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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区消费者协会机构编制人员及运行情况调研探析

2018-01-22刘美清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协会消费消费者

刘美清

(017020 鄂尔多斯市消费者协会 内蒙古 鄂尔多斯)

为全面掌握全市消费者协会基本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全市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鄂尔多斯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对各旗消费者协会区消费者协会机构编制人员和协会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摸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消费者协会机构、编制及人员现状

据统计,我市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持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基层消费者协会有:达拉特旗消费者协会、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杭锦旗消费者协会、乌审旗消费者协会和伊金霍洛旗消费者协会,但只有乌审旗消费者协会年检正常,达旗消费者协会年检至2014年,伊旗消费者协会年检至2015年,杭锦旗消费者协会2017年未检;经当地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基层消费者协会有:鄂前旗消费者协会、杭锦旗消费者协会、康巴什区消费者协会和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但杭锦旗消费者协会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2017年年检异常;既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也未经编制部门登记的消费者协会有:东胜区消费者协会、鄂托克旗消费者协会、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和准格尔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杭锦旗消费者协会和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持有“双证”(即社会团体法人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杭锦旗消费者协会、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和康巴什区消费者协会是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有核定的编制数(康巴什区除外)。其中,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和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依靠政府给予的拨款正常开展工作,杭锦旗消费者协会2017年年检异常,未能获得政府拨款。

总的来说,我市基层消费者协会基本生存状况不理想,获得政府支持(指经费、机构、编制、人员等)的消费者协会只占到三成多,超六成的基层消费者协会没有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能职责由工商部门内设消保机构(12315机构)承担,工作人员都是兼职。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基层消费者协会目前的生存状况严重制约其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其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是消费者协会的“身份”不明。多年来,各级消费者协会由工商部门举办,挂靠工商部门履行职责。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社分离的有序推进,消费者协会的“身份”问题日益突显。无法取得民政部门的许可或通过年检,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就没有合法的身份,基层消费者协会大都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二是消费者协会的经费严重短缺。消协根据职能和上级机关的要求,每年消协要举办“3·15”活动、“月月3·15”及其他宣传活动。还要跟基层社区、村、嘎查协调建立消费维权投诉站,制作相关制度牌匾及相关材料。虽然个别旗消费者协会区有一定的经费,但是远远不够。三是消协职能作用持续弱化。随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开通和工商部门推进12315体系建设的实施,基层消费者协会与12315工作机构在机构和职能等方面的重叠、交叉越来越严重,给公众也造成了一种误解,即12315就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就是工商部门。长期以来,消费者协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投诉事项属工商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其他职能方面几乎未开展工作,没有真正发挥出消协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基层社会维权网络“一会两站”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自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09〕236号)印发以来,各地消协按照要求在辖区内建立了数量不等的“一会两站”,会长或站长基本由工商所所长担任,极少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担任,消费维权联络员基本由工商干部兼任。可以说“一会两站”的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仍以工商部门为主,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只有顶层设计,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信息化网络等制约因素未得到破解是造成“一会两站”缺乏应有活力,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

三、工作思路和建议

(1)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建立健全消协机构。消费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是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纽带,是政府面向消费者、面向经营者、面向社会的“窗口”,机构健全和稳定是消协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性质、职责和经费支持等方面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应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协会章程和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进一步理顺消协工作体制。目前体制不顺是制约基层消协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应考虑将消协从政府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独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八项职能,政府从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只有把体制上的瓶颈问题解决了,才能焕发出消协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才能承担《消法》赋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历史重任。

(3)加强组织建设。首先,加强旗消费者协会县一级的消协组织的建设,根据政府核定的编制实行“人随编走”原则,编制在消协人就应该在消协工作。其次,要加强消协分会的建设工作。为了加强基层消协分会建设,制定省、市、县、以及基层消协分会四级消协组织的建设规范,规定四级消协组织的人员数量、应当具备的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都应该确立统一标准。再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分会服务基层群众的作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把在每个村、嘎查建立投诉站改为在每个村、嘎查的主干道旁悬挂印有12315和消协投诉电话的广告牌,这样只要农牧民有维权需要,可以直接拨打上面的电话进行投诉,在根据属地原则分派到各工商所或者消协分会,依法限期处理。

(4)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消协新形象。首先是要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民族传统节日等时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是要利用新闻媒体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消费信息,如消费警示公告、商品比较实验结果、重大投诉公开曝光等,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避免消费陷阱;第三是加大对消协自身工作的宣传力度,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开设消费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公布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投诉;介绍商品鉴别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曝光投诉案例,揭露消费陷阱;宣传消协工作成绩,提高消协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树立消协良好形象,增强消费者对消协的信赖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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