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
2018-01-22华夏
华 夏
(710065 西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陕西 西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保护生态环境,给社会和人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政府重点加强监督和管理的方向,并且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而通过刑法来打击环境犯罪,是政府保护生态文明的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手段。而这不仅要求发挥出刑法机制的惩罚措施,也要不断地创新机制,从多方面的角度防治环境犯罪。
一、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
生态文明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中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强调持续与和谐。持续指的是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而和谐主要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最需要突出强调的就是人与自然要和谐共处,人生于自然也要造福自然,不存在征服自然与被自然征服的论断。生态文明的建设不能只考虑自己这代人的利益,还应该考虑如何为下一代留住一个文明的生态。对于蓄意破坏环境,亵渎自然生态,无节制的索取自然资源的人来说,这样做完全没有考虑到下一代人的感受,是非常自私的。
另外,很多的专家对生态文明建设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阶段,因为人类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到农业文明,最后发展到工业文明这三个阶段,但人类现在已经认识到自然生态的逐渐污染与破坏必将渐渐地使人类走向灭亡,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刻不容缓。[1]。
还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生态文明。他们认为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人类已经经历了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最后到政治文明这三个文明阶段。他们认为物质文明为社会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精神文明为社会提供了智慧上的支持,而政治文明则是提供给社会一个和谐文明的环境,但这些文明还需要基础支撑,因此衍生了生态文明的概念。实际上无论怎么理解,生态文明建设都是刻不容缓的。
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在资源稀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逐渐破败的严峻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的最重要的一环,并且将成为我国最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部分。但目前还是有很多人蓄意污染环境,环境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动用刑事法律来保护生态法益刻不容缓。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益也在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革新,新的法益不断的形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所需要的一些正当性途径和需求逐渐的得到法律的认可,达成了大多数人共识:公民在生态文明中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态法益已经成为公民法益中不可或缺的一项[2]。
三、刑法保护生态文明的实施
(一)将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的行为列为刑法保护机制
刑法是保护公民各方面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最有效的途径,刑法是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哪些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然后通过司法的手段确认犯罪人和犯罪人所犯罪名,然后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惩罚犯罪人的方式。
所以将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的行为列为司法保护机制的前提是要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先确定破坏生态的行为,并判断哪些破坏生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然后通过司法的手段立案侦查,找出犯罪人破坏生态文明的证据,根据犯罪人所犯罪状的情节大小,确认犯罪人罪名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轻重,最终根据判断结果加以惩戒。
比如,在今年的6月份,陵川县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先经过司法调查确认该公司因为原料棚封闭不严,除尘器的排放筒高度不达标等等原因。当时的处理措施是环保局下令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治。但是当环保局再度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现该公司依然存在污染排放的行为。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警方对公司负责人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二)优化生态法益保护的刑法机制
生态法益和其他形式的法益有着紧密联系,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在环境污染的事件中,如果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了对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损害,而这种法益都是传统法益的保护客体,因此刑法对应这些犯罪形式设置了“故意伤害罪”“过失伤人罪”等等罪名。
但是环境污染造成的犯罪形式,不是犯罪人直接或者故意对个人造成的犯罪伤害,所以这与传统的法益保护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按照传统的定罪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犯罪人定罪,就会形成法律的不科学和不公正。所以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建立不同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只有这样才可以建立完善公正的保护生态文明的刑法制度[3]。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乃至世界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文明的环境犯罪行为,在感到痛恨与惋惜的同时,还应该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而刑法的保障机制正是保护生态文明的最有利的武器。文中针对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与刑法保护机制的实施展开讨论,试图探讨刑法对于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作用,希望能够呼吁大家保护生态文明,杜绝环境犯罪行为,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