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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公地悲剧”需要“中国好居民”

2018-01-22戴先任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5期
关键词:坠物居民楼住宅楼

□戴先任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致一人死亡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不少市民关注,别人家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一时间市民疑惑重重,在遂昌引起不小反响。

不少市民和网友对此案判决表示不理解,如有认为应找开发商赔的,有认为应找物业赔的。可要知道,涉事的住宅楼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涉事住宅楼建于1992年,是幢老住宅楼,全体业主有共同维护墙体的责任,与开发商没有关系。这33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才导致了那名行人的死亡,判决33位被告共同担责,并不冤。

这与城市频发的高空坠物造成的血案还有很大不同,有一些高空坠物致死致伤案件,找不到肇事者,除了低层那些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将由整栋楼内的住户担责,其实一般高空坠物都是个人行为,让整栋楼住户担责,等于让所有住户为肇事者“埋单”,但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这也是无可奈何之事。与高空坠物案件中的多数住户要替肇事者“擦屁股”相反,在此案中,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住户,他们一点都不冤,他们拥有共同的责任对建筑物墙体进行修缮,而他们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修缮义务,现在发生因为自己失于职守导致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涉事住宅楼中的业主,当然要为此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管是高空坠物还是此类墙体脱落造成的对人的伤害,找不到更具体的责任方,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自然需要进行“公摊”。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没有问题。

这一悲剧,也是一次警钟。现在城市中有不少老居民楼,没有物业公司,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些老居民楼又往往年久失修,本应负有修缮义务的业主们,或是并没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或是相互推诿责任,致使这些老居民楼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这就更容易出现“公地悲剧”,更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对此,地方政府要加强老旧居民楼的安全排查,不仅要排查安全隐患,还要督促业主、物业等相关责任方尽好责任,履行维护义务,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居民们也要弄清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履行好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因为自己的失职造成对他人与自己及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与危害,而能当一名“中国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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