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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要性初议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文明法治

张 莉

(553000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 贵州 六盘水)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背景

十八大以来,我国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并驾齐驱的五位一体总体战略。

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思想,明确要加快生态文明保护制度、机制创新,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监督执行以及追责问责,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完善法治保护好、建设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建设好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中华民族未来美好发展的长远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2018年3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建设加入相关章节,从我国根本大法的高度加强了生态文明的保护。

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但成效还需稳固。在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方面还存在不足和瓶颈,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加强监管处罚。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现状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主要成就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加之相继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逐步搭建起生态保护法律的体系。进一步推动了环境保护领域法的发展,环境立法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各项法治空白被加速填补,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基本形成。

在实施过程中,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环保督查不断强化。在环境司法领域,审判机关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庭,而且实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更多的环境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也有效加快了生态文明的保护。在行政执法领域,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在环保督查领域,通过强有力的上级部门监督和人员问责,让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地实施。

(二)生态法治建设面临困境

生态文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定笼统,实质性内容较少的情况。部分单行法规虽然规定了生态文明保护义务,但法律责任不够具体、细化;有的法律对违法责任规定较为明确,但追责程序启动、责任主体,完成时效不够到位。生态环境执法管理存在偏“软”的情况。发生在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案,在上级多次强硬要求整改及有关部门大力督促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仍存在整改落实停留在文件、会议层面,现场督查、查处、处罚依然不力,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包庇纵容。

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意义

(一)能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

生态文明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共处。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没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生态问题,实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问题,面对资源的日益紧缺、环境污染的越倾严重、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环境、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的文明理念,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确保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处理处罚有法可依。

(二)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受生产力等多方因数的影响,部分地区一度出现重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情况。对生态系统的开发甚至是掠夺式的,带来了很多的污染,也带来了很多的遗留问题。无独有偶,过去的法律对于这种掠夺式的开发态度较为和谐,有的甚至是鼓励的态势。

随着环境变化对人们生活的深刻影响,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将成为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迫切需要,离开了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既不完整,也不全面。因此,务必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尤其是生态文明方面的建设,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让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三)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追求国家利益、经济效益,通过碳排放交易等方式,将污染面广以及污染较重的企业想方设法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国家,经济欠发达国家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解决就业等因数考虑一定程度会作出利益让步,随着生产污染大企业的逐步开工和项目的逐渐增加,其生态问题自然而然面临重大考验和诸多问题,有些还威胁到污染企业、污染源周边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面对复杂形势,应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较强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引导以及监督污染企业,加强外资引进项目的监管,保护、维护好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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