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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2018-01-22张书怡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事由营业执照法人

张书怡

(100048 北京市环保督察中心 北京)

一、概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四种: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营业执照;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第一种、第二种执照是核发给内资企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同,分别有不同样式,但其法律效果相同;第三种、第四种执照是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因此就同时丧失了法人资格,目前,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冲突在学说层面上存在几种观点。

在学说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清算法人说。此说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事由出现而消灭其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也随之丧失,但为避免其财产会因此而成为无主财产,法律专门为法人的清算设立一种清算法人,这种法人是特设的独立存在的新法人,不再享有原法人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能力;②人格消灭说。此说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独立人格,其财产归股东共有;③同一人格说。此说认为,清算中的公司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其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然享有权利能力。除此之外,还有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兼拟制说等等。

笔者更赞同同一人格说,理由如下: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僵局时需要解散。这些解散事由,前三种是自愿解散事由,第四种是行政强制解散事由,第五种是司法决定解散事由。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事由外,出现其它事由均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直接导致法人的终止,但当面临资不抵债时,将进入破产程序,直到最后法人的终止。

从债权人的利益分析,债权人从公司索不回自己的债权,是市场交易的正常风险。当然股东滥用权利属于例外,此情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之诉予以补救。从公司自身利益分析,公司既然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推定为具有公定力,即具有约束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当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就应该赋予其公定力。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根据同一人格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经营资格,法人资格却依然保留,按理说,在诉讼中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为了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规制股东的权利,加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彰显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按公司内部机构的运行状态,其被告主体地位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都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公司法人的内部机构照常运行。此时,应该以公司为适格被告,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对外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按同一人格说,此时的公司法人已经丧失了经营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据此,应该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一味套用这种学说,不利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情形,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在极力地想办法恢复公司的营业资格,不愿让公司退出市场。比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申请撤销,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公司处于法律救济状态(比如处于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有效。虽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一旦做出,就赋予其公定力,但它毕竟处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阶段,其效力还不具有终极性。此外,如果公司就此放弃经营,届时恢复了营业资格,其经营损失也未必能通过国家赔偿法得到充分弥补。当公司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后,仍然无法恢复自己的营业资格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可撤销。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算,公司已不再经营。此时,以谁为被告,按照不同学说和法律规范,其结果是不同的。按照清算法人说,清算组为适格被告,同理应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清算组参加诉讼。按照人格消灭说,应该以股东为被告,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则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如果是法人的,则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按照前面的理由,笔者赞同同一人格说,此情形,同样应该以公司为被告,但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应该具体分析。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法人内部机构就应当予以解散,依法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否则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就会出现紊乱。为此,《公司法》第185条作了类似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公司的董事长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其已无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至于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清算组人员的代表资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再经营,也无人组织清算。此时,以谁为被告,由谁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呢?按照同一人格说,应该以公司为被告,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办公地点搬迁不知去向,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诉讼带来极为不便。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形式,解决法律上的应诉问题,但实际无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主张,无正当理由,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算,可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直接并列公司的特定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孙效敏.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J].现代法学,2004,26(4):122-127.

[2]赵国滨.试论公司被吊销;撤销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D].山东大学,2003.

[3]王惠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3):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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