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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农村普惠金融的G-P-S覆盖面分析及拓展路径研究

2018-01-21李巧莎杨伟坤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

李巧莎,杨伟坤

(河北金融学院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河北保定 071051)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农村普惠金融,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从目前看,包括贫困及低收入人口、中小微小企业等在内的农村弱势群体难以获得金融支持。国际经验和实践表明,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是发展让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机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普惠金融。从理论价值看,对农村普惠金融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小额信贷等非主流领域,突破传统的金融主要为富人服务的理念,通过研究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发展路径,不断拓展其研究空间,丰富普惠金融的相关理论。从实际应用价值看,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对新常态,农村普惠金融加快创新发展,引导金融资源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弱势企业等领域配置,对于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缩小农村金融缺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述评

1.1 关于农村普惠金融的研究

普惠金融始源于小额信贷,但比小额信贷更具有包容性,对普惠金融的研究始源于对小额信贷的研究,而对农村普惠金融的研究是对普惠金融研究的进一步细化。

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国外学者重点关注的研究内容,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结果表明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社会责任目标和财务可持续目标的矛盾。而目前,他们的主流观点是小额信贷机构需要兼顾社会责任目标和财务可持续目标。国内的专家学者主要对影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小额信贷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如资金来源问题、监管问题、双重目标如何均衡发展问题等)、小额信贷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1-4]。

普惠金融是在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提出的新概念,专家学者也对普惠金融进行了深入研究。焦瑾璞认为普惠金融体系是对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并认为国家应对普惠金融体系予以支持[5]。周立等认为需要促进在基本金融服务方面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6]。杜晓山认为普惠金融体系是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建立“普惠金融”势在必行[7]。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等对加快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有重要作用。李建军认为要围绕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开展农村金融体系创新[8];王曙光认为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接入农村金融领域,把互联网金融的文化理念植入涉农金融机构,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9];陈树福以福建省为例,探讨了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的构建问题[10];李莅春认为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应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服务内涵、拓展服务渠道、发挥综合效用、注重持续发展[11]。

1.2 关于新常态的应用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及“新常态”,首次系统阐述“新常态”是2014年11月9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有关新常态的研究也不断见诸于报端和杂志。学者们从经济发展、环保、旅游、建筑、法律等不同领域如何适应新常态进行了研究。关于经济新常态的研究,霍学喜认为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调整自身经营模式、创新经营政策,以便抢抓新的商机[12]。赖小民认为在新常态下要加强金融创新与监管[13]。阚方平认为经济新常态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聚焦“三农”定战略,秉承“普惠”求共赢[14]。李扬等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为普惠金融的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5]。

综上可见,近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对我国普惠金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普惠金融实践在我国不断得到推进的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障碍。对于如何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内的专家学者从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发展模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关于普惠金融问题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普惠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且,在新常态下,金融业要如何做也已有一些相关研究。但是,国内的研究和实践主要是对国外成功模式的借鉴,在新常态背景下,如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和改进国内外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模式,探索具有特色的农村普惠金融模式的成熟研究还不多见,本研究将通过对农村普惠金融的G-P-S覆盖面分析,剖析金融服务保障者、提供者和服务实体,找到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农村普惠金融扩大覆盖面实现创新发展的路径。

2 农村普惠金融的G-P-S覆盖面分析

利用“G(guarantee)-P(provide)-S(substantiality)”模型对农村普惠金融的覆盖面进行分析,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其中,G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金融服务保障者,P指商业银行等服务提供者,S指金融基础设施等服务实体,这3个要素缺一不可,它们共同为弱势群体提供立体型金融服务。

2.1 服务保障者覆盖面情况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这是党中央在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普惠金融”的概念。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银监会还分别发文,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快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农村普惠金融,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2015年,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十大部委发文分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出了要求,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创新发展提供了指导。2015年11月,审议通过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

在财政方面,财政部2010年、2014年分别发文,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相关办法做出了规定。同时,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在税收上给与农村金融机构一定优惠,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纳税所得额,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纳税所得额等。

尽管国家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支持,但是,在农村普惠金融立法,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农村普惠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需要不断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2.2 服务提供者覆盖面情况

农村普惠金融覆盖面不断提高,渗透率不断扩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全国网点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商业银行,该行4万多个网点中70%以上分布在县域及农村。中国农业银行致力于服务三农,到2014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 612个,其中19 647个为基层营业机构。到2015年末,全国共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 1 299 家,农村商业银行859家,农村合作银行71家。全国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总数达 11 893家。2014年,主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试点开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截至 2015 年5月末,已经全部开业,开业后,不断细化市场定位,为客户提供特色服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一方面,传统银行不断完善与开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业务,2015 年末,已有超过 30 家商业银行成立直销银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将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众筹等都将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2015 年末,全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8 家,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保费收入达2 234亿元,在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上升到9.2%。但是,总的来看,大型银行不愿涉足农村普惠金融,小型银行在产品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缓慢,资本市场发展不足,多层次的农村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健全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

2.3 服务实体覆盖面情况

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实体主要是金融基础设施等,包括支付结算体系、信用体系等。众多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接入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如2015年末,全国41 036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接入央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畅通了农村地区资金汇划渠道,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支付结算品种单一,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等其他金融支付工具使用较少,支付结算建设还有待加强。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健全。以河北省为例,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累计为5.7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其中超过1万户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累计获得贷款6 043亿元;累计为1 227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其中265万户农户获得信贷支持,累计获得贷款 1 847亿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普惠金融的3个要素(即金融服务保障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服务实体)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在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渠道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在经济新常态下,需要创新发展思路,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发展。

3 新常态下拓展农村普惠金融覆盖面实现创新发展的实施路径

经济新常态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内外条件都发生了变化,需要我们完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制度体系,构建多层次、本土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创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新常态下农村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

3.1 完善制度体系:针对性和规范化

国家非常重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农村普惠金融”,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但是,普惠金融服务要在农村不断延伸和丰富,需要政府从立法、政策、监管等方面大力支持,提高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发展。一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相关立法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提供了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地位。因此,应该加快《民间金融法》、《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工作,明确相关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奠定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基础。同时,从法律上规定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要把贷款主要用于当地,还要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要构建有效、针对性强的农村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农村普惠金融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农村普惠金融的特点及利益诉求,从而得到理想的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如可以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方面支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以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等财政政策方面给予支持,还可以建立农村金融普惠服务基金、建立农村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降低金融风险,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资源配置效率。三是要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的监管。对农村普惠金融要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要给与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贷款更大的容忍度;要建立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降低经营风险;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搭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16]。

3.2 创新组织体系:多层次和本土化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目的就是为农村地区有有效金融需求的贫困群体、小微企业等提供可得的、便利的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这就要求金融部门及时地提供满足需求的金融服务。虽然开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逐步多样化,不仅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还包括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户自立服务社、P2P平台等,但是由于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分散,需求多样,需求主体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多层次、本土化的农村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就尤为重要。一是要构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满足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鼓励现有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向县域、乡镇延伸金融机构和业务,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推动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引导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二是要构建本土化的农村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农村地区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大多是建立在内部的、信息对称基础上的本土化金融服务。供需双方之间有足够对称的信息使得他们互相了解、互相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地缘、血缘基础上的信任,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放弃传统银行要求提供的担保抵押,能够较好地解决抵押担保品缺乏的问题。

3.3 健全市场体系:综合化和一体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结构、消费结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金融的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金融业务的需求由原来单一的存款、贷款等业务逐步发展到支付、汇兑、理财、咨询、保险等多种业务,对金融市场的需求由原来的银行为主发展到现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租赁等多种金融市场主体,因此要健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租赁等在内的种类众多、覆盖广泛的农村普惠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信贷市场。鼓励商业银行下沉营业网点,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邮储银行利用网点优势加大支农范围,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鼓励发展农村互助资金组织及农村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产品和服务。二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互助保险组织,拓宽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创新农业保险运营机制,开发农业保险新险种。三是稳步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到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上市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进行融资,拓宽资金来源,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此外,还要推动租赁、信托、风险投资等其他金融业态的发展,并促进各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促使各金融机构共同为需求方提供综合化、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4 丰富产品体系:特色化和差异化

不同地区、不同客户对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应结合各地特点,针对客户需求,探索开发多元化的、适合不同层次客户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如根据农村贫困户的不同致贫原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对缺乏抵押财产的贫困户,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等;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开展旅游扶贫贷款;对产业扶贫地区,同时对公司和农户进行授信,开展覆盖公司和农户的扶贫链融资等。此外,在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等领域也应该积极创新产品,以更好地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如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等业务,以发行信托产品等形式为农村土地经营提供融资;加快农村期货市场的发展,普及期货知识,使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功能得到更好地施展。

3.5 拓宽渠道体系:低成本和广覆盖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需要低成本、广覆盖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但要巩固传统的物理渠道,还要不断拓展互联网等其他渠道,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在巩固传统物理渠道方面,可以通过布设ATM、POS(EPOS)机具等基础服务设施,在便利店、农资店等设立惠农取款点,开设流动服务车等方式下沉金融服务;与传统渠道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等优势,能够更好地契合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因此,拓展互联网渠道是当前发展和创新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渠道的拓展,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大力推进转账电话、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发展,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二是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阿里小贷、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鼓励宜信、京东金融等致力于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管理和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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