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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价值目的与程序保障的冲突

2018-01-22刘珈宁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小额法官当事人

刘珈宁

(650500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昆明)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意大利的一位学者曾说过,真正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制度对每个人都有效,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每个人都有效。我国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探讨了一种简单、快捷、便捷的新形式,即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简单。主要包括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贷款、交易、租赁和借款纠纷案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伤害纠纷,及水、电、暖气、天然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纠纷。争议标的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下,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变动。

第二,诉讼程序便捷。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的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确认。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并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说明当事人的辩护期限和举证时间,但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三,注重调解。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用一种易于理解的语言积极调解,以促进原告与被告的和解。法官为主导,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找到双方矛盾,听取双方观点,在其争执不下时,法官主动提出赔偿建议,解决纠纷。

第四,一审终审。为确保小额诉讼的迅速实现和稳定,原则上适用一审终审,限制当事人上诉。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判决违背法令时才可上诉,并且上诉状须写明上诉理由,表明判决违背法令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事实。

二、小额诉讼价值目的与程序保障的冲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遵循诉讼程序原则,小额诉讼也应被涵盖其中。但是,小额诉讼的价值目的是效率。具体而言,小额诉讼的价值目的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辩论主义的限制

德国法学家卡尔·海因兹·舒瓦伯曾说:“只有当事人才能将争议事项纳入程序,并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本身可能不会考虑双方均未提出的事实,也不会自行酌情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1]与辩论相比,小额诉讼的差异体现在:其一,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也可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其二,法院有权通过其权力对证据进行调查。其三,法院确定事实证据不受当事人态度的影响。通过法院的积极干预,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限制

直接言论原则是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庭审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法官可以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各方当事人也都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如果小额诉讼程序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则不利于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价值。在德国,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允许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留在其他地点。询问的图像和声音同时向开庭的房间转播[2]。 在英国,如果当事人由于旅行费用高而不希望参加审判程序,他可以要求法院在他缺席时听取他的申诉。但他必须向法院写信,内容包括诉讼请求的金额,不出庭的原因,并请求法院根据其提交的书面证据定案。同时将信拷贝给被告[3]。

(三)严格证明的限制

民事诉讼证明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当法官判断证据时,证据证明力至少为70%,法官才可以确认事实[4]。 然而,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仅不利于快速、简易地解决冲突,反而可能导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大于诉讼请求,诉讼时间过长,诉讼当事人得不偿失。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应采用较低的证据标准并适用自由证明。在小额诉讼中,证人可以用书面证词代替在法庭上作证,鉴定人不必出庭,可以直接提交书面鉴定结论。

三、对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展望

虽然小额诉讼是民事诉讼,但它们不可避免地具有非诉讼性质。为了追求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同时尽可能保持程序公正,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一)提供诉前指导

为了减轻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当事人第一次来法院提起诉讼的困惑和无助,法院应指定若干书记员专门解答公众的咨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小额起诉办公室,由经验丰富的书记员接待。公民可以亲自到法院,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同时,法院应多宣传小额诉讼制度,让大众熟识,如向公共服务机构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并播放宣传广告,在法院显眼处放置小额诉讼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等,便于公民取阅。通过这种法律援助的方式,实现小额诉讼的亲民性与便民性。

(二)加强法官职权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实行法官独任制。对于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官的从宽承认可以帮助当事人修改诉状中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而不仅仅是制作当事人的言词声明[5]。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于小额索赔,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正确的诉讼对象,以及事实主张等。法院应当遵循有利于权利人原则,主动判断诉讼标的,听取案件事实。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应引入诚信信用原则,同时约束法官和当事人,避免法官在职权作用下追求诉讼效率而草率结案或不公正审判。

(三)创设程序革新方式

小额诉讼的送达方式可以适当改变。如果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规定了送达地址,法院可以使用该地址作为送达文件的确认地址。这种方式既可以主动用于电子传送,例如微信号和电子邮件地址。 也可以为我国法院建立统一的电子交付平台,确定国家邮政机构为法院专递方式。此外,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将试用语音同步转换成文本,生成法庭笔录。 完善庭审中全程录音录像,代替或部分代替书记员在庭审中的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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