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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2018-01-22孔光亮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电子商务

孔光亮

(276000 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临沂)

互联网技术以及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趋向于互联网消费,电子商务也逐渐成为当下市场中备受欢迎的消费方式。电子商务技术主要是将消费过程的主要环节以数字模拟的方式展现出来,在交易的流程中往往涉及到图片、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多项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相比于传统的面对面的销售方式,电子商务销售方式在节约双方交易成本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增长。因此,民商法的不断建设和发展能够为我国网络电子消费环境建立安全的交易保障。

一、电子商务进行流程

(一)交易双方信息交换

交易双方对于网络信息的知晓程度决定着消费者最终的购买行为。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时往往会事先确定自己的购买预期,包括产品的价格、款式以及质量等,再结合电商平台上已有的购买数据和信息最终做出购买决策。交易双方对购买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卖家根据买家的评论进行后续的售后工作以及必要的反馈。

(二)交易双方合同签订

消费者在确定购买意向之后需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互联网交易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要坚持诚信的基本理念。在购买过程中双方需要就价格、质量以及物流等相关信息进行谈判,从而确保交易的结果能够使交易双方满意。另外商品的退换货、质量保证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都是合同商议中的关键点。

(三)交易进行流程监管

在完成合同的签订之后,交易双方需要根据合同上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交易义务,商家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要求进行备货和发货,而消费者需要在确认收到货物之后支付相应的价款。电子平台作为第三方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管,针对其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民商法的修订中需要对不同交易主体进行明确划定,从而确保整个电商平台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对以往民商法施行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便出现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问题。第一,目前并没有建立针对电商的统一规划标准以及服务准则,在经营界限上基本没有限制;第二,电商的经营资格没有限制,这与传统民商法中交易双方的义务规定存在出入。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需要对电商中虚拟交易主体进行进一步划分,明确电商交易双方的使用流程以及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标准,避免出现交易纠纷时没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中的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民商主体

相比于传统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平台涉及到的交易主体不仅仅包括交易双方,还包括配送公司、网络平台以及金融机构等,因此出现纠纷时往往很难界定事件的责任主体。因此民商法需要在修订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活动责任人界定的条款,要求经营主体进行电子档案的记录和备案,并通过实名认证以及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加强对交易主体的约束,从根本上明确纠纷处理的源头。

(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主要是建立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虚拟的交易环境导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需要明确交易中形成的电子合同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上存在的漏洞,很多交易的信息能够被随意获取甚至修改,导致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核查。另外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导致资金追查工作难度增加,网络欺诈行为也就因此层出不穷,对此民商法在修订的过程中需要对网络交易的安全认证进行规定,确保交易活动以及资金流向的清晰和安全。

(三)完善电子商务纠纷仲裁机制

电商平台的发展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在促进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发生违约事件之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首先需要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网络身份进行安全认证,同时建立网络安全技术对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保护。其中民商法在修订过程中需要将书面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与电子合同的签订要求结合起来,确保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在为经济建设带来各种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挑战,法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必须要与时俱进,民商法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与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为电商平台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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