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现状
2018-01-22刘溯
刘 溯
(625014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雅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由派遣单位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该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使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从事特定工作,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劳动派遣与传统的用人方式相比,这一新型用人方式,尽管其规模大,受欢迎程度高,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劳务派遣行业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但其表现出的独特的优点也是不容小觑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支出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由于被派遣的员工与用工单位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发生会发生劳动事实,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了用人成本。
2.单位用工更加灵活便捷
劳动派遣的出现意味着单位不再仅仅使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他们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这样的用工形式,对单位来说,可以选择到更多的适合自己生产作业的劳动者,提高生产效率。尤其是那些对季节,风俗、地区、经济周期等外界因素要求较高的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的选择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劳动者,这就增加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
3.减轻劳动者的就业压力
劳动派遣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低门槛低的工作机会;可以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可以为空余时间较少,但生活压力大的人提供非全日制的工作;同时它也可以为初出茅庐的人提供一个认识自我的平台,让他们为今后的职业生涯做足准备。
除以上三点外,劳动派遣这一劳动关系的产生,在满足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的同时也更好的服务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充分的体现出了中国特色。劳务派遣的优点众多,并能够一一列举完的,也正是因为如此,集众多优点于一身的劳动派遣才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钟爱,越来越多的活跃在了公众的视野中。
二、我国劳动派遣出现的问题
劳动派遣这一新兴形式的出现给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任何事物都会具有两面性,劳动派遣也不例外,综合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劳动派遣尚且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劳动派遣公司无法规范的经营和管理劳动派遣人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虽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劳动部有关“三性”问题的解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这个解释毕竟不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具有强制力。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劳务派遣职工已达到6000万人,占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一般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应超过5%。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学者惊呼,中国已进入了劳动派遣时代。由此不难看出,现实中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规范经营和不合理管理劳动派遣人员的现象比比皆是。
2.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不会把被派遣来工作的劳动派遣工当作自己单位的正式员工。而在一般的单位中在编人员与被派遣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晋升机会上也会存在一定差别,这也就会导致在他们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平等对待,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对劳务派遣人员而言极不公平。这种“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命”的做法直接导致被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另外,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明确所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致使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不能正常衔接,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被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匮乏
在一些劳动派遣单位中,从事某些技术工作的被派遣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有的仅仅凭借已有的经验,甚至没有接受过较为专业、系统的培训,在其劳动派遣期间极容易出现各种错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尚不明确,由此造成劳动纠纷也在所难免。
三、我国劳动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制度就好比一栋房子,没有坚实的地基作为支撑,在华丽的内室也只能短暂存在,而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就好比这坚实的地基,支撑整栋楼房在风雨中屹立不倒。加强有关劳动派遣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才是当务之急。
首先,应界定劳动派遣的适用范畴。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派遣应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但却没有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的司法解释来引导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认真贯彻落实该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性的含义及标准,对劳动派遣适用的范围、种类、行业、岗位、派遣期限、人数限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说明。例如“临时性”,要尽可能的规范到限定劳动派遣的最长期限,杜绝连续循环等非法的劳动派遣。通要过对其界限的明确,来规范劳动派遣用工,坚决不给劳动派遣滥用以可乘之机。
其次,应明确界定同工同酬标准,尽可能的杜绝“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命”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派遣员工权益。因此,立法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对劳动派遣人员“同工同酬、参加工会”等权利作出有效界定,以及具体的衡量标准和执行程序,并且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此规定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干瘪的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拥有怎样的权利与承担怎样的义务方面,《劳动合同法》仅明确了连带责任,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说明。而在实务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