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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商标审查和知识产权案件发展新特点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全称知识产权案件

潘 黛

(100007 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

一、关于商标审查问题的讨论

1.商标审查近似判定中图形商标近似的问题

商标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重点和疑难问题,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最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的近似性是必须区分的,尤其是图形商标的审查,审核标准的主观性也是审查标准审查难点。

2.商标审查中将公司名称注册成商标的问题

商标申请人是公司的,将公司全称注册成商标,企业全称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是一个问题,公司全称不是商标,在之前的商标审查中,企业全称也曾经被核准过,目前结论是企业全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作用就是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可以表示商品的服务和来源,但是不能认定企业全称就是商标。关于“易造成不良影响”条款的认定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那么对于申请商标除了商标标志的本身含义之外的引申含义,或者申请商标本身格调不高,能否解读出超出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这种情形又是否违反了商标法“易造成不良影响”条款的问题。

3.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问题

“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对“恶意注册”中“恶意”的主观要件认定的问题,当然也包含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环境与知识产权认知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如果一个商标标志包含一些具有强烈指示作用的要素,比如企业名称、姓名或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书籍名称、游戏名称、影视名称,如果申请主体与商标标志本身包含的前述信息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则不妨碍这类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是,如果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局发布了《商标实质审查规程》,针对汉字商标的审查明确规定“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1]因此,长期以来,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错别字或自造字的,通常会被认为含有不规范汉字,易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产生错误认识而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商标局驳回。经过艺术化设计的文字商标若含有不规范汉字的,在判断其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同样要考虑图形化文字商标大量使用的市场实际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来综合判断,而不能仅考虑商标文字本身的书写方式。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案件也呈现一定新特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1.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送达问题

随着跨行政区域管辖,诸多郊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送达,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很多需要送达的对象处于郊区山区内,以个体经营商铺、批发市场、小公司超市等形式存在。很多案件涉及的是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标的不是很大,但取证困难,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或者个体户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符。有的甚至是个体转让情况,送达中大量被告的注册地为虚拟地址或其实际办公地为多处,往往需要多方调查以确定其住所地,造成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关于此类案件的主体确认和送达问题。

2.管辖类问题处理周期显著增长

目前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拉管辖案件有增无减,大量被告均在外地,原告将与案件无实质性牵连的主体作为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的现象严重,不仅送达困难,往往需要追加,极大地拖延了诉讼进程。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仅为形式审查,涉网络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诉讼的案件审理问题。一旦放开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侵犯人身权以外的案件,此类纠纷将增多。

3.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保全类申请及调查取证申请问题

案件存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同时提出的情形,且当事人对此大多准备不足,存在保全申请事项或担保责任不明确等诸多问题。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的,往往需要结合证据进行听证,或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责任将本应由其举证的事项推至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并且影响了诉讼进程的问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指导,明确其举证责任,引导其按照规范性文件依法合理地提出申请。

4.知产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问题

案由是一个,但实际往往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的组合,针对同一主体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呈现多种不同的侵权表现形式。案件的工作量相对较大,审理难度也较大地提高。建议统一以案由、权利产品或侵权产品等作为标准科学统筹地对案件进行拆分,使个案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

随着知识产权就领域国际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趋成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兴,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甚至是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认证问题,在未来都会逐渐注入新的血液,各种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又势必会造成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的增加。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在实践审查和审理中也会显示出多样性的新特点,其中也包含了商标的国际注册范畴和知识产权涉外诉讼案件的增加。综合国力的崛起,知识产权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也将是一次历史格局。必须也必然会进一步从制度上增强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互联网模式、未来的高科技竞赛将使得知识产权与高科技服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深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将会引人更加深入思考。

[1]《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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