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约工织就权益保护网
2018-01-22尹祖光
□尹祖光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不仅带来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也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如今,你足不出户,只要打开手机轻轻一点,就可以享受各种服务。这些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网约工。
国家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约工人数已达7000万之多。这支庞大的队伍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在有些人看来,网约工是一种时尚而光鲜的职业。其实不然,网约工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潇洒和风光。事实上,网约工是一种危险程度高的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普遍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由于在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工伤认定等环节上的权益保障缺失,使得网约工几乎处于“裸奔”状态,成了权益隐形人,一旦发生意外,几乎得不到任何保障和救济。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过于模糊。很多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雇用劳动者,导致网约工普遍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谁的员工,有些企业明明对劳务提供者实施了用工管理或规范,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提供了既可逃避社会责任又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机会。由于网约工的身份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带,即便其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诉求无门。
网约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不仅关乎这个群体本身,也影响着大众的权益,因为网约工的权益保障状态跟大众能否获得稳定和优质的服务直接相关;同时,也事关“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稳定。所以,改变网约工权益隐形人的状态已成当务之急,否则,不光网约工没有“诗和远方”,整个行业也将前景黯淡、凋零衰败、行之不远!
为此,首先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发挥作用,要有公共政策的高效跟进。网约工是共享经济下出现的新就业群体,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国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约工与网络平台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网络平台是否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网约工缴纳法定“五险一金”,全职和兼职网约工待遇是否一致,这些都需要尽快予以立法明确。
平台与网约工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时,既要考虑到如何有效保障网约工的权益,也要考量如何让平台有充分伸缩的空间,使两者达到某种平衡。应坚持“合作共创、互利共赢”的原则,尽力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构建新业态下和谐劳动关系。
其次,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各地工会也应主动作为,为保障网约工合法权益聚智聚力。
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南海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
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比如上海正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两次覆盖”,针对快递物流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六大新型就业群体,以推行联合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另外,对于用工者而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见到利益就趋而争之,谈到义务就逃而避之,有意违反法律,刻意转嫁经营风险,恶意盘剥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与维权意识。在从事新兴的“互联网+”新型用工形式的工作时,一定要熟悉所在平台的各项规则,要弄清楚网约平台的协议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在日常接单时,要注意收集、保留各种证据,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只要政府、平台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就一定能为网约工织就有效的权益保护网,就一定能让网约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