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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音乐发展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8-01-22张思远徐佳瑶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使用者收费

张思远 徐佳瑶

(10007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不易被发觉且难以追踪,个体著作权人很难维护自身权利;使用者也难以找到音乐著作权人授权,同时存在使用费上的信息不对等,难免保证公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其制度规范,著作权人基于信托关系,将其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交由该组织代为行使,该组织则以自身名义对他人行使该著作权,使得作品使用者获得了合理使用的权益并将基于该作品的经济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给著作权人。

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1851年法国成立第一家著作权管理组织至今,主要有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一是竞争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此模式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竞争法或公司法的理论基础而设立,受反垄断法的规制,遵循自律、自主的管理原则,较少受到政府干涉并且组织数量不受限制,这种模式强化了权利人、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自主选择权;二是垄断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此模式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通常由政府牵头设立并对其实行管控,依据法律规范严格限定组织设立条件以降低相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可能性,这种模式于权利人、使用者而言,仅同一个组织签订使用合同和交付使用费,简化了交易程序,有方便快捷、节省成本的优势。

我国采用的是分立性质的垄断模式,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客观情况需要的,但也有学者支持引入竞争机制,认为在垄断模式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竞争压力减少,但也缺乏发展动力,加之尚无有效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其管理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违背市场规律、侵犯权利人权利的现象。

但假定采用竞争模式,也存在相应弊端。

(一)理论分析

第一,自由竞争模式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益的流失。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自由竞争制,则有可能背离其降低交易成本的设计初衷。因为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存在多家集体管理机构,作品的权利人和使用者都要面对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特别是对于使用者,需要在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搜寻和取得许可,因此竞争的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能解决交易成本问题。

第二,自由竞争模式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恶意降价等恶性竞争情况,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从而违背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方便使用者取得许可的设计初衷。

第三,由于竞争模式所导致的“叠床架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满足网络技术时代大众作品快速流通的需求。如果在互联网时代环境下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将会时作品使用的许可门槛变高、程序变繁、成本变高,进而影响作品的流通,最终加重了权利人的负担。

(二)现实经验

在现实实践中,自由竞争模式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在台湾地区曾有七个集体版权管理机构同时管理音乐、录音、视听、写作等业务,各组织之间的业务范围相互重叠,如果民众需要使用音乐作品,由于有关音乐词曲著作者的中介单位有3家,各自所拥有的歌曲著作权也不同,需要分别登陆这3家的网站才仅能初步确认该作品是否付费这一问题。

事实上,我们需要竞争,但不是完全放开的自由竞争。通过上述假定实行自由竞争制不仅可能出现上述问题,而且可能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情况,容易造成反感并且给广大使用人带来困扰。从我国国情出发,集中管理机制更易被社会接受多头收费容易使人反感,给广大使用人带来困扰。

对此,我们设想建立一个取消法定垄断,采取有限竞争、相对集中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方面,新增一项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消极条件:“申请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全部或部分重复的,如果已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能够充分有效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该重复部分的申请,可以不予批准。新的组织只有在是对原有组织管理的缺失部分的补充时,才能通过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批准而设立。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模式,是为了尽可能地覆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全部领域,更好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模效益。同时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据各业务范围自然垄断强度的不同决定该领域内组织的数量,可以不止一家。因此,增设此项条文来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是较为合理的。

另一方面,引入《反垄断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规制。现行《反垄断法》没有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门规定,所以采取有限竞争的模式急需完善的《反垄断法》发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约作用。

二、通过案例说明音著协现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著作权人版权收入畸低、“音著协吃肉,音乐人喝汤”:刘欢曾经谈及音著协的报酬分摊到每个月不到400元;歌曲《传奇》的版权持有者孙涌智不解为歌曲走红之前的版税年收入94.75元,而走红后只增加了不到2元,类似不满绝非个案。

而音著协“挟版权以令诸企”实施广泛的强制性收费,甚至出现在殡仪馆。数据显示,2007年至今,累计征收版权费1.7亿元,但能够分配的只有6000万元,其他部分以税费、人工、管理费等形式被扣除。

(一)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的机制。一种是交由法院管辖,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以比利时、希腊等国家为代表。另一种是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主要处理关于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的纠纷,如德国的仲裁委员会,丹麦的著作权许可小组。目前,我国在争议解决方面仅规定由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权利人行使诉权,而对于作品的使用者面对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出现的争议,却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当使用者对于收费标准有争议时,个体使用者难以找到合适的途径表达质疑,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良好运行,加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可言喻。

授权信息错误、偏差仍擅自收费:歌手绍雨涵曾起诉音著协,因其使用已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歌曲《两只蝴蝶》被鸟人艺术推广公司认为是非法使用并索赔8万元;歌手陈少华因其作品《九月九的酒》在尚未授权音著协的情况下被音著协的网站非法使用而起诉起诉音著协。

(二)针对非会员作品,允许使用者提存使用费后使用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大规模使用作品的需要,解决特定环境下对非会员作品的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急需使用作品的难题,《著作权法》应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非会员作品。

收费标准模糊不清、音著协人员享有绝对解释权:关于应该对什么收费,如何收费,绝对解释权都在音著协手里。音著协有关现场表演的收费标准是按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实际情况下协会会根据演出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随意调整,其工作人员甚至会“用门票抵版权”。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音乐著作权利人的监督,音乐著作权利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意识,切实行使监督权利;强化内部监督,是指在音著协内部,建立监督机构对其各项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对其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向音著协高层提出分析报告,提出建议;强化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监督,建立网络监督平台,公众可以利用网络传播信息快,影响广泛的特点,及时反馈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方便其采取保护音乐作品的行动。

(四)扩大法定许可范围,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组织更多权限

在原有五种法定许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现报纸与网络之间的合法转载,可以有效地规范非法转载和协议混淆的情况。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版权人。对拒不交纳法定许可费的使用人应规定惩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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