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居民小区中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引发的侵权问题和无因管理问题

2018-01-22孙连猛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情形

孙连猛

(063000 预备役炮兵第二一四团 河北 唐山)

近两年共享经济不断发展,共享单车大量投入市场。由于缺乏精确监管,大量单车进入居民小区,使用完毕后随意停放、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每天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随意停放的单车进行清理。随之也就在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单车管理人(公司)、单车使用人(用户)之间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关系。笔者拟对多个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明晰其中的权利义务。

一、共享单车用户乱停乱放所侵害的民事权益

(一)业主的民事权益

业主对于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上述概念,单车用户随意将单车停放,影响到业主对车库、车位的使用,或者破坏、或者占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构成对业主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侵犯。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民事权益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或者违反忠实义务,不尽心尽力履行管理义务,致使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对物业管理和维修养护不善的行为。对该种行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和赔偿委托方的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降低其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据此,物业管理公司负有检查进出车辆、维护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责任,对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当然要负责清理或者重新摆放,不仅业主不会答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也不会允许。物业管理公司清理小区内乱停乱放的单车,必然增加物业管理成本,造成财产上实际损失。

二、业主遭受侵害主张权利的依据和途径

业主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业主可以基于《物权法》第35条、第37条直接向共享单车用户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至于单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下面作进一步分析。

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在单车用户(承租人)与单车企业(出租人)之间产生租赁合同关系。这样,业主与单车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单车用户的侵权行为所引起,因此可以视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单车用户必然要承担责任。那么,单车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如下四种情形:

情形一:共享单车出租人尽到必要的提示、监管义务,应当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表面上看似比较合理,但实质上单车企业与单车用户的侵权行为毕竟不是绝对没有因果关系,单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对其运营环境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这种观点不可取。

情形二:共享单车出租人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情况,被侵权人直接向单车用户主张权利比较困难,如果找不到单车用户或者单车用户无力承担责任,令单车企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使被侵权人更方便向单车用户主张权利。而且,单车用户违反出租协议条款,也构成对单车公司的违约,单车企业也有权对其用户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单车出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令其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比较合理。

情形三:单车企业未尽到必要的提示、监管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显然不属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因此不可取。

情形四:单车企业未尽到必要的提示、监管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因为单车用户和单车企业都有过错,笔者认为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比较公平。

三、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物业公司清理乱停乱放单车,额外支出的人力财力,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能不能以纯粹经济损失主张权利,与因果关联程度正相关。目前,理论界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可以向单车企业主张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无因管理制度向单车企业主张权利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既包括自己的、也包括他人的,或者仅为他人的),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物业公司清理单车为物业管理的职责所在,是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不能够通过无因管理制度主张权利。

值得考虑的是一种特殊情形:为他人利益兼为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见到邻居乙家失火,担心火势得不到控制会蔓延殃及自家,持水桶前往就火,不幸被烧伤。甲的救火行为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乙的利益,甲、乙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据此,如果物业公司额外管理小区内单车事宜,派保安进行全面清理,并统一运送摆放到停放地点,能够证明管理行为使单车免受必要的损害,或者增加了单车的承租使用率,单车公司因此而受有经济上的利益,则双方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物业公司享有请求单车企业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单车企业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四、结语

共享单车是科技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立法要通过协调各方的利益,在共享单车市场发展与相关各方权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法制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1]袁永华.物业管理法规.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2]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王卫国.民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猜你喜欢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情形
加强物业公司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措施研究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避免房地产继承纠纷的十二种情形
四种情形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犯罪
物业管理在房地产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出借车辆,五种情形下须担责
汽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拟分裂情形下仿射Weyl群Cn的胞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