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8-01-22林桂燕陈邦攀
林桂燕 陈邦攀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T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园区九龙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和林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13 日晚,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况不良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T县始丰街道官塘张村出发,驶往T县白鹤镇何方赵村,当晚20时左右途经T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园区九龙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和林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0月13 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T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事故现场位于T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园区九龙路路段,该路段为西工业园区自建路,未经道路主管部门验收。那么在未经道路主管部门验收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一种观点是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本案肇事路段未经道路主管部门验收,因此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被告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观点是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能单单仅凭有无验收来认定,我们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规定来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就应当视为道路,在此范围内的事故均属于交通事故。本案中的九龙路是工业园区自建,方便园区内外的车、人流通,而不仅仅只允许园区内人员进行使用,故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故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过失犯罪领域存在一定交叉,两罪具有以下几点共性:
一、主观上都存在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都必须是过失犯罪,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
二、结果具有重叠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造成死亡是本罪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是典型的结果犯,也必须要满足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上具有重叠性。
正因为两罪有这两点共性,导致在一些特殊情况上比较难以区分。那么本案中在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
一、保护的法益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它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种的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所以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更加宽泛,故构成要件也更低,造成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也可构成犯罪。
二、犯罪地点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要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地点可以发生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即可以在道路上,也可以在道路外。
在本案中,吕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地点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且该道路是供所有的社会车辆通行,认定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更加广泛。试问,假设吕某驾驶机动车仅仅是致受害人重伤,如果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话,那肯定也无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对这一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就会缺乏《刑法》上的保护,不利于社会稳定。故本案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