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1-22吴同新
吴同新
(36610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大田)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也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多年来,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监督职能,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及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渐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多年来检察监督的开展还不尽人意,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在改革中完善。
一、检察监督职能的现状
1.监督定位缺失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自身定位不准确,没有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去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工作中把批捕、起诉等业务当做硬性指标完成,在上级监督、检查、评比中对批捕、起诉等业务亦是作为主责主业进行,没有把检察机关定位到法律监督机关上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意识淡薄,重捕诉、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致监督无力。
2.监督立法缺失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在实际检察监督过程中却遭遇尴尬境地,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监督过程无具体的实施方案可操作,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被监督对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接受、不反馈、不执行,而作为监督机关却无计可施,从而导致检察机关虽身负监督职责,但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去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影响监督职能的权威与效果。
3.监督认识不足
检察机关存在“重办案轻监管,重配合轻制约”的思想,在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注重批捕、起诉等程序上的流水作业,注重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未能在立案、侦查、民事行政、执行、执法等过程中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监管、制约的职能。同时在人员配置上,基层检察院只能满足捕诉业务的人员配置,无专门从事监督方面的检察人员,出现不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缺乏综合分析鉴别能力,监督不到点子上,且部分干警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能力有限,应当监督的问题不能被发现;片面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更好的覆盖检察监督的全部内容,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会、不敢监督。
4.监督渠道不畅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民行监督,执行监督,执法监督等监督方式,这些涉及到公安、法院、执法机关等部门,存在发现难、沟通难、执行难、监督难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克服解决,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的线索基本上是依靠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通过个人或是有关单位、部门主动提供的线索十分有限,监督范围和深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二、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更为突出“监督主业”,也敦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同步完善。
1.提高认识,准确定位
根本大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就应把自身定位到法律监督上来,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善于把握法律监督的规律,做到法律规定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消除监督盲区。在坚持自身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在依法配合的基础上,更要依法制约,加强对侦查活动、审批活动和其他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在检察工作中要强化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善于监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司法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七个监督理念,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2.在立法上得到支持,强化法律保障功能
争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各个环节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职权和措施,同时,以法律方式明确被监督者不遵守法定要求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保障监督者的监督与被监督者的接受监督之间得到紧密、统一、协调、科学的衔接,监督才会真正有力度。
(1)赋予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必然地启动纠错和追责程序,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执行仍然依赖被监督者的自觉性。明确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职权、措施及保障程序,明确侦查人员和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拒绝调查的相关法律后果,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人员的建议更换权和惩戒建议权等。
(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还应作出如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权、调查取证权、诉前通知权、提起公诉权,在诉讼费用上,检察机关免缴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和解与调解,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3)对法律监督手段渐进式加以规定。除抗诉外,对于口头纠正、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仅仅对多个监督事项分别采用,也可对同一事项渐进采用。
3.拓宽监督渠道
建立起有效的移转机制和渠道,加强与外部有关单位的联系,如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建立监督调卷机制,对决定监督的案件需要调阅卷宗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利用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点,畅通渠道听取意见,掌握办案环节以外的情况,外开展监督增加途径。建立与被监督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对一些监督共性问题要向被监督机关通报反馈,需要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提出,以便形成共识。加强与新闻媒体、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舆论来掌握线索,使法律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一体化网格。
4.深化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
(1)要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审查逮捕、刑事公诉工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贯彻证据裁判要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2)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为核心,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工作格局。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和司法改革要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研究制定民事裁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标准,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3)强化公益诉讼制度,拓宽检察监督外延。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准确把握监督范围,细化规则和流程,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5.建立专业监督队伍
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为契机,整合现有力量,将一部分人员从案件中脱离出来成立专门监督队伍,以办案组形式实现法律监督,可以专门就案卷内容发现问题,运用查询、询问、调查等思维丰富监督手段,使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化、规范化、专业化。突出法律监督的重点、广度、深度,突出法律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