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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治理创新与刑事法治融合

2018-01-22唐宁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有限性罪犯矫正

唐宁泽

(430034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 武汉)

一、研究源起:社会治理创新与刑事法治的理论契合

(一)刑法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利用司法手段规制社会生活。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目的。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并辅以强制力予以监管、维护,应当确定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治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与控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治理创新践行于刑事法治领域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刑法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最终保障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关注民生犯罪,将危险驾驶行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该问题,立法审议中一度出现了争议。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例,有学者主张对此行为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行为进行起诉,这种观点从表面看来并无错误,法律的确对该行为有所规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事手段介入的有限性,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这种恶意欠薪行为才愈演愈烈,直至酿成一系列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惨剧。在我国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进程中,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刑法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所谓的“保民生”只能成为一句空谈,唯有刑法的最终保障才能使“法益”保护的力度落到实处。

二、现实思索:刑法作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有限性

通过评析当前刑法的内容,其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主要体现在:

(一)刑法预防犯罪的有限性

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受到重刑思想的影响,国家对犯罪的反应往往是积极主动的,每当犯罪态势严重、犯罪率上升时,人们便会产生“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突出表现在:通过大量定罪条款和加重刑罚的惩处力度“以刑去刑”。这种刑法介入社会管理的模式简单粗暴,为了追求理想中的“除恶务尽”,动辄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这事实上是将刑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简单化了。正因如此,刑法往往沦为百姓口中所谓的“统治者的工具”。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理解,“惩罚犯罪”面对的是已然的犯罪,法益已经遭受侵害,事后过度或不力的惩罚反而有可能激发新的矛盾和犯罪,所以这种介入往往并非“善治”之所在,我们更应该关心犯罪的预防,在预防法益被侵害方面作出努力,而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又使得其不能过早介入,这也就决定了刑法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刑法调控功能的有限性

刑法并不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而是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方法等相配合使用的治理犯罪的措施,而且该措施仅居于次要的辅助地位。从古代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变为当今的“次要辅助”,表面上刑法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力似乎在减弱,但是理性地看,这种变化正是刑法合理地应对犯罪的反应,而并不是要削弱刑法的调控功能,但这也并不能否认刑法在调控功能上体现出的有限性。当前我国刑法中的一些规定,是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刑法规制仍存在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刑法对社会的调控功能是有限的。

三、方向选择:社会治理创新时期刑事法治的出路

(一)关注社会舆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为宽松刑事政策的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打破了以往历次刑法修正都是强调扩大犯罪圈以及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惯例,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例如《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在刑法典第201条中增设了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逃税罪的犯罪圈,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逃税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以及其他相关法定犯罪行为,在运用刑罚处罚时必须更加谨慎。实践中不乏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起诉或者定罪适用刑罚后,引发大型公司强制关闭、大规模失业等附带性结果,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对经济犯罪惩罚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涉及到经济犯罪行为责任问题与刑事司法行为社会成本控制问题。

(二)保障公民权利,重视民生犯罪

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侧重对权利缺失群体的利益保障,适当向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等倾斜,从而将保障民生落到实处。这包含了刑事立法中如何考虑民生的范畴、如何确定哪些危害民生的行为是需要刑法介入以及如何设置刑罚;如何对民生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以及如何量刑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落实行刑社会化,贯彻多元治理理念

长期以来,如何优化社会参与,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结合行刑制度来看,行刑的过程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一个过程,发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还可以通过罪犯与社会互动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执行程序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罚执行程序中取得了历史性突破。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社区矫正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刑事法律的大舞台。增加社区矫正规定,意在为社会化行刑提供程序保障。罪犯改造成果转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发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通过罪犯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

四、结语

社会治理创新与刑事法治融合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命题,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对于两者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例如对网络犯罪等各种特殊犯罪手段的规制、对有组织犯罪的分化打击、对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以及监狱工作法制化与科技化等问题的研究,都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与刑事法治融合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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