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发展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影响

2018-01-22苏芳蕊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客体法人民法

苏芳蕊

(130021 吉林大学 吉林 长春)

一、前言

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的科技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当中,也越来越多的在社会生活中承担更多的重要的角色。人工智能可以说是社会科技发展进步的伟大发明,但也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管理与伦理风险。它的“技术经济”决策的风险,也可能受科学技术规律对文明本身风险的保护,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时代和全球的特征。同时,智能革命对当前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版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许多方面与现行法律体系形成冲突,凸显了产品供给法律制度的缺陷。至于人工智能对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系统等风险措施。对于未来的调整规范时代,应以发展人工智能和调控为主题,形成一个系统,在法治社会治理体系下,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以道德为准则社会规范监管体系的先行者和技术主导,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人工智能的规定

法治首先需要法律的基础。如果没有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监督,就会产生严重的分歧。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与调整,我们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法律公平、正义实施提供保障。中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但是从一些人工智能机器人活动致人损害的案件里不难看出,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已迫在眉睫。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人工智能是一个引起全国关注的新兴行业,立法的日子也不会太远,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立法,两者都需要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和“人工智能”结构,当然,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有不同的法律领域进行合作和补充,而人工智能到国家战略层面,毫无疑问该立法将有助于迈出重要的一步。我们的法律是跟上泰晤士报的步伐,我们需要尽快改进它,目前人工智能已经明显地影响了我们在自动驾驶和服务机器人方面的生活方式。应当优先考虑人们生活已经受到影响的方面,因此,在自动驾驶和服务机器人领域,应当启动立法程序,以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遇见的相关问题。

三、人工智能在民法相关领域的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民法主体资格之讨论

民法角度的思考而言,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是“人”吗?从传统的角度来看,民事主体的定义已经解决。换句话说,民事主体是指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

一方面,我们在讨论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看到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它是由研究人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类而开发的,这是一个普遍条件,这是工具属性决定。就目前的技术而言,人工智能技术(AI)是一套集声音数据,影响分析和大数据应用于一体的人机交互系统。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减少人在某个方向上的强度和难度。

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人工智能载体不属于法律主体的范围。如果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人工智能就属于产品和工具的范畴,而不属于主体的范畴。合理预期,它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也不涉及婚姻家庭事务问题。很多人在电影中看到,机器人爱上了人类,反之亦然,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看不到这种情况。至少在我国目前的民法规定中,绝无可能。

人工智能是机器还是人?涉及到主体和客体的二分说。在大陆法系中,主体(人)与客体(客体)是民法通则的两大基本制度。主客体,人与客体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一个不属于精神或意义的生物是权利的对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在摇摆不定。从基因时代到智慧时代,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传统的民法的对象框架已经被打破,人们的遗传物质已经不能简单地作为客体,而没有生命且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很有可能被赋予合法的民事法律资格。通过将机器人视为“人”并给予相应的主体资格,在现有的民事法理学中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民法意义上的人必须具有独立人格(权力能力),其中包括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人格权能力法”,关于人或法人的规定,“展现了抽象人格抽象层次的方法”。法律人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主体的内在统一性和本质性,界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能力概念的含义是揭示民事主体的差异,具体描绘民事主体存在和活动的状态和特征。”从法律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德国民法典以权力核心以概念为中心,进行主体性的制度设计。在产权领域,这个框架内的逻辑关系是“经济人——法人”。在自然人格中,“法人”的建立是建立在道德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基础上。而在企业人格之际,由于有正确的发挥“人格”作用的能力,从而形成了“群体—权力—法人”的逻辑关系,从而使法人与人一样自然人作为“法人”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人格利益。

但是,我们还是应当看到人工智能与一般生产工具的巨大区别。其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且这种思考分析能力能帮助其作出判断,这一点类似于人类的“意识”。在具体的生产操作中,拥有一定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一旦伤害人类或者其他机器人又当如何解释?

(二)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研究

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在法理上人工智能致人损害大多有两种情况:首先是侵权人对损害造成的智能系统的非法控制。黑客、病毒和其他人为因素,例如互联网,然后控制人类家庭托儿机器人,帮助机器人、护士、机器人或其他智能系统,从而危害人类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黑客或传播病毒的肇事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智能系统本身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

如何定义和确定人工智能的侵权?确定智能系统对人身损害的责任有两种责任类型:一种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而产生的产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瑕疵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造成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造成损害的产品必须有缺陷,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告缺陷、跟踪缺陷亦或是功能缺陷等。该技术不适用于“技术豁免”原则,该技术是侵犯特定技术的主要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替代责任是适当的。替代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首先出现在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即代理人本人,以获得委托人“授权”或“批准”的侵权责任;雇主在“就业”期间对其雇员实施侵权责任应说“替代责任”,机器人没有任何缺陷,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但所有者或用户的机器人,或者不是善意的管理员的义务,或者让机器人侵权行为,不是以中立豁免责任的技术原则。

四、人工智能的法学畅想

(一)民法总则部分应当在立法

人工智能机器是不同于生活中出现的一般意义上的工具,因为其有一套几乎媲美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所以其在工作中可能会自主产生问题处理方案,来解决问题。其方案的选择是否恰当等问题。所以,在立法上应当注意紧贴时代的脚步,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进行上层制度的设计,已解决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的包括诸如主体定性、侵权问题等实践问题。

(二)法学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在多个行业内的运用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使人们得到更好的工具等。就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科技发展水平来看,人工智能还不能在生物学和生理学上称之为“人”。但是,在不远的将来这种情况是否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改变?我们面对未来时还是要考虑到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完全不利于人类而产生独立的思维?这不仅仅是技术革命,更将带来法学理论的革命性变化。科技的发展总是推动法律的发展,从“自然人”衍生出来解决商事经营的“法人”概念,到如今讨论是否可以将“人工智能”归结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其实就是法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步发展,未来是否真的会出现完全与“自然人”相同的人工智能?本文认为,这些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能够做到适应时代的发展,在法律制度上未雨绸缪也是我们法律人应当有的思考与担当。

猜你喜欢

客体法人民法
社会公正分配客体维度与道德情绪的双向互动
论法人的本质
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议犯罪客体
浅议犯罪客体
创新法人治理结构 建设一流事业单位——三峡日报传媒集团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初探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