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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音乐理论课程资源共享建设的研究

2018-01-19齐晓芳

南方企业家 2018年3期

齐晓芳

摘 要: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当事人意志的高度自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协议离婚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草率离婚增多,假离婚现象增多,不道德的离婚行为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文献研究法和事件调查法方面出发,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从协议离婚的标准、行政主管机关职能的完善、个人主体的限制、弱势群体的保护等方面提出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协议离婚;家庭道德;法律完善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更加紧密,人权观念与婚姻自由的地位逐渐上升,离婚成为普遍现象,离婚率也随之提高,社会上由于离婚所引发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通过研究发现,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因此,对现有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分析有助于社会问题的改善。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率持续上升

《婚姻法》颁布以来,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的离婚率就不断增加,协议离婚在离婚中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根据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公报记载:“2013年全国民政部门所辖婚姻登记机构共办理结婚登记1346.9万对,依法办理离婚的共有350万对,同比增长12.8%,其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281.5万对,法院判决离婚68.5万对,从2006年至2013年全国粗结婚率从7.19‰上升到9.92‰,七年来增长38%,而粗离婚率从1.46‰上升到2.58‰,七年来增长77%,离婚增长率为结婚增长率的2倍而且在2013年还首次出现粗离婚率高出粗结婚率2个千分点的现象。在离婚的350万对中,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就有281.5万对,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68.5万对。”协议离婚占离婚总数的80%。

假离婚现象增多

由于我国對协议离婚的实质审查不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不明确。因此在现阶段受国家政策影响,导致很多想买第二套房、想再生子女或者因为其他事由的夫妻办理了假离婚。“所谓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登记离婚,主要体现在夫妻一方被欺诈或者为达到某种目的夫妻双方协商做出离婚两种情况。”

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书只需列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的解决方式就可以完成登记离婚,显而易见。”离婚不能只看这两方面的解决措施,这样的要求过于简单、宽泛,为更好地行使离婚权,防止离婚后产生纠纷,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具体化的要求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在立法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子女问题。首先,尊重子女的选择权,在离婚协议中做出对子女问题的安排。超过10周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事物做出一定的判断,并且拥有自己的感情偏向,对家庭生活有了相应的认识。在父母离婚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不能把孩子当成包袱,逃避责任,放任不管,应充分考虑孩子感受,让其选择跟随父母哪一方,再结合自身情况,做出正确的决定。未满10周岁的孩子对事物还不具备辨认能力,做出的选择不足以表达真实意愿。虽然父母是爱孩子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保证不牺牲孩子和他人的利益。因此,父母应当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具体做出对子女问题的安排。其次,离婚协议中应具体写出怎样监护子女的内容。由于未成年子女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也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夫妻即使离婚了,也应该担负起对孩子的监护。没有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仅需要支付子女生长必要的生活费,还应经常探望子女,给予精神上的慰藉。

第二,财产分配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应当针对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牺牲弱者利益等问题进行相应的具体规定。必须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分担,离婚后住所问题等等。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考虑各自利益的分配问题,分割财产时应多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可均分,不可毫无根据地对一方多分或者少分,以显示社会和谐。对于夫妻离婚后住所问题的规定,则主要是为了考虑无房可住的一方利益,同时也为孩子对父母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之门。然而,这在现行的离婚协议书中都是无法体现的,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之后的离婚协议中应该秉着公平公正以及保护弱小群体利益的原则,对财产做出合理安排,避免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离婚应该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基础,确定说明自己是否真的想要离婚,以及离婚后各种事项的安排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想法。

第三,审查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体现公平正义。离婚当事人应该提交真实的材料,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财产、子女等问题上都做出合理安排,应当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国家所提倡的和谐精神。虚假的证明材料,会损害另一方利益,还会蔑视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罗裕珍.登记离婚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26).

[2]周丹.浅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比较法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