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研究探讨
2018-01-22徐喜霞
徐喜霞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一、引言
刑民交叉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仅仅是法律研究现象的表达。具体而言,由于案件中法律事实和法律主体的巧合,案件程序的选择和实质责任的承担相互交织。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债权人保护和刑法目的的实现上,从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责任的范围及其性质来看,在理论界很少讨论。
二、刑民交叉
刑民之间的交叉也称为“刑事与民事交错”,“民事与刑事交叉”,“刑事与民事相结合”与“刑事与民事交织”,这不是一种严谨的法律概念,只是法律研究对象的表达。有学者认为,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案件不仅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这两个案例相互交织,互动和相互影响;有学者认为,刑民交叉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与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关,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第二,由于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法律事实相同,很难确定它是由刑法和民法的跨案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由于同一法律事实既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也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还有学者认为,民刑交叉案件的实质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叠,法院应首先确定在审理刑事与民事之间的跨案件时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当程序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个案判断选择最佳的审判程序。结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民刑交叉是指在法律事实中的案例,法律主体存在重叠,因此案件程序的选择和实质责任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与影响。
三、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研究
(一)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私人贷款的借款人经常被怀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筹集资金进行诈骗,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事实导致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很难判断私人贷款的标准数量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首先,当私人借贷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很难确定借款人在合同订立时主观上有非法筹集资金的目的,其次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它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客观行为是,未经主管当局批准,为全社会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偿还本金和利息。其实质是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借款行为并非针对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非特定公众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中的质变。因此,并非所有私人借贷行为都是为了吸收公共存款,私人贷款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需要在刑事审判中加以认定。
与金融借贷案件交叉的大多数刑事犯罪都是欺诈罪中的贷款欺诈罪,贷款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的目的,制造引入资金,项目等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反复保证超越抵押财产的价值,或通过其他方式,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大笔资金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一种金融犯罪。它在金融借款方面的表现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2)和(3)条。即使用虚假贷款合同或虚假文件,但在司法实践,虚假合同或虚假文件中对民事案件结果的影响,还应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责任的适用法律
当法院审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借贷案件或金融借贷案件时,在审理程序的选择,合同的有效性的确定和合同的确定方面存在着不同判决的严重现象。担保人在同一案件中的责任,主要原因在于片面,机械地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刑民交叉案件中担保人责任判决的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第7号司法解释,[2015]司法解释第18号和合同法第52条以及司法第8条对担保法的解释,值得深思的是它的颁布背景以及立法究竟是什么,三种法律解释的内容是否存在逻辑联系,只有清理这些问题,才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结语
正是由于刑事犯罪的存在,当我们认定担保人在交叉刑事案件中的责任时,常常有透过云层看月亮朦胧的感觉,在选择审判程序和确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时,法院将受到这种迷雾的影响,从而导致思想陷入僵局,无法准确适用法律。本文的研究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即如何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担保人责任问题。只有在确定担保人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才能明确债权人的权利,达到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利益的目的,维护私法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