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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2018-01-22洛松卓嘎刘琳琳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借款人黑名单借贷

洛松卓嘎 刘琳琳

(116024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辽宁 大连)

一、P2P网络借贷的基本内涵

P2P英文全称是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学术界统一称为对等网络。P2P网络结构思想区别于传统C/S(大网站中心化)模式,其本质是整个网站结构中不存在中心服务器,网络中每个个人地位都对等,既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器,亦可为网络提供服务。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互联网促进网络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信息共享。

P2P网络借贷虽是互联网和民间借贷相结合方式,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但是实际又有许多不同。P2P网络借贷只起到中介作用,为用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只收取相应服务费,而民间借贷是直接与用户对接,收取一定利息。最重要的是P2P网络借贷的流程都是在线上完成,地域并无受限,而民间借贷的流程多在线下完成,地域上则有局限性。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

P2P网络借贷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赋予了民法上合法地位。对其运营模式和特点进行分析,民事主体为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担保方。基于其基本运作方式,从民法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就借款的期限、金额和利率等关键内容达成交易。

(2)借款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将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将借款人的委托要求,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出借款标的,出借人选择符合投资需求的借款项目,从而促成双方交易,网络借贷平台向借款人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

(3)出借人和担保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为担保合同。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了P2P网络借贷的平台自身和平台关联公司的提供担保,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第三企业提供担保。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倾向于中短期投资收益,借款人的逾期及诉讼程序是无法接受的,因此,实践中P2P网络借贷通常采取连带担保的保证责任。

三、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市场规模不断增大,而法律政策监管相对滞后,造成P2P网络借贷存在许多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型金融机构,无法得到已有金融管理制度的监控,加之立法迟缓、法律定性模糊,P2P网络借贷市场依然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法律风险。

1.资金沉淀风险

依据《备案登记指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在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属地存管由于银行存管属地化的区域性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化,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频频暴雷,对资金沉淀风险难以把控,市场出现大量非法集资现象。

(1)P2P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乱象。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已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722家中,有234家平台是只签了协议而未上线银行存管业务,存在真协议伪存管的想象,资金依然受平台控制,平台卷走跑路轻而易举。并且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平台只对部分对接存管,存管本身不彻底。银行方面来说,只保护你存管在银行系统中的资金,平台将该笔资金出借,银行则免责。在实践中,存管银行对平台资金流向的审查,处于技术漏洞和自身的疏忽,无法及时发现平台存在跑路和假标问题,资金安全存在严重的风险。银行仅是收取存管费用,开个网络借贷平台存管账户就了事,完全不会进行严格审核和监控。

(2)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实践中,借款人利用平台虚假借款,平台未能及时发现或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向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大量的虚假借款消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擅自挪用,为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投资使用。同时平台通过设计借贷理财产品,借款人有需求的将金额转换成对应的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是先将理财产品出卖给出借人,以便归集资金,再寻觅借款对象等方式,促使出借人的资金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沉淀。

2.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其服务特性是只给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而风险则转嫁给出借人身上。因此借款人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信用评级,同时对网络借贷本身的资质和信息披露情况,就成为出借人选择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1)P2P网络借贷平台备案不完备。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要在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备案。但同时又未设立准入门槛,无法从根本上有效规制网络借贷。同时又明确规定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背书。并且网络借贷备案程序是网络借贷企业事先要去工商局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经营范围,然后再去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备案,这是本末倒置的。工商登记是对世权,是政府对网络借贷企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赋予的资格,一旦登记公示,公众就会相信该网络借贷企业就取得利合法资格,为那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投资安全无法保证,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逐步加大。

(2)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关键在于对借款人信息的核实,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基本财产情况、年龄、学历等基础情况。平台在收集借款人相关信息时很难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加之,国内征信系统并不完善,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未能与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因此平台为了评估借款人信用,都会通过信息评估系统进行操作。目前P2P网络借贷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指标主要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经济状况、认证操作(身份认证、视频认证)、借贷历史这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的个人信息评估系统未必会进行综合分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的信息评估是不全面的,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将几个指标简单加总,不能做到合理评估。

3.信息安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的技术,由于网络技术的不确定性因素,削弱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加剧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随着平台不断壮大,交易量不断提升,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而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管理就变得相当重要,实践中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主动或者被动泄露了用户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严重侵害。

(1)用户信息安全意识匮乏。当用户有借贷需求时,就会选择自己中意的网络借贷平台。当你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填过各种资料后,你就会成为该网络借贷平台的用户。注册过程中你的部分基本资料已被该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之后,由于有贷款需求,你的信息就会被上传在网络大数据平台。平台注册到借贷这一过程中,很多用户不注重保护个人信息,账户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在授权不明的网站上使用个人信息登录,使用来源不明的wifi网络等等,就导致了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遭到泄露。

(2)平台出卖用户信息。网络借贷平台肆意出卖个人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的信用评级需要借助信用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因此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征信公司和大数据公司为了迅速扩充数据库,占领市场份额,对各类数据需求旺盛。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就会为了利益,将网络借贷平台的用户资料出卖给这类大数据公司,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

(3)平台公布逾期黑名单。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借贷双方借贷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情况屡见不鲜。网络借贷平台出于自身竞争力,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设置违约客户黑名单,将自己平台上逾期用户放置于黑名单。除网络借贷平台外,部分第三方平台上也公布黑名单。前不久,一家名为“网络借贷黑名单”网站平台上,汇集着多个网络借贷平台的黑名单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逾期本金和状态等等。操作点击每条信息链接。能显示部分个人户籍地、现居地以及学校、公司等等。该网站显示黑名单数据量已达到100多万条。平台逾期客户黑名单的公布造成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

[1]陈文.《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管理出饭社,2014年3月

[2]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3]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4]水名岳.《中国式P2P网贷》.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3月.

[5]宋杰.《网络借贷风险控制与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16年5月.

[6]胡滨.《中国网贷借贷行业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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