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2018-01-22王向军
王向军
(130000 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 长春)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为了促使市场经济科学平稳的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市场行为,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其中民法包含财产法、人身法、继承法以及民法总则等,商法主要包括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以及票据法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条文,二者之间既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只有清楚了解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化发挥二者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作用,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联性
(一)本质的相同性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用来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其只要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协调。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规划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辅以科学调整,从而达到合理分配社会财产的目标。民商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的规范化来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利,二者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促使市场经济进行健康平稳的发展。
(二)内容的相似性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条文,其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同时民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权利,因此二者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条文的互补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一定的互补性,民商法通过民事责任的规范化来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主要对民事责任进行管控;而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与管理,其管控范围较大,但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法通常会结合民商法,通过协同合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控。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
(一)调整目标的差异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不同,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与市场中存在的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其注重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民商法的调整目标是存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对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等,注重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
(二)调控手段的差异性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但二者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不同,民商法在调控时注重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各个主体间存在的差异性,通过调整各主体间的关联性,促使个体的经济利益得到维护,而经济法在调控时,注重手段的整体化和多元化,具有一定的奖惩性与社会性。
(三)价值定位的差异性
民商法在制约市场经济行为时,其主要对象是企业的自由人,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和统一性,同时民商法主要维护市场经济中个体的权利和利益,通过个体的健康发展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中的国家部门、企业以及公司等,其主体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同时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通过调控各部门的关系来促使市场经济进行平稳发展。
(四)条文内容的差异性
民商法的法律条文主要用来规范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责任来维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例如,财产法、人身法、证券法、企业法等,通过规范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来保证个体的利益;而经济法的内容主要用来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例如,商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通过宏观调控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与平衡性。
(五)社会职能的差异性
由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导致二者的社会职能也不尽相同,民商法的社会职能主要是通过保证市场经济中个体交易的平等性与自由性,从而维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其法律管控的范围相对较小,主要为民事主体。而经济法的社会职能则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其管控范围相对较大,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不仅包括民事主体,同时也包括刑事主体。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通过相辅相成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分析二者的条文内容、本质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调整目标、调控手段、价值定位、条文内容和社会职能之间的差异性,详细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将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有效结合,更好地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作用,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进行健康平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