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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存模式与路径

2018-01-21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小农经济小农龙头企业

何 颖

(郑州轻工业学院民族职业学院财经系,河南郑州 451000)

纵观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出的思想,不难看出国家对农业农村体制改革创新的决心,其核心思想就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展现代农业。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开始盲目地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忽视了另一种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经营主体,它该何去何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经济能否共存?如何共存?这些问题既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又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粮食安全,甚至关涉我国农村的社会稳定和乡村治理状况,是我国实现现代农业之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的共存问题,何顺果阐述了小农经济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几乎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国家各个阶段,并成为不同社会形态下赖以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基础[1]。曾芬钰承认传统小农经济具有顽强性与适应性,但这是借助于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节约生活费用等方式来实现的,其局限性决定了其历史地位的过渡性[2]。董正华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资本向农业扩张受农作物特点、地理地势因素及规模难以扩大等原因的阻碍,小农经济在新社会形态下仍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3]。张树焕等认为,受到农业生产独特的时空要求、农业生产制度的创新、小农经济具有较低的监督成本等特点,导致小农在当今依然兴盛[4]。余永和认为,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并不矛盾,农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要素与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选择可行的经营方式和品种规模,满足大众需求的多样化,是可以融入农业现代化进程的[5]。贺雪峰认为,小农经济仍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小农的破产会进一步造成农村稳定器的失效,中国仍须支持小农经济[6]。吴国强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地形地貌差别巨大的现实,经济、政治和生物生长等多方面原因决定了小农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仍将是农业经营的主要主体,我国应当在大农基础上发展中小农经济[7]。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说明了农业还远未发展到必须要更换经营主体的时候,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把小农的自主经营权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小农经济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必要性,而关于二者如何共存、共存模式问题,目前还尚未有学者研究。因此,本试验以二者共存问题为研究内容,分析二者的共存必要性,探索二者的共存机制,希望能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2 共存的现实原因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城市接纳农村人口的能力还有待观察的情况,就须要重新认识一下,维系我国社会稳定的上亿小农在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智慧和贡献,并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的过程中确保广大小农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2.1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二者将长期共存

目前,我国有2.3亿农户和13 333.33万hm2耕地,假使按每户6.67 hm2的经营规模计算,全国只须有2 000万个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就足够了,其他2亿多农户将要失去土地,这就要解决这2亿农户涉及的4.5亿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能力吸纳如此数目的劳动力。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小农经济仍是我国农业经济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在带动农业产业升级的同时也是小农经济的补充,保障农户收入的稳定增长,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小康社会。

2.2 我国的地形特点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能完全替代小农经济

首先,我国的地形多种多样,山地、高原、丘陵的面积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70%,盆地占国土面积的18%,而平原的面积仅占12%。丘陵与高山地区不适合大规模的机器作业,只能进行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另外,我国土地地块零碎,户均 7~8块,更有甚者达一二十块,平均每块土地只有约 0.067 hm2,河南、广西等省(区)多数地只有几分,土地经营尤其高度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只能依靠纯劳力作业的小农经营[8]。其次,土地通过流转集中的过程难免存在一些边角料田、低洼田和贫瘠田无人问津,对于这些无法流转的小规模的土地,土地所有者也只能选择继续小农式的经营。

2.3 我国农民的“土地观念”决定了小农经济不会消失

自古以来,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命根子,还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方式,即年老的父母留村务农,年轻子女进城务工或经商。当前我国仍有近7亿农村人口,其中以中老年农民为主的农业劳动力有近3亿,以年轻人为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2亿多。这些农民工年轻时进城务工经商,随着年龄的增长,如果在城市里仍未能获得体面安居的生活条件,他们就有可能返乡,那么土地就是农民的退路。另一重要原因是,人口的增长、农业技术进步以及政府农业政策上的补贴使我国的人地关系显得高度紧张。因此,我国的很多农民宁愿撂荒搁置也不愿意放弃土地,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困难,小农经济短时期内不会消失。

2.4 二者优势互补的特点决定了共存的必要性

不可否认,小农经济模式的土地经营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造成大量劳动力剩余、农业生产低效、生产成本较高。另外,小农经济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但我国依靠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养活了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我国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较低,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劳动力成本低,这主要得益于我国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机械化耕作,先进的管理方式,多种运作模式,农产品更容易走向市场化,解决了长久以来传统农业低、小、散问题。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产品商品率很高,生产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因此,该经营模式容易出现“非粮化”生产,这必然会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基于对小农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劣势分析,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可以通过优势互补、趋利避害,达到土地利用最优化,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3 共存的现实障碍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农户之间的共存存在诸多问题,利益联结较少。本研究把影响小农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共存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部分。内部因素主要指其自身发展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指政府政策及其农业战略地位等。

3.1 内部因素形成的共存障碍

3.1.1 小农经济自身因素 由于历史原因,小农经济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活动过于分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农民合作组织代表其利益,进入市场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弱,导致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中缺乏沟通协调,小农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参与谈判的话语权较低,最后往往是没有或只得到很小一部分增值收益,损害了小农经济的利益[9],降低了合作的积极性。再者,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使联结,其联结模式也较松散,一些行业订单履约率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经营收益往往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另外,小农经济尚未认清自身的优势所在,对于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本应经营附加值高、精细化劳作的蔬菜、水果等,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来源,未将精耕细作的优势发挥最大化。

3.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因素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与小农经济共存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定位不准确,缺乏统一布局。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分别具有怎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能、怎样将自己的优势最大化等相关问题尚不明晰。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经营采用完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放任自流式管理,缺乏统一布局,经营主体盲目跟风,导致经营亏损,难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和区位优势[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应是粮食生产的主力大军,却主要为蔬菜、水果、苗木、花卉等高附加值的作物,以及搞观光旅游发展农家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尚未发挥出其规模化和机械化的优势。二是很多地方的农业经营模式出现了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之间内部抱团发展,而忽视了与小农经济主体的合作,共存合作意识较薄弱。

3.2 外部因素形成的共存障碍

3.2.1 部分地方政府误解国家农业相关政策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支持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政策,为了响应国家农业发展的政策思路,大多数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目的,近2年非常重视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但却误解了国家农业体制改革的本意,将服务于小农的政策、财政、组织体系碎片化,想当然地以为规模农业就一定比小农经济更有效率,试图通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败小农经济、消除小农经济,如规定很多新增惠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种支农项目大量投入到规模经营项目,或规模经营项目获得远比小农经济大得多的财政和项目支持强度,忽视小农经济的需求,从而使小农经济陷于困境。

3.2.2 政府鼓励和支持共存的力度不够 目前,各级政府还尚未出台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共存发展的政策,尚未对二者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尚未明确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小农经济的定位与作用,对二者将会长时间共存的局面尚未有清晰的认识,过于盲目地发展新型农业,导致小农经济发展各自为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翅膀”的庇护下,抗击风险能力较差,过于依赖政府政策,长此以往,我国农业发展将会出现“畸形”。

3.2.3 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矛盾重重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所形成的土地细碎化、土地承担着太多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地位等因素导致土地流转不畅,同时由于土地承包权的权属关系混乱,土地流转价格缺乏规范以及土地流转期限短且分散,从而人为地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土地流转不畅源自于农民强烈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一方面源自于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给转移出去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出于对土地增值预期和稳定收益的保障心理。出于政绩的目的,有些地方政府更是利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进而导致二者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4 共存模式的选择

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将长期共存,那么二者如何共存,采用何种共存模式才能达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模式可供选择。

4.1 “龙头企业+合作社+小农农户”模式

该模式是通过引导龙头企业组建或创办合作社,并且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农户以加盟或入股的形式加入龙头企业,进而实现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深度融合。该模式实际上是“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延伸,龙头企业和农户不再是互不干涉的独立生产经营者,而是一种劳务上的合作关系,农户则是企业签约的合同工,按企业规定生产企业所需的农产品,企业根据农户所提供的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为了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合作社就是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间的桥梁,对于农户而言,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提高谈判中的话语权,降低农户的生产风险,保障农户产生稳定的收益;对于龙头企业而言,合作社可以帮助企业有效控制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三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发展。

4.2 “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农户”模式

由于上述模式的合作社是由龙头企业创办,更多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当企业与农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农户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可以激发农户自发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户自身的利益同龙头企业进行谈判,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提高话语权和选择权。农民合作社在管理上一般较民主,即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并通过公平选举选出有影响力的社员担任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对所加入的农户进行统一的农资采购、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并由合作社带头人代表农户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该合作模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简单、更平等,利益联结机制更紧密、更牢固。

4.3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农户”模式

该模式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通过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组织当中,进而形成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克服农户小而散所带来的弊端,合作社代表农户的利益与家庭农场进行谈判,家庭农场为了增强抗风险的能力,提高规模化效应,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与农民合作社合作的意愿明显更强。农民合作社统一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对社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农资及销售渠道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这样既能将家庭农场的市场优势与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完美地结合起来,更能兼顾农户的利益,同时借助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提升家庭农场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三者最终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存机制。

4.4 “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小农农户”模式

该模式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更代表农民自身的组织性,通过村民委员会的政策引导及其在农户当中的感召力等优势,往往可以得到政府和农户的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直接与农业、科技等部门或大专院校联系合作,举办科学技术培训和科技示范活动,将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自身生产的需要,通过对农户的培训使他们在农业生产中感受到该模式所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加强政策性指导、试点示范、交流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5 实现路径

正如市场经济永远不能消灭简单商品经济那样,我国要实现完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是不现实的,不管大农场大农业如何发展,小农经济作为大农业的补充永远不可能完全消失。

5.1 正视共存的必要性,完善现行农业基本制度

正确处理小农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关键在于正视共存的必要性,在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大力扶持小农经济的发展,努力创造合作机会,这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还是稳定农村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同时,要坚持和完善现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坚持继续给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他们种地权利的基础上。

5.2 统一规划部署农业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2015年的中央扶贫工作开发会议上,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意味着县域产业经营主体要发挥更大的带动作用,带动更多农民致富、增收,形成以县域产业为支撑的特色农业产业。

鉴于我国农业分布广阔,不同地区间有不同特色,为了减少同质化竞争,形成区位优势,须要针对不同的自然条件进行整体性的农业发展部署,并结合特定地区的社会需求进行局部调整,不同经营主体要根据自身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去发展,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共担”的合作机制。如家庭农场可以利用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的特点发展成为粮食生产基地;小农经济可以发挥精耕细作的优势发展精品农业;部分地区可以依托龙头企业形成产业化的集聚优势;特大城市周边郊区可以进行果蔬生产基地的布局等。通过确立各类经营主体具有怎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能等,来探索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合作共存的模式,实现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良性协调发展。

5.3 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小农经济由于过于分散和弱小,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因常常得不到有效关注和表达而被忽视,而维护小农经济的利益、提高他们议价能力的关键在于:一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通过团体的力量增强自己的实力,从而争取公平交易和合理谈判的机会,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和村民自治进程。二是完善合作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小农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农户”“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小农农户”等合作模式,积极探索新型的共存模式,鼓励农户入股合作社、家庭农场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增强农户合作意愿,增加农户收入。

5.4 构建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小农经济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共进共赢

构建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必须依托政府机构,以合作社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家庭农场和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公益性地提供农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系列服务。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资金投入的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政策、法律服务等;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面、系统、一体化的服务。建立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关键就是要为小农经济经营提供公益性的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以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村联户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与小农之间全方位的订单服务,让小农既心中有底,又能随行就市享受额外利益,进而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经济的共进共赢。

5.5 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范土地流转机制首先要尊重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都无权代替小农决定承包地的流转,更不能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流转。在此基础上,流转双方可以就土地的流转时间、流转价格、流转用途、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进行平等协商。其次,土地流转的程序要规范。土地流转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并在乡(镇)政府报备之后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土地流转合同[11]。最后,依托土地流转来构建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提高农村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构建以流转后农民为主的就业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1]何顺果.小农制:一种普遍而长命的生产方式——兼论“生产方式≠社会形态”[J].世界历史,2006(6):2-10,127.

[2]曾芬钰.马克思论农民与农民个体经济[J].当代经济研究,2004(8):44-47,73.

[3]董正华.关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两个理论问题[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1):145-152.

[4]张树焕,李传松.关于自耕农历史命运相关争论的研究——兼评自耕农在现代社会中兴盛的原因[J].桂海论丛,2011(3):64-68.

[5]余永和.小农命运的论争与小农经济的再认识[J].农村经济,2013(9):12-15.

[6]贺雪峰.简论中国式小农经济[J].人民论坛,2011(23):30-33.

[7]吴国强.在大农经济下发展小农经济[N].农民日报,2014-07-09(3).

[8]张云华.从小农迈向家庭农场——中国农业走出“小农困境”之路[N].农民日报,2014-10-10(3).

[9]张新光.研究小农经济理论的政策含义和现实关怀——回应丁长发博士的质疑[J].农业经济问题,2011(1):81-88.

[10]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4-11.

[11]谭晓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研究[J].农业经济,2014(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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