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思路构架实践
2018-01-22吴朝松
吴朝松
(550800 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办事处 贵州 安顺)
1 契约与身份的渊源和含义
1.1 契约与身份之间的渊源
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在其代表作《古代法》中指出,身份仅仅表示的是人格状态,避免将该名词用于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状态,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古代社会体制下,个人法律地位从属于家族身份,也就是个体的社会地位和设为身份在一出生就确定了,个人的家族意志确定了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社会中,社会的基本元素是个人,也就是个人取代了家族成为社会基本单位。在法律中,用协议也就是契约来约束个人行为,个人上升成为法律上的个人,这也是近代民法平等和契约思想的体现。在20世纪,身份不再是一种具有浓厚人身依附的身份,而是通过社会地位和强势利益获取的身份,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受到了合同的限制,政府通过国家干预经济规制市场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但是,在这种制度运作下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后开始通过特殊的规则和合同条文来明确各个主体的关系,民法主体理论的适用性也将交易行为纳入到民法的规制中,出现了由身份到契约的新的回归。
1.2 国内外契约与身份的含义
从哲学和法理思想角度来看,契约和身份的含义相当于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到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来分析,契约和身份与梅因的论点相似,强调的是法律中的私法,本质是私法的行为,也就是将共同体间的关系叫做契约社会。契约的范围随着理论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拓宽,我国关于契约和身份的解释是,身份指的是人的地位和出身,而契约指的是合同,狭义上是指有关于当事人之间变更、终止和民事的协议,广义的是指发生一种特殊的义务、权利之间关系的协议。从法学角度来理解,契约又是一种债务产生的依据。
2 法律主体、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
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存在于特定的社会中,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个人既享受权利,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还可以划分成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身份是一定主体的身份,身份的基础是主体的客观存在,契约关系也存在于法律主体关系中,包括契约的签订和履行都依赖着特定主体的行为。民法主体指的是民事主体,也就是具体参与到民事行为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些主体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民事义务。经济法主体指的是在国家经济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根据经济法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所以其主体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也就是权利关系。
3 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3.1 演化的差异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保持社会基本单位的形态得以呈现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个人也成为了社会市场上交易的当事人。个人同时也得以从家族身份中解脱出来,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签订契约,成为契约的当事人,也就是个人成为了真正独立的个体,成为自治自由的民事主体。从主体确定到不断演化到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身份逐渐演化到了契约,然后再以个人名义签订契约,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工业化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因为签订契约的程序十分繁杂,消费者面临着更多的压力,加上国家经济的干预,身份到契约这个演化的过程被终止,兴起的经济法也凸显出经济主体的差异和不平等性,因为经济主体身份的确定,所以也渐渐弥补了社会民法中有关于契约的缺陷。
3.2 类型的差异
民法主体制度性质特殊,也就是多个部门法的制度全部建立在民法主体制度上,所以民法基础理论能被广泛应用到其他部门中,具有很好的包容和开放性。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特殊,类型多样,而经济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产生的,是在契约到身份这个演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经济法也可以看做是身份法,先要有身份再构建经济法。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可以从二元结构、三元结构和四元结构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中二元结构指的是经济法主体分成受制和调制主体,也就是权利和权力主体;三元指的是将经济法类型分成经营主体、消费者主体和政府主体;四元指的是将经济法主体分成国家干预权、经济自由权、经济社会自治权和消费权四类。从这些角度可以分析比较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在类型上的差异性。
3.3 人本哲理的差异
社会经济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交易主体也在随时发生变化,民法认为社会交易主体的完全理性,赋予交易主体的民事能力,确定和张扬契约自由和自治,但是其中的社会关系复杂。所以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法中主张的有限理性取代了过去的完全理性,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社会市场经济中,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导致个体很难准确评估和预测经济行为。比如在实际交易中,单方面的交易主体很难准确预测和把握整个方案进程,社会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性也受到了第三方至于。在宏观经济环境和指定交易活动的有限干预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理论中,交易主体需保持客观理性,对交易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控制,交易的过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主体具有抽象性,经济法主体则是具体的,民事发主体的抽象性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类型的稳定性、主体制度的广泛适用性。紧急阀主体的具体性质的是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身份、地位、强弱的差异,和民法中抽象的身份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地位身份的不平等,主体具有层级性,其主体类型也在不断发展。无论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还是从契约到身份的演化再到身份到契约的回归,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在不同的时期,身份和契约都具有相对合理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