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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及研究

2018-01-22刘长征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知情权合法权益公司法

刘长征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14

在公司管理运营中因为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股权回购请求权等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导致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影响。加强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与研究,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公司运营利益的最大化。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的必要性

股东权益存在的基础就是公司的设置,股东权益就是在公司的设立中产生,强化股东权利的保护,加强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就是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一)法律基本原则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

在上市公司中,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一些公司中其主要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一些大股东可以利用资本表决等方式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这种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凸显公司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要对公司融资作用要求进行分析,明确上市公司的市场作用等信息。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通过基于红利以及股息等收益进行投资,这样就会活跃市场经济,对于股票、期权以及期货等金融工具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市场金融市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与价值。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

(一)完善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的基础权利,中小股东通过会计信息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但是因为多数的中小股东缺乏专业的经济学投资知识,在投资过程中会仅仅是通过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对其进行分析,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会为中小股东的投资提供信息参考。

(二)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大会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为了保障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基于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要对各个方面的意见以及利益进行整合,进而及时调整。

(三)回避制度

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决议事项与企业有关联的,禁止行使表决权,同时要进行回避。这样可以保障利害关系人在回避状态之下做出更为科学的、公平的决定。

(四)明确了大股东权力范围

新《公司法》中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损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因为大股东行为不当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必须要既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损失,这样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中小股东程序性问题

要充分的凸显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每个股东的各项行为的监督与约束,综合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理融合,对于流程进行规范约束,进而在根本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累计投票制度

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要实行累计投票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拥有者与董事以及相关监事人数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其中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应用。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大股东出现操纵董事以及监事选举等问题,进而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明确其地位,为公司治理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中的问题与不足

(一)撤销申请权与决议无效等规定有待完善

在《公司法》中对于违反行政法规以及法律的各项决议内容属于无效,而对于一些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属撤销。因此,不同的违反对象其应该承担的后果就是不同的。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对此种固定的理由以及成因等进行详细的阐述。同时,在法律中规定了为了防治滥用撤销机制,法律规定其必须要提供担保,但是并没有对股东资金不足而无法行驶其自身的撤销权的问题。同时,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必须要对原告的各种行为进行说明,避免其存在恶意行为,在进行股东担保,就可以充分的落实各项法律规定。

(二)表决权排除范围相对较为狭窄

在上市公司中,在不同企业的联合、并购以及参股等不同商业活动开展中,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逐渐增多,涉及的金额数量也不断的增大。但是在公司发展中并没有对在关联担保决议中的股东排出问题进行精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而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回避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规定的具体应用范围进行细化分析。

(三)知情权规定原则化

在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对股东主体资本在账本查阅中的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东的行使查阅权的目的缺乏规定,明确了股东行使的查阅权利必须要为业务执行的合理性等为主要目的,对于股东行使权的目的性进行明确可以有效的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公司通过其他理由拒绝股东形式查阅权。同时,对于查阅权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持股比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无法彰显法律的实践性以及操作性。

同时,对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具体对象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会计凭证等内容缺乏规定。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完善方式与手段

(一)必须要加强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知情权就是股东参与权的基础,保障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运营状况的知情权,才可以在根本上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而保障各项合法权利的有效应用。

明确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资金流向以及投资方向等信息内容,对于披露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了解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提出的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在根本上推动公司的运营与发展。

(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在《公司法》中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应用。在上市公司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必须要基于公司的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为基础,这样就导致中小股东的主动权回归到大股东中。对此,必须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要充分的凸显中小股东的价值与作用,增强中小股东的地位,加强对大股东表决权的合理控制。

(三)构建完善大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系统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股权回购请求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要求,而这些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大股东一定权利。对此,在新公司发展中必须要构建完善的大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系统,健全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的执行制度,这样就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中小股东如果可以收集各项信息,可以证明大股东存在恶意规避股权回购的问题,或者存在利润分配的各种行为,就可以利用法律以及法院的宣判执行股权回购行为,进而在根本上保障中小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五、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上市公司要想长足法发展,必须要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以及管理水平,而《公司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而完善公司各项规定制度,这样才可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与效果,继而在根本上提升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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