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2018-01-22莫积凤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公证财产

莫积凤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一、前言

改革开放后,国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思想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支配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需求,因此,约定财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约定财产制度对夫妻之间平等关系、对交易的安全以及在个体、社会之间对利益进行平衡上等方面有着法定财产制度无法企及的优越性。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质是夫妻双方或是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及对债务偿还等方面进行约定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依据当事人自由行使财产权,具有优先适用法律效力,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夫妻双方针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能够有效保证家庭财产的稳定运转,进而让家庭的社会职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本身存在着立法技术方面等的先天不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社会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再加上夫妻双方积累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理要求也不再单一等,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没有与时俱进的发展,使其非常简陋。

(1)符合现实生活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表述与一项独立的财产制度并不匹配。就目前的立法表述而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看上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间的地位似乎平等,前者甚至已经超越了后者,然而对《婚姻法》中和夫妻财产立法规定有关系的第17、第18、第19条进行推敲后可以发现实际情况并不乐观。长期以来,我国的《婚姻法》和民事法律之间是分离开的,这样使得约定财产制有关的内容、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2)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订约的主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与限制。从民事法律理论来说,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对财产约定所达成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其性质应属于民事契约的范畴。所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不仅要遵守我国《民法通则》,也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婚姻财产契约又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国内的《婚姻法》忽视了约定主体的身份。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出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精神或生理疾病而转变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的《婚姻法》对其订约权利并未提及,不利于保护本已很不幸的人的财产权利。

(3)未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以及发生变化的状况进行规定。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规定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虽然这样的模式对于国内目前的具体状况是非常适合的,然而法律表述并没有针对时间进行明确,所以我们只能够在立法精神上进行解读。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结婚的当时,还可以是婚后。除了这些之外,对于约定时间的溯及力,以及夫妻约定时间的不同之于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没有做出规定。

(4)未对夫妻约定制度下的每一种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夫妻应该享有的财产约定的权利更是没有提及。虽然在《婚姻法》中对婚姻当事人所选择的财产制种类进行了规定,然而对每一种类型的财产制应该包含的内容却并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婚姻法》不仅要对供婚姻双方选择的每一种财产制类型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一财产制度下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双方对财产所进行的管理、处分等,有关债务清还事项方面的问题也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5)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形式及效力上存在疏漏。维护交易安全是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重要原则。保护交易安全本质就是保护善意没有过失的人的利益。在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设计中,应重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国内并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内容、程序进行规定。夫妻之间只要是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有效缔结,那么在缔结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但实际中,第三方通常不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这其实就是剥夺了第三方的知情权。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隶属于个人隐私,然而由于这个约定必然会对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第三人身为交易的相对方无可厚非的拥有对协议的知情权。然而在法律上针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对于第三方的利益却没有予以保护,对实际中的操作也是非常不便利的。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缺陷的建议

(一)明确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夫妻财产契约以及约定财产制自从诞生起就具备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其生命力非常旺盛。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与备用功能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满足了婚姻双方对调整夫妻关系的多元化需求。在不与《民法》以及《婚姻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应允许婚姻当事人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笔者认为,为了遵从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对婚姻双方的需求尽量予以满足,应该采取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

(二)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程序——公证、登记、告知

在目前国内所实施的《婚姻法》中,约定财产制之所以没有办法使它作用有效的发挥,笔者觉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婚姻法》的实体性规范不具备较高的完善度。借助《婚姻法》在对很多亲属身份或者财产关系进行解决纠纷问题的时候,都是有规矩可以遵循的,在诸如收养、婚姻等实务中,国家公力都对其进行了干预,同时还有一定的公示形式以及登记程序介入。因此,现在所实行的《婚姻法》因为其所具备的程序,再加上实体兼备的立法模型,使得它现在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对于规范的程序性,新的立法是有保留的必要,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完善,促使其更加健全。对约定财产制的程序予以完善其实上就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程序进行完善。对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一个合理且有效的程序机制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维护第三人权益(交易安全)。在选择调控形式上,除了要以程序规范以及实体规范相契合作为基础之外,还要以有利于夫妻利益、第三者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作为基础。然而,以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作为依据,对于第三人交易安全进行保护,仅凭“公证与登记结合制”是不够的,笔者建议在对约定财产制程序上所采取的“公证与登记结合制”的基础进行保留的基础上,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告知义务”进行增加。对这一条内容进行增加的理由具体如下:

1.把公证程序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公证制度能够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充分的反映,是私权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就主体地位上而言,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公证机关其实就是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关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作为依据,对不具备争议的法律行为、事实以及具备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对这些文书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确定证明。

2.把登记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对夫妻双方意愿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予以保护以及审查,这是公证的作用,然而因为它本身并不具备公示性的权利,所以,单独适用很容易就对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漠视或者侵害。登记作为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机关是行使的主体,在国家机关的介入下,在经历严格的程序下,能够客观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状况进行反映,同时也具备较高的准确性,所以,这种公示方法还是比较好的。在夫妻财产约定领域,能较好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避免第三方利益受损。所以,把公证和登记进行结合必然是大势所趋。

3.将告知作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和第三方交易时必须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

虽然我们可以采取登记的方法来予以公告,然而它的目的却并没有实现。这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并没有人会去注意公告。因为在夫妻财产的预定中,夫妻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还有动产等。假如用登记或者公告来作为对抗的条件,那么将让第三方陷入被动,影响交易的快捷性以及安全性。笔者认为,进行了约定财产制的夫妻,想让该约定对第三方也产生效力,那么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和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时候有义务向第三方进行告知,然而第三方却并没有一定要注意的义务。除非是夫妻一方把约定的内容明确向第三方进行了告知,不然的话不得对善意的第三方予以对抗。

(三)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及撤销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能否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我们知道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随着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化,当事人对婚姻、财产的态度及对对方的看法等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原有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因此,需要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以及时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约定既是契约,应当允许变更或撤销,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但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财产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结果,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也要求双方平等自愿地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也可以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夫妻财产契约,以应对因特殊情况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的夫妻一方提供救济。

五、结语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关内容进行完善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进步越快,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公正配置权利的能力也就越强,对于个体就会给予更细腻及全面的关注。我国《婚姻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笔者姑妄作抛砖引玉之设想,以期能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何小丽.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07.

[2]刘超.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7.

[3]汤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2013.

[4]曹冬华.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3.

[5]谢辉东.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D].华东政法学院,2004.

[6]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D].广西大学,2005.

[7]耿艳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D].延边大学,2005.

[8]张紫艳.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D].上海交通大学,2014.

[9]聂影.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D].吉林大学,2015.

[10]吴楠.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猜你喜欢

婚姻法公证财产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论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变革与展望分析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神奇的帽子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新婚姻法百问》及时解惑答疑
买书
各级团的组织应积极参加宣传贯彻婚姻法德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