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探讨
2018-01-22艾展刚
艾展刚
(510000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 广州)
知识产权法能够对人们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进行保障,在当前的环境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且通过对其进行运用,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合理化,进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和前提。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分析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具体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分别是:
(一)地域性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所谓地域性,顾名思义就是指对于知识产的保护,只在一定区域之内有效,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比如,某个国家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但是若是超出这个国家的范围,其他国家并不是当然对这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
(二)独占性
独占性,又称之为排他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只归知识产权人所有,其他人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无权进行使用。并且知识产权人在授权给使用人使用以后,使用人也无权授权其他人使用这项知识产权。基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相关的人员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务必要对这一问题保持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三)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间之内具有效力,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间,知识产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关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自行使用。
在当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注重对作品发明人的专利予以保护,进而使的其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通过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去进行发明创造,提升我们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
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
(一)知识产权秩序的宪法基础
知识产权法的最为关键的一个目标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在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秩序的主要内容都是涉及精神产品等非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只有从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保持一个明确的认知,才能够为在商业活动之中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提供一个良好的保障。在知识产权秩序的发展过程之中,伴随着无数的政治运动,如在上个世纪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对于安娜法令,即著作权法的颁布起到的积极促进的作用,在同时期的美国,也在美国的宪法之中对知识产权做了相关的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地位,只有在宪法之中渗透进入知识产权的内容,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知识产权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务必要以宪法规定做为依据[2]。
(二)满足客体发展需要
基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的进行扩张,这就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分别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法所带来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法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对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知识产权要不断的进行创新,以此来有效的弥补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空白,进而最大限度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比如,在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是对驰名商标,著名的商标进行保护,然而,仅仅对以上的商标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目前,一方面要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登记的商标也要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完全的得以实现。另外,对知识产权进行创新,相关的人员还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去对其内涵进行拓展和提升,进而能够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目标相契合[3]。
(三)把握权利归属
对知识产权进行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为完善的保护,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进行区分是进行有效的保护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知识产权人是谁是必须要重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权利的归属问题,需要相关的人员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之中,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此最大限度的减少争议出现的概率和可能性。若是知识产权划分上存在问题,势必会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也会对其创新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打击,不利于创新之风在全社会兴起。
三、知识产权法创新目标实现策略分析
在现如今的社会,构建一套完备良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创新的重要目标。通过创新,能够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给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过程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以知识产权法的本质目标的特征相一致,所创新的制度也要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实现顺接[4],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与此同时,如果想要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国际保持一致,还要对世界上先进的法律制度不断的进行吸收和借鉴,为我所用,进而让知识产权法能够更加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