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2018-01-22刘丽红
工友 2018年12期
《工友》编辑部:
两年前,我在上班时间,在车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曾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劳动功能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障碍,我也因而获得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近半年来,我总觉得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甚至有关专业人士经检查也表示了肯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通过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刘丽红
刘丽红读者:
你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若确实加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复查鉴定结论,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于你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自然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同时,你应当提交身份证、原认定工伤决定、原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复查诊断书、病历、出院证明等。如果你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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