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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注意事项之工资及个税缴纳

2018-01-22郭宸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所得额个税

郭宸杉

(200002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上海)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工作不仅仅是个人理想和职业目标的成就,也是获得货币报酬的重要途径之一。货币报酬与员工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息息相关,本文将着重对员工的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简要梳理。

一、企业员工工资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①(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②(以下简称《个税条例》),工资是雇员参加工作的最直接的报酬和动力,也是雇员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工资对雇员而言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工资的支付方式和频率,可以由雇员和雇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下列费用不属于雇员的工资:社会福利费用,如困难补助费等;劳动保护费用;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组成的费用。

二、工资个税缴纳

当雇员的工资总额(一般是月工资或年工资)达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标准时,雇员就有法律义务按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工资和薪金都属于雇员需要缴纳个税的劳动收入,其中,工资首当其冲,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收入,只要达到缴纳标准,就需要依法纳税。

三、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

(一)一般津贴

针对工资组成中的津贴部分,一般来说员工出差津贴和餐补应当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对上述2.工资个税缴纳部分所提及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范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第八条指出,雇员因劳动工作而获得的津贴也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二)关于津贴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虽然规定了津贴应当属于缴纳个税的收入之一,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③第二条第(二)款又对津贴单独提出了规定,这一款指出,某些特殊津贴不属于缴纳个税的收入,具体包括独生子女的津贴、差旅津贴、误餐津贴等等。

另外,上面提及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能全文适用,这个规定为1994年国税总局所出,在2016年被部分废止④(税率表及第13、15条废止),但前述关于津贴的特殊规定依然现行有效。

四、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⑥,我国开始适用个税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即“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此次改革,凡是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包括2011年9月1日当天)实际取得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按照《决定》以及《公告》所修改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对于2011年9月1日前(不含当天)实际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个税税金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按照《决定》修改前的税率计算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正如《Wallpaper》主编托尼·查伯斯(Tony Chambers)在展望未来设计趋势时说,“游戏规则已经变了。如果设计师还像往常一样,把风格局限在某个产品的设计上,那就落伍了。人们需要的是整体感,那种自然之风扑面而来的感受。”

五、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以及外籍员工的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除了中国企业及中方员工之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我国境内出现更多的外企、外商投资企业、驻华办事处等机构。针对这些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我国法律专门作出了特殊规定:

(1)对于上述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应当对其工资收入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此情况下的中方人员属于派遣人员,工资由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两方支付的,那么两方单位均应按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为中方人员代扣代缴个税。

(2)对于上述企业中的外籍员工,以及虽然工作在境外、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同的是,此处外籍员工、外籍专家及个人所享受的个税起征点不同,也就是说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正常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减去1300元。此情况下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外籍人员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0-13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订)》[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六百号]–国务院.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④《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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