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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民事责任

杨 一

(100029 港专京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1 微博著作权概述

微博,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来组建个人社区,通过转载、复制等方式发布以140字左右篇幅的微博,并实现信息的即时分享,方式丰富且所涉及的流通面面也较大。微博是以网络作为载体进行内容的编辑和发布的,所以微博的著作权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一种,早就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很多人都对网络作品进行了界定,更多的学者研究了网络版权的客体。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他必须是一部作品,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是在艺术、文学以及科学领域内,可以用某种特定形式复制出来的智力创造成果。在互联网模式下的网络作品,则表现为凭借网络这一载体来传播的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指的是作者以自己的思想来创作完成的,而非借助于其他现有的作品或者设计排版来完成的,通过复制粘贴等方法取得的更不可能具有这一特性。至于作品的可复制性,指的就是作品可以用某种形式的载体来进行传播。

微博虽然只有140字左右的创作篇幅,但随着平台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它可附带的不仅是图片,还有视频,页面等等。其客体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几大类。本文所讨论的是著作权人将其创作的小型作品,以及附带的音频及图片等,作为微博的内容发布到网络平台时所享有的权利。从微博来看,所发布的信息包含了自己情感上的表达,使用了本人独有的词汇和描述,甚至包括一些自身的照片和视频内容,这原本就符合原创性标准。与博客的长篇文字作品相比,微博只包含了140字但依然有多样性的特征,其著作权产生的即时性也更强。虽然目前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但其保护对象更倾向于传统作品,现有法律给予微博著作权的救济仍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的法院对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也存在判断上的差异,从而使得对微博作品的保护以及程度大小不完全相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既然如此,其首先要符合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微博这种平台的主体也就是网络使用者,包括任何好选哪个通过微博这一平台进行影响扩散的人群,使用者的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权限,就会构成对微博中著作权的侵害,比如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他人的原创作品而不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和出处并向其支付合理报酬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微博本身的特性如互动、开放、原创、简洁等一系列特征,微博侵权责任在具有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同时,又蕴涵着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独有特点。

2 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渐增多,目前已经有过一些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有很多已经产生判决。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用于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其中,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问题是《著作权法》里面的很多内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日渐发展丰富的新的网络著作权形式。从第一起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王蒙等人诉世纪互联网案至今,侵权方式从纸制品等作品的侵权,发展到以各类网络媒体为对象的复杂化的网络传播侵权。在技术的变革中,隐蔽的侵权行为也对其产生了巨大冲击,法律在对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上缺失仍然十分明显。微博运营商新浪也表示,每年第一季度就收到多封微博著作权有关的律师函,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上投诉更是多达上千条。而这类案件最终能呈上法庭的概率却非常低,比如郭德纲相声步件和“人王”郑渊洁微毋被抄袭事件等,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微博作品由于篇幅短小,在此约束下具有脆弱性,使得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在取证上存在困难,诉讼成本也相对较高,很多微博著作权人在收到微博侵权的时候,除了谴责,暂时还没有更有效的手段为自己维权,因为很多情况下为这140个维权确实不具有经济效益,大多数人便不愿意“小题大做”。著作权人的维权的积极性进而被削弱。加上网络运营商目前采取了避风港原则进行责任的规避,使得微博用户的著作权被侵害时更加难以得到救济。

目前,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比较困难,网络运营商的责任难以定性等等。法律保护在微博著作权这一块也处于空白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一定缺陷,对不断出现的微博版权新问题没有合理有效的规范。所以我国需要有一套科学且可行的针对这类著作权的法学理论并以此来推动网络的健康发展。实务中对微博侵权的判决也没有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考虑以及其对应的不同规则原则。那么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难,设计出合理可行的模式进行解决,或者给微博著作权人在侵权后有效的救济,或是微博平台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比如发表作品时可选择是否允许被转载等按钮来进行控制等就需要微博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和网络运营商共同的努力来完成了。

3 小结

针对现今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对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造以适应自媒体作品传播,促进文化发展;而针对“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起更多著作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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