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2018-01-22赵华
赵 华
(100176 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近年来,国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度,不仅确立了深入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任务,而且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参与人,从而解决了一直以来我国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无主体资格的争议问题,为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原则
(一)公益案件救济原则
该项制度原则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一些公益受损案件进行诉讼,并且在诉讼前,要对案件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准确的衡量,具体而言就是要看案件性质是否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否公共权力给市场经济和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干扰到私权自治与国家干预作用的有效发挥等,若是符合这些条件,就要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进以为国家、社会以及大众利益的全面维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义务的规范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始终高于相对方,这在某种程度上十分不利于我国公益诉讼事业的持久稳定发展。因此,要想改善这种现状,就要履行对等的法律义务,遵循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所针对的问题大多都属于私法领域中的民事权益,所以,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地位高于相对方并不合理。另外,当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为解决诉讼代言人问题,则也不必刻意提升检察元的诉讼地位。并且民事诉讼向来强调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所以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要能够具备一定的公平属性,保证诉讼双方地位的平衡度。
(三)权利处分受限原则
尽管当下多数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由当地检察机关按照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最终的诉讼结果却是要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来承担,检察机关只作为行使公益诉权的代表,基于此,在落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也要按照权利处分受限原则对检查机关的处分权理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检察机关不得擅自放弃诉讼请求,不得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因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若是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或与当事人进行和解,则必定会降低国家诉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主动改正自身违法行为,弥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伤害,且检察机关无任何意义进行诉讼的民事案件,才能放弃诉讼请求,终结诉讼程序。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落实标准
尽管我国大多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相关法律监督部门进行法律制约的,但由于所行驶的公益诉讼权利涉及民事私法领域,所以在启动诉讼程序时,也要尽量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不仅要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而且还要达到一定的落实标准,这样才能发挥检查机关的实效作用,使其可以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完善的落实还能大大体现出检查机关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使其对我国民事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给予高度的尊重,进以减少代表国家的过度干预,使民事公益诉讼能够真正做到保质保量。在落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其落实标准要从以下两方面去深入体现,即准确界定诉讼范围和科学设置诉前督促程序。
首先,诉讼范围的界定是指对与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明确。一般情况下,检查机关对损害国有资产、损害社会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而其他案件则不宜纳入范围,这样明确出诉讼范围,既可以规范检查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行为,又能减少其代表国家的过度干预,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其次,科学设置诉前督促程序,可以保证检查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谨慎性,即检察机关要在诉讼前,对所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前置审查,看其是否存在救济主体或救济途径等,以便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基础上,帮助受损主体通过自身的救济方式来减少受损利益。
此外,检查机关还要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督促其履行好自身的保护职责,采用多元化的救济手段来保护受害方利益。例如,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案,检查机关要对其他执法部门设定督促期限,规定这些执法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好自身的法定保护义务和救济职责,尽可能采用自行起诉的方式来追究当事人责任,使其可以依法对受损的国家利益进行补偿。这样既可以将利益损失程度降低到最小化,又能减少国家过度干预,保证检查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和严肃性。但是若在法定督促期限内,相关主体职能部门放弃诉讼请求,则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在督促期满后再次由自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尽全力保护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最佳法律保障手段,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发挥出更为实效的作用,应遵循公益案件救济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以及权利处分受限原则,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落实措施,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的诉讼法律结果,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实践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