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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动为空巢老人垫付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2018-01-19杨学友

金秋 2017年19期
关键词:赡养人医疗费空巢

编辑同志:

我村73岁的吕奶奶有二子一女,女儿远嫁他乡,两个儿子常年在外地务工,平日身体尚好的吕奶奶一人独居在老家,是典型的“空巢”老人。2016年以来,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儿女们虽有回来看望,但都是来去匆匆。2016年7月初,吕奶奶旧病复发,邻居帮助给其子女打电话,因路途远不能立即回来照顾老人,经村民要求,我们村委会出面组织人员将老人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一次性垫付医疗费21000元。老人被诊断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性病、脑梗塞。住院期间,吕奶奶不慎摔倒,致颅脑损伤,当日转院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又住院半个月后才出院。此间,村委会几次找到吕奶奶的子女,要求偿还垫付的21000元医疗费。吕奶奶的大儿子虽承认村委会的垫付款,但以种种理由拖着不予给付。村委会找老人的女儿,其女儿提出老人在医院摔伤,村委会有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偿还。吕奶奶子女的说法对吗?村委会该如何维权?

读者:大薛村委会主任刘为民

刘为民读者:

吕奶奶子女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们村委会有权要求吕奶奶及子女偿还村委会垫付的医疗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本案吕奶奶突发疾病需要救治之时,本应由其赡养,即老人的三子女予以出资救治。在三子女不在身边之时,村委会主动照顾老人,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老人的赡养人三子女负担。

当三子女拒绝负担时,村委会作为垫付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老人子女偿还。至于吕奶奶子女认为不能承担住院摔倒受伤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另行主张权益,但不得以此对抗村委会要求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据此,你们村委会可与吕奶奶的子女们协商,若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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