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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

2018-01-22解在梦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约残疾人权

解在梦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现实生活中,残疾人的劳动权遭受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2015年美国残疾人口就业率仅17.5%,而非残疾人口的就业率高达65%。欧盟区的800万身患残疾的劳动人口面临更高的失业率。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早在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提出,对一切影响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参与的政策进行更多的协调是最需要关切的。

和普通人一样,残疾人全面和平等地享有广泛的人权,包括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各项权利。本文旨在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分析保护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必要性,并为构建专门保护体系提供些许建议。

一、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的原因

(一)现实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表明,世界范围内存在某种形式的残疾的人口估计超过10亿人,这大约相当于世界总人口的15%。由于生理上的障碍和信息不对称,残疾人面临巨大劣势,很难在劳工市场中获得平等的机会。

劳动权是生存权的重要部分。人们通过劳动获取薪酬,维系日常支出。事实证明,政府和社会团体所能提供的社会福利是有限的。残疾人通常是社会中的最贫困人群,是毋庸置疑的穷人中最贫穷的人。因此,残疾人的劳动权必须被尊重,社会在为他们提供经济帮助的同时,更应当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使他们得以获得薪资改善生活。

劳动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来源,还可以为他们带来精神上的富足感。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工作职位保障可以满足残疾者的安全需求。在与普通人相互接触、与社会交流中,他们的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得以满足。另一方面,残疾人士可以通过工作获得更多成就感,满足自我实现需求。

正是这种现实需求,劳动权对残疾人群尤为重要。在对残疾人群进行采访时,他们纷纷表示渴望获得工作机会。然而每次的拒绝,都“打击了我的自信心”。

(二)法理基础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天然受到保护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权史上里程碑式文件,对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权利保障产生深远影响。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毫无疑问同样享有劳动权。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召开并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第二(B)(6)条重申了残疾人的权利,“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的,因此毫无保留地适用于残疾人士……对残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视或其他对之不利的差别待遇均属于侵犯其权利。”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将劳动权利列为基本人权。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宣言要求所有成员国尊重和保护劳动权。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第27条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工作和就业”权利。各成员国承认,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享有工作权,包括通过开放劳动力市场,使残疾人得以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以获得生活的机会。

二、对现行法律的反思

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促进、保护所有残疾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疾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而做出的卓越努力。

尽管国际社会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做出了诸多努力,但现实生活中,残疾人依旧面临着劳动市场的巨大歧视。这是全球性的问题。很多国家的调研统计均显示,残疾人在工作环境中经常边缘化,包括在雇用、报酬和获得机会均等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残疾人报告》中指出,调研的18个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残疾人就业率均远低于正常人就业率。

这一残酷的事实证明了,关于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现行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现有的各种公约宣言更多停留于模糊的宣誓性层面,多年来没有取得更深入的进展。与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相比,《残疾人权利公约》没有增加任何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的内容,只是重申了以往国际性宣言的内容,单纯的重复已被普遍认可的残疾人人权。内容高度重合,表现形式单一,保护力度的停滞不前,这正是公约最大的问题。

在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方面,现行公约的相关规定并不足够。不难发现,公约中关于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的规定非常简单,且没有专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这正是残疾人劳动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屡遭侵犯的原因。

从操作层面分析,公约难以实践的问题也常被诟病。公约将责任归于各国政府。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的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不代表任何国家或政府。委员会应当每两年一次向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出提议和一般建议。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用于条约解释。在解释条约时,“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此外,成员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报告,使得缔约国和委员会面对很大工作压力。委员会需要阅读所有报告,这无疑是低效且耗时的。缔约国履行义务的真实情况有可能与报告所述情况存在差异,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考证。

三、构建专门法律体系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为残疾人提供了国内法层面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其劳动权利。以中国为例,中国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劳动法》《残疾人保护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保护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欧盟委员会通过第317/2010号条例“关于通过理事会条例第577/98号规定的劳动力样本调查中的残疾人就业点对点模块规范”。然而,现有各国国内法层面的法律框架均未有效地减少残疾人在劳动市场遭受的歧视。如果存在国际法层面的专门的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律框架,一旦国家批准了该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条约,该国就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从更微观的视角分析,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公约对普通人和雇主都存在意义。

首先,公约的内容对社会具有教育意义。公约可以引导普通人去尊重并更加努力去了解残疾人的生活。在“行动纲领”十年会议上,联合国强调,社会不公平的态度是实现残疾人全面和平等人权的巨大障碍。可见,导致残疾人在劳动市场遭遇歧视的,往往不单纯是残疾本身,而是他人的误解和否认。

其次,公约必然影响各国国内立法。当国内法要求雇主承担法定义务,这无疑会直接的为残疾人提供根本保障。在解决残疾人高失业率方面,雇主的态度往往占据关键作用。双腿残疾的人员完全可以从事文职。当雇主了解到残疾人的就业潜力,并积极承担法定义务,支持残疾人士就业并雇佣他们,问题便迎刃而解。

专门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构建的新公约,应当在内容方面有所革新。一方面,以往在各国际公约、宣言中强调的基本内容应当被传承并明确。例如一些术语的定义应该加以明确。另一方面,新的内容应当被加入,例如获得就业培训、自营创业获得特殊支持的权利等等。近年来,欧盟国家在政策和立法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了广泛的保护措施。此外,更为有效的监督制度也需要配合重新构建,否则缺乏法律约束力将导致整个制度失去意义。

电影中,索尼娅坐在轮椅通过欧维为她搭建的通道进入学校。她在“最困难的班级”里任教,完成了“普通”老师都难以实现的教学任务。她帮助和激励许多顽皮的学生,实现着自

我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非凡的价值。希望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士可以获得公平的劳动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并为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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