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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健全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执业检察官检察机关

林 玲

(31570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象山)

1997年的《律师法》颁布后,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这一角色中剥离出来,正式成为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另一支司法队伍。在我国,律师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刑事辩护律师,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控辩平衡、促进司法公正的体现。本文从健全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保障面临的现状及原因,以及未来从哪些方面加以改进这三个大方面进行论述。

一、健全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就写入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可见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修订后的新刑诉法也将这一原则贯穿始终,犯罪嫌疑人作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当事人,理应享有刑诉法赋予的权利,但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权利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使当事人免受非法侵害,或使当事人获得受害之后的救济,保障的是不折不扣的人权,其作用不可替代。这些年基层检察机关每年都选拔专业人才,检察队伍整体偏年轻化,专业素质有了很大提升,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但鉴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不懂法另一方面人身自由完全或部分受限,所以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受托方的辩护律师因享有刑诉法赋予的权利故能充分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之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资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全面了解案情,能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相对可靠的保障。

(二)规范司法的需要

现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剧增,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一旦冤假错案被曝出就会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传播,舆论媒体受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借助网络平台扭曲事实真相,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我们发现近几年曝出的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在以侦查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律师的诉讼参与度不高,律师意见未受重视,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不仅是对规范司法行为的一种承诺,而且也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改革的趋势

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我们从传统的侦查中心模式转变为现在的审判中心模式,侦查中心模式中公安机关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难以对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审判中心模式追求诉辩平衡,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自身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1]司法改革后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就好比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三个点,法官居于顶点,检察官和律师分列在等腰三角形的两端,相互之间居于平衡的地位。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工作属性不同,加之基层检察机关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对侦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关注度没有辩护律师高。因此随着律师地位的提高,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也会加大,同时当律师向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有效合理的法律意见时,既有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自身行为,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对深入监督侦查活动。

二、健全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的现状及原因

(一)律师的部分申请无法切实实现

刑诉法以专门的章节对律师的辩护和代理做了规定,按照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以下事项,主要包括申请阅卷、申请听取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会见等[2]。检察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预约平台、电子卷宗扫描等一系列举措,律师申请阅卷的现状相较于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观,该项权利的保障得到了很大地提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辩护律师的部分申请事仍然无法切实实现。比如申请听取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由于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既不详细也缺乏佐证,且大多数律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材料后也并未与检察官之间有直接的沟通交流,故该类申请无法切实实现。除此之外,律师现实中遇到问题最多的是申请会见(目前浙江省作为试点地区,自侦部门已经转隶,律师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会见矛盾不存在),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时候,片面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适用范围,以似是而非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为挡箭牌,阻碍律师会见权的正常行使。

(二)律师权利救济途径难以实现

对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各级政府机关和律师协会从未停止过努力,建立了多种救济途径,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申诉控告机制。法律明确赋予了辩护律师申诉和控告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是一项具有极强地域性的工作,考虑到对自身今后工作的影响,对于部分阻碍律师权利行使的行为,律师也往往会选择让步或者协调解决,不愿将事情扩大化。而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由于是“一家人”的缘故,监督力度不大,对于阻碍律师权利行使有监督权的部门,在碰到问题时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会进行深入地调查,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三)控辩双方之间对抗色彩较浓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之间有益的意见交换,将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对抗色彩较浓,双方之间无法形成信任,检察官对律师心存不满,律师对检察官也没有任何好感。但近些年来由于基层检察队伍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对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清晰的认识,控辩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缓减,然而部分地区部分办案人员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办案理念和习惯,对律师的态度依然比较敌对,对律师的很多申请事项处理不及时或者冷处理;同时也有部分律师将对检察官的敌对情绪转化到工作中来,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除了阅卷等必须进行的申请外,最多递交一份书面的材料,不愿与办案检察官就案件中涉及到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沟通交流,这样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的权益。

(四)少部分律师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

相较于民事案件中,律师“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情形,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对会好很多,但仍然有部分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走过场”现象,不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对自己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于自己的职责缺乏最基本的尊重,不能尽职尽责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律师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就笔者自己所在的基本检察院而言,笔者作为案管部门的干警平常与律师接触的机会相对较多,通过观察发现,在利益驱使下法律援助的律师,因为没有收取高额律师费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国家给予的补偿费,所以与那些当事人花重金聘请的律师相比责任心就会更为缺乏。更有甚者,有些律师在没有尽责办案的情况下通过煽动当事人家属的情绪,让他们直接站在检察院的对立面对办案检察官制造舆论和社会压力,这对办案过程直接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更加深了检察机关对律师的防范心理,也不利于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

三、基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使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章可循

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之后,部分律师在来访时第一时间与接待人员就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可见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保障是充满了期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因为各地的地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除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出台相应的细则加以公示。检察机关内部尽可能详尽地完善规章制度,使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更加通畅,也能使检察机关对应部门之间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有章可循。我院今年根据省院文件精神制定了“最多跑一次”告知书,另外除了电话预约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网上预约外还增加了微信预约平台,方便律师随时预约阅卷,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这类举措旨在因地制宜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部门协作

随着统一系统的全面铺开,案管职能的逐步完善,检察服务大厅成为了接待律师的第一窗口,律师的各项申请都会在第一时间向案管部门提出。但案管由于自身职能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更多的是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对于案件的实体方面也仅限于在收案时最浅层的了解无法给予实质性的答复,因此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案管就成了律师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桥梁。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业务部门对案管的工作应给与足够的理解和支持,案管在与律师沟通之初就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更好地答复律师的有关申请,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

虽然在政府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细则保障律师权利,理论上律师在权利受阻的情况下有四种救济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救济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难以真正实现,有些时候甚至成为摆设,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形成有效制约。从律师申请的受理到办理再到权利受阻时的救济,整个流程中的各部门之间除了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外,更应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配合,尤其是具有监督权的部门应及时有效的对律师的申请做出对应的处理,其他部门要勇于面对错误,对自身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整改,真正将律师的权利救济制度落到实处。

(四)扩大沟通渠沟,构建法律执业共同体

法律执业共同体是指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这些共同接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人组成的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检察官和律师两者之间诉讼立场不同,实际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检察官与律师处于控辩的两端核心都以审判为中心,围绕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展开对抗,保证案件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到公正的结果,所以在本质上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要构建执业共同体,扩大沟通渠道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如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做好应对措施,更好地规范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另外,检察官与律师之间除了这些日常的沟通外,还可以进行人员上的相互流动,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从程序上达成合作,求同存异,充分认识到彼此都在为文明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而努力,不断增强彼此间的互信,构建更好的良性法律执业共同体。

四、结语

新刑诉法修订以来,律师的参与度逐步提升,律师与基层检察机关的关系也趋于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内部也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切实保障律师的大部分执业权利,但与司法理论上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仍有距离,所以未来还需要律师和检察机关之间共同努力,切实做到全面保障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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