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探讨
2018-01-22张露露
张露露
(250100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学界内都认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是极为密切的,在一般情况下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都是从以下几点出发的:第一,在调整对象方面来看,二者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经济关系的调整,虽然民法调整的是财产方面的关系,但是从实际来看,民法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第二,无论是民法,还是经济法,都是用来保护当事人经济权益的。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1 经济角度
从经济角度来看,市场带有一定的自发性、目的性以及宏观无序性,同时还存在缺失公共物品的情况,偶尔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并不是万能的。要想克服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干预到市场中。但是,国家的干预也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过度的干预。因此,要想将市场和公共良好的结合在一起,就需要经济法来发挥起作用。经济法能够利用国家的干预来解决问题,即市场失灵的问题,解决了问题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有序。民法是按照个人的意识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市场经济更好发展的目的。换句话而言,从调整对象方面来说,二者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经济关系的调整;从法律方面来说,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效益,二者的根本出发点是相同的,而这也可以促进经济秩序更好的发展,且对经济秩序有着制约作用。
1.2 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是互补的关系。民法的功能并不够全面,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的情况。既然民法的功能存在缺陷,就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与改进,这样才能保证民法更加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仅仅靠一部民法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与之共同合作,那就是经济法。上文提到,市场经济具有多种特性,例如宏观无序性、自发性、盲目性等,而经济法的存在可以弥补民法存在的缺陷,能够克服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特性。在19世纪末,《反垄断法》出现,这也代表着符合现代化发展的现代化经济出现。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法,还需要民法,二者共同合作和努力,才能形成支撑,为市场经济支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法,都能够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经济法与民法是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二者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经济法的基础就是民法,而民法的保障就是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就需要经济法和民法的配合与合理分工,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共同促进市场经济更加的健康与和谐,促使市场经济更加繁荣。
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通常情况下,学界区别二者时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而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出手干预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针对的则是相对较为平等的主体,它主要调整和规定的就是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公民之间的,一个是法人之间的,最后一个就是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第二,法律属性存在差异。经济法关注的全局动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的责任和利益,主要强调的就是社会;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个人权利的维护,主要强调的维护个人的权利,保证个人能够自由和平等。第三,调整的方法有所不同。经济法主要是强制性的规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民法主要采用的则是更具有随意性的规范。
3 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
3.1 民法与经济法的体质构成与经济构成
按照经济法律资源配置功能而言,无论是经济法、经济法规程,还是民法的规程,它们的经济基础都是差不多的,它们都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用来节省市场失灵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因此,民法与经济法在本质上可以说是相同的,从实质上而言,经济法就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上,促使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平等的交易,但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体质在社会环境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二者的经济构成也有所不同。
如果在各个层面,价值体质都能够自主、高效率的发挥影响,那就容易形成一种竞争有序、谈判自由的情况,而这时产生的费用就是0,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能够迅速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民法对市场交易产生的经济效益未能起到较大的作用,但是产权法律规程是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都能够保证交易的自由行。平等自愿的、恰当的协商,都是基于交易费用为-的情况下的,经济法的干涉并不是唯一的方法,经济法也没有调整的必要性。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市场失灵逐渐崭露头角;即使是交易费用为0,也仍旧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针对市场失灵的情况,民法与经济法都能够发挥其作用,但是二者在发挥威力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交易费用为0的情况下,民法规程就能过形成,而这时,民法将会界定交易,保证交易的自由和平等,避免因产权不清楚或者协调不到位而导致主题出现矛盾,或者导致交易不可控制,解决市场失灵的情况,防止交易费用增加。
3.2 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属于权利法的一种,规程的特点就是带有一定的任意性;而经济法属于权力法,规程带有较强的约束性质。民法规程的核心是构成性的规程,经济法规程的核心则是调控性准则。构成新规程中含有较多的任意性规程,不能过于依靠国家权力的干预,民众能够为民法让渡的利益也较少,因此价格较低;经济法规程带有较强的约束性质,主要依靠于国家的权力,而国家权力的夸张主要就是来源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因此价格较高。民法形成的年代较为悠久,不仅需要订立实体法,还需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是更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融合,使得经济法具备了自足性。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法与经济法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差异,面对市场失灵的情况,二者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并逐渐实现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