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执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2018-01-22王巍娜
王巍娜
(361021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信访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的一种途径。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并推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前沿。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执信访案件占50%以上。如何解决涉执信访问题已成为摆在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结合自己所在法院的工作实际,分析涉执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探索解决涉执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共有涉执信访案件103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特点:
(1)普遍反映的是“执行不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执行工作日益科学规范化,因此同以往涉执信访案件反映违法执行、执行乱收费问题不同,如今的涉执信访案件主要反映的是执行不力,即执行不到位问题。所涉案件因涉及深层次疑难、棘手问题,解决难度大。
(2)老案占涉执信访案件比重大。在我院近三年所收涉执信访案件中,老案占80%以上。这些案件虽经逐年清积,仍无法解决,当事人因权益得不到兑现而不断上访。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侵权类案件的当事人信访居多。此类案件往往赔偿数额较大,被执行人或由于正在服刑无履行能力,或系流动人口、下落不明,财产线索难以查找,而申请执行人因在身体、精神上均遭到较大伤害,要求获得赔偿的愿望尤其强烈,一旦无法执行到位即会不断信访。
(4)信访人多为弱势群体。在涉执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以老年人、妇女或者伤残者等弱势群体居多。他们或认为自身受到的伤害没有得到赔偿,或认为自己亲人得到不公正的待遇,要求法院维护其权益。
(5)群体访案件时常发生。随着社会变革进程的加快,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因企业倒闭、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极易引发工人集体讨薪、失地农民要求征地补偿等群体性上访事件。本院近三涉执信访案件中,此类案件达35件,占33.98%。
(6)被执行人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年来,被执行人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多发生于公司为被执行人或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其目的在于抗拒执行。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公司的账户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则以被冻结账户上的财产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为由威胁法官若不及时解冻,将组织工人到法院上访。在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一方往往以被执行的财产尤其是房产为其生活必需品为由到法院上访。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
造成涉执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事人的原因
1.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原因
(1)对诉讼风险缺乏认知,对判决结果期望值过高。申请执行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或经济上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未能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经将财产转移。而到执行阶段,一旦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人就会产生强大的心理落差,无法忍受“空调白判”的结果,把所有的怒气都发泄到执行法官身上,导致闹访、缠访事件不断发生。
(2)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存在片面性,信“访”不信“法”。申请执行人往往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掌握国家无限权力,一旦案件交到执行法官手上,不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案件都应当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执行法官怠于执行,法院应承担责任。同时,他们坚信凡事“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要想让案件尽快执行到位,就得大闹,才能引起领导重视。为此,有些案件刚立案,申请执行人就不断借“执行局长接待日”、“院领导接待日”等契机到法院闹访,有的甚至到区、市两级政府上访,或扬言要赴省、进京上访。
2.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在某些执行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也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且其家庭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而申请人由于受到伤害,获得赔偿的愿望尤其强烈,因此不断上访。
(2)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某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通过种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此类行为多发生于民间借贷纠纷或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将其财产转移到其父母或成年子女名下,待到执行阶段就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企业规避执行则表现为:企业在一夜之间财产全部转移,只留下空空的租用厂房,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投资与其他股东另注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宣告破产或到工商局注销登记,另注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企业实际负责人并未变更;厂房、设备均系租用,企业经营往来均使用财务个人账户。以上种种行为都造成了“执行难”的局面。
(二)法院的原因
1.案多人少的局面难以改变
案多人少是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问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目前该院执行法官仅有5名,要承担全院2000多个执行案件,人均办案量在400件以上。面对这样的工作强度,要求执行法官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到耐心细致,让各方当事人均满意实属不易。
2.裁判文书存在瑕疵
有些裁判文书存在瑕疵或表述不清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瑕疵裁判文书主文的不确定性则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该案判决主文这样表述“被告林秀阵、林曙蔚、林景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原告陈乌绸与被告林秀阵、林曙蔚、林景颜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的要求协助原告陈乌绸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予以配合,而该判决主文对涉案房屋座落地址没有明确,导致房管部门无法对房屋进行强制过户,本案也因此无法执行。
3.执行手段有限、执行方法不得当
目前,受技术条件所限,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此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法官在素质、阅历及办案经验上的差异,接待当事人时有时用语不得当、态度冷漠,导致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信访。
(三)社会原因
除了当事人原因及法院的原因之外,造成涉执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还有社会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信访体制机制不完善。
信访分为行政信访和涉诉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此类信访为行政信访。涉诉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司法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由司法机关按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异议、复议、申诉等程序解决。然而现实中,人民群众不管是遇到行政信访事项还是涉诉信访事项,不论是涉及企业破产、职工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征地补偿问题,都是以书面或来访形式向人大、政府、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甚至某路线教育办公室一并提出。而接访的部门也是层层转办,相互推诿,实际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三、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促执行公开
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风险意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及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扩大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知,正确地看待执行结果,减少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注重执行公开,推进阳光司法。不仅通过网络公开执行法官及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而且将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短信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看到执行法官为案件执行所付出的努力,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的涉执信访案件。
(二)法院提高办案质量
(1)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判决主文的内容要明确、无歧义,需要执行的条款要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因主文内容含混不清导致无法执行,最后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2)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是在立案环节还是在审理阶段,法官都要将诉讼风险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3)用足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加大科技投入,构建覆盖全国的“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穷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借助失信被执行人平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缩小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大力推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提级执行等做法,对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老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理顺信访体制机制
严格区分行政信访和涉诉信访,属于行政信访的事项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涉诉信访的事项由司法机关按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异议、复议、申诉等程序解决。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任务在于定纷止争。领导要改变由法院承担社会维稳任务的观念,对于当事人超出案件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以驳回,而切忌层层转办,将本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强加于法官身上。
(四)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要化解涉执信访纠纷,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虽然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已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但这并不能解决问题的症结。从缓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宗旨出发,司法救助应该与其他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帮助救助对象解决诸如低保、就业等根本性问题。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一个职能专一、人员齐备的社会救助机构,具体的事务可以由民政部门操作承办。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完备与发展,同时也能推进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