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众生态责任伦理教育打赢洱海保护治理攻坚战
2018-01-22董娟梅段艳春中共大理州委党校
董娟梅 段艳春 中共大理州委党校
为回应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的殷切嘱托,切实应对洱海水质“富营养化”的现实,2017年3月,大理州委州政府在云南省委陈豪书记的指示下采取“断然措施”,开启了“史上最严”的洱海保护治理攻坚战。洱海保护问题迅速见诸于各类报刊媒体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范围。通过多方合力,洱海水质发生了积极变化。取得成绩的同时,表现为参与主体缺位、岗位职责虚位、软环境建设相对滞后等的“全民参与”相对不足的潜在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且成为有效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掣肘。反思以上现象,这些问题无不归因于公众生态责任伦理缺位之列。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是最早提出并界定责任伦理的学者①龙熠:《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公众责任伦理研究》,成都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其后,相关学者应用责任伦理于不同研究问题而形成不同领域方面的责任伦理。生态责任伦理即责任伦理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问题中的反映。责任伦理以“直接赋予的主体责任、不以外在利益为目的的责任行为、连续和发展的责任对象”②同上。为其主要特点,强调的是责任意识的塑造与培育。而这正是破解洱海保护治理中参与主体缺位、岗位职责虚位等矛盾问题的有效突破口和根本路径。“伦理作为对自然个人的扬弃,其重要途径就是教育。”③马晨:《自由精神与黑格尔的伦理教育》,《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9月。因此,政府作为洱海保护治理的主要推动者,理应在洱海保护治理实践困境反思的基础上转变观念,把洱海保护上升到责任伦理的层面和高度进行考量和认识,重视生态责任伦理的教育与引导,把培育公众生态责任伦理作为洱海保护主体理性而自觉的存在。
一、深化生态责任伦理认知是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重要前提
生态责任伦理认知是指人们对于自身行为与作为生态保护对象的洱海的道德关系和活动中的公共责任问题的认识、理解与掌握。旨在帮助公众在洱海保护的语境中对生态责任伦理的概念定义、意义作用、内容要求、践行途径与方法等有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并尽可能清晰在洱海保护中的主体角色定位,重塑与强化公众责任意识,有效转化为洱海保护的行为实践。
一方面,要加强配套生态责任伦理教育的落实文件。为充分发挥生态责任伦理在洱海保护中的教化力,强化生态责任伦理在“实然语境”中的渗透力,增强生态责任伦理对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作用力,政府必须借鉴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办法,制定保障生态责任伦理教育实效性的配套文件。要求教育引导者以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规范、清晰课程内容体系,覆盖于生态责任伦理的概念定义、生态责任伦理在洱海保护治理中的意义作用、生态责任伦理在洱海保护治理中的具体实践表现等各方面,把洱海保护上升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追求的“两个和解”问题高度。
另一方面,要实现生态责任伦理教育内容途径的多元化。开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色教育”“感恩自然”等多元主题的教育,认识到“绿水青山也可以变成金山银山”,实现人对自然的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认识的跨越,转变公众“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意识观念。在具体实现路径上,有效利用家庭、学校、社区、机关、企业等多种重要渠道和场所在社会范围内兴起大力弘扬保护洱海的生态责任伦理的热潮;加强洱海保护和生态责任伦理相融合的教育基地建设,为公众提供免费开放的条件和环境。另外,可根据受众有效利用信息化传播平台宣传相关知识文件。如采用QQ、微信或相关政策文件传达平台进行宣传,通过主题交流与讨论深化理解认识,帮助公众做好洱海保护主体定位、责任界定等方面的工作。当然,强化生态责任伦理认知应该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受众的知识程度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形式,警惕“去思想化”“去价值化”甚至“去通俗化”,追求公众对洱海保护责任伦理认知的最大化。
二、激发生态责任伦理情感是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内生动力
洱海作为大理人民的“母亲湖”,为整个大理白族自治州的社会存在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载体。但一段时间以来,破坏生态环境的丑闻频频曝光。在整个工作进程中,一面是政府高压态势表现出的治理决心,一面是部分人民群众面对自身利益诉求与政府治理手段而表现的反对与质疑。康德曾说过:“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来自人的情感。”①苏百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三维思考》,《长白学刊》2015年第4期。马克思的实践认识论认为,“人的感性活动”也作为其哲学探索中的逻辑起点而存在,其内核在于“必须从人的感性活动、从实践上去理解人,把人理解为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②邓晓臻.“人的感性活动”在马克思存在思想中的地位,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这就为洱海保护治理公众生态责任伦理教育从价值认同到情感认同的转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一方面,要主动关照公众的利益诉求。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精髓与灵魂,洱海保护也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诚然,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开拓“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需要政府从农民、企业等洱海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激发公众关于洱海保护责任伦理的情感“共鸣”。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多样化的方法破除参与主体的观念壁垒,在洱海保护行动的具体决策中应该主动倾听利益相关者的心声,考虑相关群体利益诉求与意志需求,寓情于理,为公众处理自身利益与洱海保护相关行动的关系问题上提供道德判断的标准。具体实践中,更应该依靠建立健全洱海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奖惩机制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等,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公众洱海保护的荣誉感,激发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洱海保护的参与认同感,强化生态责任伦理对洱海保护治理的作用力。
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伙伴”关系。理论上要有效整合发挥多学科优势,充分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努力营造和谐的“交往”关系。第一,政府等宣传主体要合理定位自身在洱海保护中的角色地位,与受众和对象建立平等的地位,追求“主体间性”的交往,在和谐的主客体关系基础上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获取公众真实意志表达,增强决策的现实契合度和可行性。第二,创新学习交流的方式方法,如通过座谈、茶话会等同,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交流氛围中向受众灌输“敬畏生命”“尊重自然”“大地伦理”等生态伦理学知识,从感性层面上凝聚洱海保护责任伦理情感产生的内生动力。另外,还应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洱海保护中的引领作用,唤醒公众对于洱海保护的情感认同。
三、强化生态责任伦理实践是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根本落脚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良好的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灵魂”,而生态文化的营造需以实践为具体实现途径。因此,洱海保护治理中的政府和相关推动主体应切实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公众的生态责任伦理习惯,把生态责任伦理实践作为检验和衡量生态责任伦理教育成效最为直接的方式。
一是要主动加强和完善志愿服务建设。组织是公众参与的有效载体和依托。正如“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公众只有在亲自参与洱海保护的实践中才能感知洱海作为母亲湖的力量,才能重拾在洱海保护中的自我价值感与幸福感,也才能深化生态责任伦理认知和情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洱海保护治理的愿望。在宏观政策层面引导保障民间组织的权利及利益,提供非政府组织在洱海保护中有效作为的平台,平衡好鼓励与制约规范的关系,使非政府组织成为参与洱海保护的重要力量;在微观实现路径上可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先进经验,尝试启动民间组织参与洱海保护决策的制定与修改、成立洱海保护治理的监督团等,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的“政府依赖性”,以达成强化洱海保护的责任感、形成参与洱海保护治理的生态责任伦理习惯,并作为实际行动的根本遵循与指引的目的。
二是要积极引导公众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应用于洱海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就是生态责任伦理践行的真实反映,是洱海保护责任伦理新秩序的现实构建。因此,应紧密结合洱海周边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特别是农民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建立绿色生活方式,从养殖、种植甚至于企业生产与发展中贯之以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做好“民宿”客栈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回归,强化洱海保护的生态责任伦理体验。
总之,培育和重塑公众在洱海保护中的生态责任伦理,是对洱海保护“七大行动”治理困境的理论反思,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现实回应,更是实现洱海保护治理实效的根本之计。政府等相关主体部门应努力冲破观念固化,把生态责任伦理教育贯穿于洱海保护治理的全过程,有效统筹生态责任伦理认知、情感和行为实践方面的工作,培育生态责任伦理作为洱海保护参与主体的根本价值遵循与实践导向。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吉登斯悖论”的现实印证,也才能开创洱海保护“七大行动”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