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
2018-01-22刘珊珊
刘珊珊
(730124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使用等行为,可能会改变婚前财产的数量、形式等,使得婚前财产的范畴归属等界限变得模糊,成为离婚诉讼中争议、判决的难点问题。针对逐年增多的离婚案件以及该类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归属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目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工作的做法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和解决措施。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归属、债务范围等问题达成协议,由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予以认定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能够约束夫妻双方行为;二是能够明确双方债务关系;三是有利于解决双方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但受我国国情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个别省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工作试点之后,人们才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步入21世纪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多的人开始理性地对待婚前财产问题并愿意主动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理念的接受体现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尊重,同时给他们的婚姻生活增加了一个保护伞。但在具体实践中,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发现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抱有认可态度的多是年轻人;与此同时,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相关事项的人较多,但实际进行公证办理的人数较少。虽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也在逐年上升,但相比其他公证工作的增长趋势,婚前财产公证的增长率还是较低的。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探索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婚前财产公证面临情感障碍
现实生活中,进行财产公证之后很容易伤害打算步入婚姻生活的两个人或是夫妻之间的感情,让当事人感觉婚姻变得更为现实,甚至容易使他们对于彼此的感情产生质疑,降低了对婚姻的信任程度,这些都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维系。实践中这种例子屡见不鲜,但是这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也是不利于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
2.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存有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限制。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已经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抛弃配偶和子女,但因为多年之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导致没有过错的一方和子女在离婚之后得不到财产。这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是相违背的,与公证制度的初衷也背道而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在规定时也应该设立一个合理期限,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前财产公证范围相对狭窄。在目前的实践中,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有形财产进行公证,无形财产却未被纳入公证范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已成为社会大众的重要财产组成部分,其数量庞大,作用显著。如何加强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也是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无形财产的存在和在婚前财产公证中不予登记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构成侵害,因此,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协调具体实践工作。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
根据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成功经验,笔者为我国今后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等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具有指引、规范和约束作用,可以推动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完善,也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之间的纠纷问题。要在不违背公证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可以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扩大公证财产的范围,将无形财产也纳入其中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等。
2.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正制度起步晚并且受传统家庭思想观念影响较深,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知不足,接受度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多层次的宣传,让社会大众认识和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对于维护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合法财产及利益等多方面的作用,从而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度。
3.审查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认动机
目前实践中的婚姻财产公公证大多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另一方则对于办理公证手续态度消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双方办理公证的真正原因进行询问,甚至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要对于违反自愿原则被迫办理公证或是意图利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避免公证行为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事物,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地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逐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郭倩云.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3)
[2]陈莉莉.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