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事诉讼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经济分析
2018-01-22张建新
张建新
(214200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江苏 无锡)
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对于相关研究领域以及范围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实践证明,若是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中,对于诉讼效益原则的重要性进行了忽视,则会导致改革的后果与预想的结果相差过大。在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中,诉讼法经济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影响着民事诉讼改革与完善的成功性。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公正”是其第一价值,也是最高价值,而“效益”则是其的第二价值,在进行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中,也需要进行重点的分析与关注。
一、基于诉讼成本交易理论的民诉讼机制改革的定位分析
利用实体以及程序的界限能够将诉讼成本划分为错误成本以及程序成本,结合法律经济观能够得出,对于错误成本以及程序成本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错误成本与程序成本之间存在着交易关系。
科斯定理指出,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其基本取向在于效益。所以,在进行实存法律制度的判断以及法律未来发展方向的确定中,要将优化资源利用、控制资源浪费、提升经济效益作为根本依据。由此可以得出,能够降低错误成本以及程序成本的民事诉讼机制为“有效益的诉讼机制”。
在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发展处于不稳定的时期,结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环境能得出,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机制为“转型期的民事诉讼机制”。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由高成本投入取得的高产出会使得诉讼效益降低,结合这一思路,能够对民事诉讼改革完善中的导致的诉讼成本增高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基于追求客观真实原则产生的诉讼成本增高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着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要实事求是[1]。结合这一原则能够得出,对于审理案件的正确与错误来说,就是指其实际意义上的对错,事件的真相最终一定会大白于天下。而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要不惜一切代价。
结合错误成本与程序成本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出,当诉讼成本趋近最大化时,错误成本就会趋向于最小化,但是永远不会达到零[2]。这就意味着,在对事件的真相进行追求时,必须要掌握一个合适的“度”。
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体制中,很明显存在着过分追求实质正义的问题,导致了的诉讼成本的无限性增高。站在经济学观点的角度上来说,若是对所有的案件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原则,则会造成无法达到理想状态,所以,在诉讼实践中,必须要依照帕雷托原理,在理想与现实中做出选择。
三、“以法院为本位”的审判方式改革引起的诉讼成本增高
就现阶段的民事审判形式的改革与完善来说,主要是以国家为主导进行的,对于民众的参与以及推动较为缺乏。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会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忽视,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包含以下两种:以国家为主体的诉讼成本以及由于冲突双方产生的诉讼成本。审判方式的改革使得办案效率显著提升,但是这也将原本应由法院承担的工作转嫁到了当事人身上。
结合现实的情况来说,法院对于诉讼成本的转嫁更加重视,但是对于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并没有提出相应的保障制度,导致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法院承担的诉讼成本。法院利用一部分诉讼成本的移出,虽然提升了诉讼的效率,但是并没有接收到更多的来自于当事人的有效证据,导致了实体错误的提升。
四、“监督情结”引起的诉讼成本增高分析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着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对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进行了强调,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特殊主体干涉司法审判的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多种级别的监督进行了规定,这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显性监督”。同时,虽然一些主体并没有在相关制度以及法律上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影响。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等等,这些属于“隐性监督”。
为了避免出现司法舞弊的问题,我国使用了多种防范措施,但是依旧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很少有人对诉讼成本的成倍增长进行关注。受到“监督情结”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对相关检察机关的抗诉进行“抗衡”,多次下发了司法解释与批复,导致了经济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必须要以“效益”最为第二价值进行重点考量,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进行降低。就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过于追求客观真实原则、“以法院为本位”的审判方式以及“监督情结”都会增加诉讼成本。在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可以以这三点为切入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