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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虚假诉讼的预防及其惩治

2018-01-22宓苗彩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规制当事人

宓苗彩

(315400 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 浙江 余姚)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在学界仍无定论,孙矜如提出民事虚假诉讼是“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有学者认为是“欺骗裁判所而取得胜诉的判决,并依据该判决的效果,相对人不得已提供财务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定性为民事诉讼的妨害行为,适用民事强制措施。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1.诉讼主体关系特殊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往往是关系密切的人,诸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为民事虚假诉讼提供便利,表面是诉讼双方,但却有共同利益。

2.诉讼标的的财产性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往往较大。通过诉讼请求对涉诉财产进行重新确认、分割,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另有一些通过诉讼骗取国家、集体的优惠政策。

3.诉讼程序的顺利性

民事虚假诉讼中,双方往往存在利益关系,互相串通甚至一起伪造证据,为了更快获得相关利益,更注重诉讼过程,双方默契配合,尽量缩短诉讼时间。过程的畅通无阻,是其重要特点。

4.诉讼本身的隐蔽性

民事虚假诉讼的表象具有较大欺骗性,诉讼的产生条件、诉讼结构和相关内容与一般诉讼并无区别。因此,民事虚假诉讼是穿着合法外衣的诉讼。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在立法上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未明确规定。民事上未做出规定,也未将其视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方缺乏司法救济渠道,无法通过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维护权利。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虽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出台了制裁和惩罚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处罚的具体罪名,也未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侵权赔偿问题。

(二)司法运行方面

我国法院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必需先确定证据和事实,为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影响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随着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工作人员有限,不少民事案件处理较为简单,难免出现失误,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证据充分易被忽略。

从检察机关来讲,监督仍存局限性。民事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在程序上具有滞后性,在线索的获取上也有滞后性,并且检察机关本身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只有调查权缺乏强制措施。

从律师方面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牵涉财产较大,律师可以从中获取比较可观的收入,为当事人取得不正当财产提供了支持。

(三)道德诚信方面

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法治国家、社会的建设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原有道德规制很难约束当今的行为,拜金主义盛行使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为了私利进行不法活动也不一而足,民事虚假诉讼就是披着合法外衣,本质却是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体现了我国社会诚信危机。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一)民事规制

民事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方式,实质上是对案外人权益的侵权,应在《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给予具体规定。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显然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可提起一般侵权之诉求得赔偿。

另外,现行调解制度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当事人只要和解便会得到法院支持,其违法行为的进行毫无阻碍。故必须完善调解制度,其一,加强调解监督,当事人间行为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其二,增强人民调解组织地位。根据《合同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二)刑法规制

我国现在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惩治往往以妨害作证罪或者伪造证据罪来定罪,这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制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增设“虚假诉讼罪”。对比现行《刑法》第305条、第306条以及第307条的规定,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的“当事人”范围进行扩大,使其包含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并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达到一定金额且造成第三人严重损失的人,可追究刑事责任,以此达到规制目的。

(三)司法管理的完善

法院方面,首先应提升审判人员个人素质,提高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敏锐感官。加强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提升法官办案积极性。

其次,应确立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一旦对民事诉讼是否真实存在怀疑,应首先审查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并及时通知案外第三人参与本诉,并告知参与方式、时间和不参与可能造成的后果。

检察机关方面,应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工作,在法院诉前审查的同时,积极履行检查监督职能。确定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程序。坚持监督形式的多样化,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追诉。

(四)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

要使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有效减少,需要推进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笔者认为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围,将进行了民事虚假诉讼者列入黑名单,在信贷、相关业务申请等各方面对其限制,以达到惩戒目的,提高其违法成本。另外,可将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汇总,通过政府活动进行曝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接受舆论的谴责。

四、结语

民事虚假诉讼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是人们盲目追逐利益的产物。它不但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构建诚信体系,提高国民道德素养、法律意识,完善立法,加强司法有其必然意义。我国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治理仍任重而道远。

[1]孙矜如,刘译仁.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1):130

[2]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丁兆增.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N].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2.15

[4]唐雪平.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利益保障制度[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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