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2018-01-22马金
马 金
(250000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一、利率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借款利率本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可以自由地约定利率,只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才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利率设定直接关系到网络借贷机制的运行,如果利率设定得过高,则网络借贷会异化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过低,则会造成贷款人没有动力将款项贷出,会造成网络借贷中资金流转吃紧。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网络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2011年10月28日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的利率是6.56%,四倍即26.24%,超出该范围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网络借贷不能异化为高利贷,否则与网络借贷的民间资金融通的功能不服,会造成人们在网络借贷中追逐高额利润,存在巨大的风险性。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利率的监管,应将网络借贷的利率限制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内,超出这一范围的,应认为属于违规,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处罚。
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网络借贷平台运作中,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上,笔者建议应该规定,应强制性地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人的担保”,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在债权到期后无法清偿,则债权人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降低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当然,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收取一笔担保费用,同时还可以在事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一做法也可以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心,使其有动力去详细审核每一笔贷款。
三、金融风险监管
国外也加强了网络借贷的监管,“由于网络借贷是不用抵押的贷款,新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新出台对P2P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①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②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③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出借资金存在的风险。应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坏账管理体系。专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由公司直接领导。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量化每种贷款的风险度,并将风险度划分区间,不同区间的风险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同时规定风险度的上线。高于上线的贷款,公司要告知借出人,提醒其谨慎放贷。对逾期拒还的款项,根据账龄的长短进行不同的管理。社里相关机构针对借贷账款进行全面评价,对信用好的客户可以予以嘉奖措施,同时针对信用差的情况要深究其拖欠的原因、时间以及数额,并在贷款还息上加以政策性的惩罚。
在网络借贷风险防范中,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得以实现:一是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的审核,网络信贷平台必须要有一套专业化的信息审核程序,设立专门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信息审核机构,以专人直接管理,针对借款人个人信息、信用资质以及信用资料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同时,可以对借款人信息做一个网贷平台的信用档案系统,把借款人信用资质划分信用级别,使其信用信息一目了然,分级管理。就目前而言我国信用评价还有很大不足,信用资质审核和相关制度的实施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努力完善信用管理的信用机制评价,在这个过程中要多元化提出方案,多渠道审核借款人信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实地考察,多方了解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应加大对失信客户的公示和惩罚力度,让借款人信用档案的意义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此外,网贷平台还可以和银行深入合作,借助银行的信息系统,共享借款人信用档案。二是加快网络借贷征信体系建设。将网络借贷机构视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设立放贷人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功能,对其数据报送、查询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民间借贷主体承担数据报送职责,允许民间借贷联盟作为行业管理者,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等方面的管理,并允许其查询使用。这样,就可以把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数据一并纳入征信系统,有效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实现与公安系统和征信系统的对接,可以使网络借贷平台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借贷平台在运作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如借款人良好的还贷信用记录、借款人恶劣的信用记录等,都应当上传到国家征信系统中,实现对征信系统的完善,且能够以征信记录的方式敦促借款人及时履约,避免违约;三是通过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的监管,所有提供网络信用贷款业务的网站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网站提供的是借贷双方资金对接的平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资质认可,就不能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这样从源头抓起,降低诈骗钱财的可能性。只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才能将经营网络信用贷款业务的门槛提高,从而使该行业更加规范。避免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方式扰乱金融秩序,应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国家金融监管的义务如反洗钱的义务等等。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门、网络监管部门等要联合为网络信贷业务提供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