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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网络欺负行为的法律措施

2018-01-22曹耀予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青少年信息

曹耀予

(404100 重庆市江津中学校 重庆)

一、网络欺负的界定和分类

网络欺负(Cyberbullying),是指个人或群体使用信息传播技术如电子邮件、手机、即时短信、个人网站和网上个人投票网站等,有意、重复地实施旨在伤害他人的恶意行为。

二、网络欺负的特征

第一,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传统欺负行为的影响范围有限,而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会很快被全世界网民浏览,影响范围广,短时间内给受害者形成巨大压力。

第二,隐蔽性强。传统恃强凌弱的欺负行为,施暴者往往需要具备身强力壮等先天性特征,才能够对弱小的人进行欺负。而网络欺负行为的隐蔽性强,使得一部分不具备上述特征的青少年也能在网络上轻而易举地对他人实施欺负行为。

第三,不易监控。网络欺负实施者往往是在一个虚拟环境下匿名进行的,对网络信息难以实施全方位监控,这就给追究欺负者责任造成困难。而且很多受害者在遭受网络欺负后,往往选择沉默,不会主动向父母、老师等成年人诉说受欺负的事实。

三、针对网络欺负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欺负问题在中国已经引起重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进行网络活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在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上,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的要求。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上,一方面立法上明确了中小学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这将有助于青少年从小养成良好的网络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规定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中与其有关的未成年个人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屏蔽。在法律责任承担上,首先责任承担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监护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以及公益性场所。然后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将承担由居委会做出的劝诫、制止。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以及公益性场所规定的责任则较为严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条例规定,轻则要接受警告、罚款处罚,重则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对网络欺负的法律防治措施

第一,要把握一个“立”字,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讲要讲有法可依,立法是打击网络欺负的比较有力的措施,这一点各国政府比较认同。近些年来,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纷纷出台相关法规以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负问题,并规定了欺负的行为后果以及政府、学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民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增设关于“网络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等规定,禁止学生张贴或上传攻击老师或其他学生的照片或视频;并允许学校对网络欺负者实施处罚,即使该欺负行为不是源于或发生在校园。另外,当网络出现恶性欺负事件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如日本2002年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规定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英国也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为它的网络承载的内容负责,要认真对待一个网络骚扰投诉并立即展开调查。

第二,要注意一个“分”字,即要注意区分监管与侵犯隐私权的矛盾。由于网络欺负行为多数发生在虚拟空间中,很多家长和老师因为对青少年常用的网络空间不熟悉,或者由于青少年上网以及网络行为的私密性,无法有效监控到青少年是否实施或遭受网络欺负。在此,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那就是家长、老师在进行网络监管时会不会侵犯到青少年的隐私权?近年来老师私看学生日记、家长私拆孩子信件、偷偷翻阅孩子QQ微信聊天记录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因此为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家长和老师应当加强与青少年的交流和沟通,了解他们的网络使用状况、上网的行为以及遭遇不良行为的情况,从而有效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三,要摆正一个“宣”字,加强宣传对青少年规范合法使用网络以及应对网络欺负的法制教育。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开展长期性针对网路欺负保护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青少年群体真正知法、敬法、畏法、守法,并弄明白实施网络欺负行为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主动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另一方面学校或社区还可以定期邀请青少年常用的门户网站如腾讯QQ、新浪微博、微信等网站的管理人员,让他们来交流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名誉免受骚扰、如何处理视频暴力的帖子等问题。

第四,要强调一个“专”字,一是专在法律法规上,青少年作为特殊群体,有必要给予青少年特殊保护。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鉴于网络欺负的特殊性,很有必要建立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打击网络欺负行为实施者,从而保护受害者权益。二是专在对青少年具体的保护工作中,因为青少年在遭受网络欺负时往往不去求助或者不知道该如何求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门应针对网络欺负行为为青少年设置专门救济通道。

[1]陈钢.网络欺凌:青少年网民的新困境.《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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