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2018-01-22张建伟
张建伟
(301600 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 天津)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归责的第一要素,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关键”。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着不同标准,如以美德为标准的我国秦律,以是否适合结婚为标准的十二铜表法,以身高条件作为标准的哥特人等。随着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发展,各国普遍采用了年龄作为划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目前,我国采用三分制立法来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没有、相对没有及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三种。根据刑法我国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既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14岁到16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负刑事责任;16岁以上则需要负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来自1979年刑法典采用时起并沿用至今。
一、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是基本“克隆”于前苏联模式。历时近30余年,社会多样化的发展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屡见报端,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讨论。
(一)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符合我国的立法国情
立法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反应。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应当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人的生理、心智发育情况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其它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等各种媒介传播,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良莠不齐,其中就包含暴力、色情等不利因素。据专家测算,当代国人的主观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大有提高,发育情况比30年前提前2-3年,同时提高的还有未成年人犯罪率,降低的却是罪犯的年龄。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有如下特征:犯罪年龄低、罪名集中、文化程度低、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等。因此许多学者提出立法应该符合当下实际,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建议。
(二)我国刑法在预防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存在欠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当下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残忍程度及行为恶劣程度并不一定逊于成年人,经过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的效果也许并不那么理想。我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的规定,致使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一些相关的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等方式对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很难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如果不以刑罚手段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加以惩处,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人们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对预防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欠缺力度,这也是普通公众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之一。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达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的确存在不妥。“刑法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作为刑法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实践手段的刑罚更具有惩罚犯罪的直接目的。只有实现了这一目的,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亦实现对其改造和感化、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慰抚、对社会其它成员威慑、教育的功能”。因此不仅要从对失足少年的保护来考虑,也要从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障的角度来考虑设定最低刑法责任年龄,以达到社会稳定与保护少年的双重效果。但是,当前的刑法只表现出了对青少年的宽容与关怀,却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刑法的威慑作用,无法实现预防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导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的规定与现实法制环境相矛盾的局面。
(四)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尽管世界各国都有自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主流趋势是相同挽救而非打击。如瑞士、汤加及美国的荷克拉荷马州3个国家和地区以7周岁为起点;墨西哥等部分国家以9周岁为起点;荷兰、丹麦、加拿大等部分国家以12周岁为起点;法国等部分国家以13周岁为起点;美国各州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7岁至13周岁,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也为7周岁。“一个孩子远在知道怎么样做出审慎的思索和明智决断之前就能够知道对与错”。时代在变,彼时的法律也不能再适应此时的社会,固步自封并不是一件好事,法的修改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正常现象。因而,提出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的建议,并非毫无根据,而是可以借鉴其他各国的有益经验。
二、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否能够降低,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热烈探讨。现针对上文提到的观点略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作出危害行为的原因来看
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认为现在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日益发达,从认知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明白杀人、抢劫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其作出危害社会行为的原因往往在于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是多重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家庭关爱的缺失与宠溺,学校教育管理和社会引导不当,都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性格孤僻,行为怪戾,再加上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同时又有着极强的模仿力,不懂得如何筛选接触传播到的信息,极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因此,仅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来达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是不可取的。
(二)从刑罚目的来考虑
根据刑罚的目的学说的中心论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理论观点:即,①报应刑论。②目的刑论。③折中论,对以上两个观点的认同即刑罚具有改善犯罪人以及预防犯罪的特性。
我国许多人认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也可能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解释明显采用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价报应刑论,容易导致刑事责任的严罚。它把刑罚的本质理解为恶报,而完全否定了刑罚的目的性和社会功利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不考虑其他而仅仅以犯罪人的恶性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不恰当的。有学者依据刑罚目的论提出,在最低责任年龄的规定方面,不考虑保护性目的而是运用惩罚,那么则会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
(三)从国际立法规定来考量
不仅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某些国家不但没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反而提高了。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7周岁调整到10周岁。西方大多数国家把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起点限制在14周岁,这也成为了世界立法通例。“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这句法律格言告诉我们,幼年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中“英美普通法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特殊规则,即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刑事责任年龄硬性规定改为弹性规定至少在我国是不切合实际的,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我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改革方向
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社会、个人等多种原因的影响,因而仅仅通过刑罚来解决会导致“只堵不疏”的恶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现今各种问题的解决之重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关键是对事后的挽救、教育措施进行改革,让那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能够受到真正的教育。
(一)构建合理的刑罚替代措施
那些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多数认为,现有刑法的规定“对解决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起不到太大的作用”。这种规定简单单一,实际操作性不强,取得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应当对我国的非惩罚性措施进行完善,增加非惩罚性手段,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如:①完善“前科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信心,加速其回归社会的进程;②开展行政警告,向未成年人说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这种危害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③推行社区公益服务,即由人民法院组织并由相关部门监督,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实行义务劳动;④保护观察处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免于刑事处罚的采用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并要求其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以便于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注重家庭、社会的教导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示范。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应该关注对孩子的教育引导,端正自身品行,为孩子成长树立榜样。从社会角度来看,应该认真研究犯罪的青少年心理特点、身心发展状况等,以更好的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来帮助他们,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有志又有为的青年。人们的生活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未成年人犯罪受社会影响,其改造社会也应该有部分共同责任,预防和有效制止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并不是个人的任务而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在对未成年人改造的同时既要顾及到对我国对少年儿童采取关怀、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又要注重维护相关法律的威严。
(三)社会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端正态度
在当今信息传播如此快的时代,我们不应轻视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青少年价值观及行为的影响,未成年人很容易被媒体所制造的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信息所诱导。如2009年的邓玉娇案,部分媒体不负责任地散播不实信息,错误地引导了舆论,对司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应当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引导方向,及时、客观地传播信息,承担起自身应对社会尽的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一个文明的国家不应丧失对那些犯罪的未成年挽救的信心,同时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刑事惩罚,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尤其是对刑事最低年龄的界定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赵秉志教授指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经过实践检验且符合我国国情及世界立法潮流的,简单地降低只会有害无益。因此,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非刑罚性手段以及配套的保障措施,加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破解“宽容即纵容”的难题,是更为现实与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