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举证、质证和认定问题研究
2018-01-22崔晶晶
崔晶晶
(318000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 台州)
一、证据的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对证据概念进行了新的定义,证据重新定义在刑事诉讼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观念的全新转变,证据的认定由之前的实质证据观转向当前的形式证据观,所谓形式证据观,就是注重证据和基本案情之间所具有的形式上的证明力关系,法官对于证据的采纳认定在注重实质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加侧重形式方面。证据的审查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证据种类,是否真实,是否可以纳入诉讼活动;其二是审查证据效力,证据的生命在于证明力,符合证据种类要求进入诉讼活动的证据还需要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价值,确认其是否可以作为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证据能力和效力是法律对每个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的两个同等重要的因素,又被称为双重资格审查标准,尽管是同等重要,但在逻辑上有个判断的先后顺序,即诉讼法学中的所要求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证据的证明能力是证据法中的程序问题,即通常所说的证据的采纳;证据的证明效力是证据法中的实体问题,即通常所说的证据的采信。
二、证据的种类及属性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种。证据的属性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三、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
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必经过程,归根到底就是法官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过程,只有在庭审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才能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认定。
一是法庭通过证据出示和证据交换活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种类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很难想象会被作为证据使用;其次,依法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等方面都应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违反的就不能成其为证据。这一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而实践中,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侦查的结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判的结果,侦查阶段的取证水平、规范程度,常常直接决定着法官最终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精确程度。例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只有直接经办民警才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陈述的情况,法官可能不是很清楚,只能阅读装订好的卷宗材料。
二是通过展示证据并出示证据活动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主要是通过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或者痕迹来进行,但这不一定说明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材料都是真实无疑的,我们讲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事实未必是客观事实,案发现场的遗留物和痕迹的作用,就是作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桥梁。被人们所观察并形成相应的语言文字记录的事实,需要检验其真实性。
三是通过展示证据并质证证明证据的关联性。证据要成其为证据,必须和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任何能用于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从字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中强调“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说明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与被证明关系。就要求当庭对证明对象主要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举证和质证。其中犯罪主体要件事实主要包括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其次案件审理的主观要件事实包括故意、过失和特定目的的事实;最后案件审理的客观要件事实是指相应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量刑情节比如时间地点对象等等事实,在审理过程中都需要予以出示和质证。如果某项材料在形式上与待证事实毫不相干,从而可以认为不具有相关性,就不能被法官所采纳。
四、证据的认定
1.证据的认定需要处理好证据采信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证据的采信标准和案情的证明标准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证据要达到能被采信的标准,则必须能够达到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求,也就符合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角度来看,符合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的相关材料,一定是能够被采信的具有足够证明强度的证据。从认定事实的角度说,它是案件的证明标准,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说,又是达到采信标准。具体到现行法律规定,证据的采信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在具体个案当中,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印证案件事实的查清状况;案件事实的清楚与否也以为着证据确实充分。
2.把握证据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就是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认定标准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同时也需要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还需要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掌握证据认定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人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进行证据排除,其一个目的在于审查办案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以此来校正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为的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证明力优先原则。有些情况下法官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但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审查时,不能判断出相互矛盾的证据哪种是真实可信的话,需要根据证据证明力的效力等级和证明力大小做出取舍,最终确定采信何种证据。确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原则上证明力的大小遵循原始证据大于派生证据的原则;直接证据优先于间接证据;经公证证据、经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据大于其他来源的证明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普通证据材料;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