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的预防
2018-01-19周亚萍
【摘 要】近年来新闻媒体中经常出现有关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的报道,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传销已经演变出传统的形式,以及新型网络形势,并且利用大学生的弱点发展大学生作为下线。在校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就业观,准确识别传销模式。
【关键词】大学生;传销;预防
这几天得空时看了一下正在上映的电视剧《猎场》,因为里面有很多实力派男演员,便没控制住多瞄了几眼,很快被里面郑秋冬经不住传销组织人员的心理攻势,失声痛哭,后面为了钱成为所谓“1040”工程的金牌讲师。看到这些使我禁不住回想起大学毕业那年的一小段人生插曲。大学毕业之前,陷入一段时间的迷茫期,参加了多地的公务员考试,都没被录取,期间我一位好朋友频繁电话联系我,说他正在某地创业,那里给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条件很优惠,如果我工作没落实的话可以过去考察考察,可以跟他一起创业。因为认识已经比较久,相互之间很熟悉,所以我没有对他说的话有任何怀疑。后面在我工作确定之后,出于他一直的热情邀请,利用报到前的一个月,便去到他创业的某地小县城,后面便经历了大家经常在新闻上看到的有关传销的所有桥段……
恰巧,最近学校要做“金盾周”的活动,主要是对在校大学生就如何发现与应对各种诈骗、骗局进行宣传,提高学生的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我便主动承担起有关“传销”预防宣传的任务。经过查询大量资料后,我发现传销已经在我当年经历的基础上有了很多新的发展。
一、传销的产生源自于直销的引入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1990年11月,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并且被纳入正式工商管理的范畴。借着直销发展的东风,传销这一种形式也在悄悄的发展、蔓延。管理者慢慢对传销与直销有了更多的认识。从1990年~1997年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对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规范,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但依然没有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以至于很多人利用这一漏洞,大肆发展传销,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活动。于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整顿。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大。2005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的雅芳、安利、中国完美、玫琳凯、美乐家,都属于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直销这种销售模式,是由生产商或销售代理商通过直销员,直接将产品推销给消费者,省去了中间销售商的各种运输、店铺租金、销售人员工资、各种税费等费用,直接让利给直销人员和消费者,属于一种三赢的销售模式,所以很受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喜爱。
但是由此而延伸出来的传销,则是目前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的模式
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销也逐渐的从“地上”转移到“地下”,由“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
传统的营销名头主要有“北部湾建设”、“1040工程”、“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通过这些高大上的名目,掩盖传销的实质。这些传统传销的骗人套路基本就是通过各种花言巧语将某人骗去某地,最初一两天各种吃喝玩乐,中间开始加入听课宣传、去到各成员住处听取经验,最后通过各种引诱或者威逼利诱要求考察者加入项目,再继续去拉骗其他人,以此恶性循环。由于新闻的经常报道以及警方的各种关于传销的温馨提示,大家对这些骗人技俩已经很熟悉。
由于网络的普及,智能手机的大范围应用,传销骗人的手法也在不断升级,比如最近出现的与传销有关的新型词汇“网络直销”、“网络销售”、“点击广告获利”、“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等都属于新型的网络传销模式。2016年12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集中发布网络传销典型案件:湖北咸宁“云在指尖”案、山东蒙阴“南京国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国通”案、河南许昌“诚信买卖宝”案、吉林长春“中山盛仕铭”案、浙江杭州“智麻开门”案、安徽合肥“云梦生活”案。单看这些案例,投资者会认为没有像新闻媒体报道中那种被限制人身自由、吃的差、住的差、每天都要像打鸡血一样的上课,不会是传销,但是仔细研究这些案例,结合《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会发现,这些网络销售活动基本上符合条例中第七条关于传销行为的规定,比如安徽合肥的“云梦生活”案,完全符合该条的三项规定,(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六起案件中有的利用微信销售实体物品,有的是完全虚拟的网络平台,但无论属于哪种模式,凡是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均属于传销。
三、对在校学生误入传销组织进行有效预防
如何使在校大学生能够准确对传销行为进行识别,做好自我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就社会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定期就有关传销的典型案例与新型传销手段进行公布;新闻媒体及时对这些案例及社会上发生的传销案件进行报道;房管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租客的登记与管理,尤其关注无固定工作,又群居的租客。社会各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并且尽快周知群众,可以提高帮助广大群众提高辨别能力。
就学校而言,应当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有关传销识别的宣传。比如可以通过学校的宣传栏、学校官网、广播站进行宣传;也可以借助新媒体手段,比如学校的各种微信公众号,如学校团委、学校各系部或者各协会的公众号发表推文进行宣传;同时也可以通过讲座、主题班会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宣传,提高防骗意识。
就学生本人而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就业观。对于在校大学生,有很多是除了家里提供生活费、学费之外,还想通过自己的途径去打工或小投资,以赚的更多的生活费,减少家庭经济压力。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而言,更多的是想找到一份自己心仪的工作,尤其是在招工宣传上那种对学历、技术技能要求不高,又薪资丰厚的工作,很多人都想去做。但在实际中很少会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没有什么真的可以是“小投资大回报”,也基本没有工作要求不高却可以领高工资的工作。有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认真审视,实在无法把握,可以像家长或者老师进行咨询。
作者简介:
周亚萍(1985~ ),女,山东聊城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预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