释一般都有字义规则、黄金规则以及弊端规则。首先,字义规则指的是若法律文本中的字面含义较为清晰,就要根据字面含义解释,不能对其可能造成的一些不合理结果进行考虑。
而我国的学者把文义解释的应用规则简单称为语法规则、通常含义规则以及次要含义规则、通常含义、技术术语含义的选择规则,还有就是概括用语下的解释规则。因为其主观与客观解释实际上都是考察了规范产生、适用语境的,所以就使得语言及目的解释间是有重合关系存在的,所以也就不再对语言解释的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性较强,所以也需要对其进行足够的重视,但不需要对于一些已经被广泛应用的解释规则展开研究。因为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因此刑法解释规则要比普通的法律解释规则更加重视文义底线的保障,也非常看重其解释结论出现变化时对于公民行动自由所产生的影响,所以,刑法解释中的文义规则则需要确定形式层面分析的文义范围确定的标准,并探讨实质层面刑法用语含义确定的基本规则。
四、刑法解释操作的体系规则
在法学界的一些研究学者认为,体系解释的规则应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制度体系化所具有的推定规则。其规则指的是解释者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要推定法律制度经过了体系化的过程,并构成了较为完整且内在存在一致性的健全体系。其规则则需要包含两则不能进行解释的相互矛盾的结论。其次,使用整体对个别规则进行理解。其规则要对于法律所具有的整体性及全面性进行理解,从而避免存在对于个别法条的误解情况。再者,应用同类解释的规则。这一规则所指的是一般性类别要和具体举例的
人以及物同属于一种类型。此外,明示其一,也就是排斥其他规则。其就是说法律文本要对于所涉及到的特定的种类的事项进行明确,也就是要对默示的方法对此种类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排除。另外,例示性规定要比概括性规定有限。这项规则所指的是立法者想要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及适应性得到同时的实现,一般都需要对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应用,将例示性的规定以及一般条款所具有的概括性规定进行同时的呈现。这种情况下,解释概括性的规定还要对例示性的规定进行参照。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刑事法律审判及实践的全过程中都有着刑法解释的内容及体现,其与法律论证及推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其三者进行有效的结合实现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刑法解释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支撑,其对于刑法解释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刑法解释的思维比较规则、文义规则以及体系规则对刑法解释规则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希望能够使得刑法解释规则得到更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