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
——论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双重结构
2018-01-19李义天
李义天
所谓“塔克-伍德命题”,是指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相继提出的一种关于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观点及其论证。尽管二者在发表各自看法时并未试图与对方构成一个整体,而且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随着后续围绕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讨论日益热烈,学界越来越强调二者的共同之处*Kai Nielsen, and Steven Patten (eds.).Marx and Morality.Guelph: Canadian Association for Publishing in Philosophy, 1981, p.7;Allen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London: Methuen & Co.Ltd, 1982, p.52, p.186.,尤其是强调这些方面对于引发20世纪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那场旷日持久的“正义之争”的起点意义。
如今,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不会否认“塔克-伍德命题”的重要性,但是,人们的精力更多地放在辨析该命题与批评意见之间的交锋互动上,并且常常出于确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合法性的考虑而尽可能地反驳甚至消解这一命题的有效性。诚然,“塔克-伍德命题”的提出,给马克思正义理论乃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正因为如此,该命题才值得认真对待。可以说,即便我们的目标最终是扬弃“塔克-伍德命题”而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谋求新的奠基,也必须从准确洞察该命题的深层含义开始,并且在这个关键环节上予以必要的停留。在此意义上,我们不仅需要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塔克与伍德之间的表述差异,而且需要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在面对批评时所展示出来的辩护力量,更需要认真对待围绕它而产生的争论背后所揭示的那些伦理学的元问题。
一、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的复杂性
就其核心内容而言,“塔克-伍德命题”并不复杂,它无非是说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以及马克思反对以“不正义”为名谴责或批判资本主义。虽然人们通常认为“塔克-伍德命题”的最初表达是在塔克1969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一书的第二章中,但实际上,早在1961年,在其另一部代表作《卡尔·马克思的哲学与神话》中,类似的观点就已经初露端倪。
在那部作品里,塔克明确指出,马克思从未使用抽象的正义概念去评判资本主义,更谈不上将其评价为“不正义的”。相反,如果用资本主义的商品规律及正义标准来评判的话,那么,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绝不涉及不正义”,因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资,就是工人出售给资本家的劳动力这种商品根据商品生产规律所具有的价值”。尽管人们可能追问:“难道没有比这些规律所蕴含的正义标准更高的正义标准吗?难道没有抽象的正义概念能够判定雇佣劳动——尽管它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绝对是正义的——本身就不正义吗?”然而,恐怕要让他们失望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此十分明确地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塔克认为,马克思的兴奋点根本就不在“正义”问题上,他更关心的是人的自由存在或自我实现。所以,马克思之所以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根本原因不在于资本主义违背了抽象的正义原则,而是在于资本主义通过极不人道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以极不人道的方式对待社会的多数成员,使他们遭受压迫和奴役,无法实现其自身的自由存在,更谈不上自我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塔克断言:“对马克思来说,论题不是正义,而是人在非人的力量奴役下的自我丧失,以及他通过对这种力量的总体克服而重新占有自身。”*Robert Tucker. 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 2nd edi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2, p.19, pp.222-223.
在数年之后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一书中,塔克延续并深化了上述看法。除了继续坚持“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以及“马克思反对以‘不正义’为名批判资本主义”等观点外,塔克在这部作品中的一项更重要的工作是,为马克思的这种做法寻找更多的理由。在塔克看来,马克思之所以反对将资本主义指责为“不正义”,不仅是因为,在事实上,我们缺乏一种永恒普遍的正义原则可以完成这项任务,而且因为,在逻辑上,如果工人阶级指责资本主义“不正义”,那么,他们接下来的任务就该是谋求“正义”,而“正义理念意味着在两个或多个集团或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情况下谋求一种公正的平衡”*。因此,诉诸正义的做法将诱使工人阶级去寻找一种分配的方案,以谋求自身与资产阶级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或妥协,而不是去寻找一种革命的方案将资产阶级推翻,更妄论将这种阶级对立状态加以根本废除。在塔克看来,马克思相信,基于正义的“分配的导向”将导致工人阶级放弃革命的目标,走上改良主义的道路。*Robert Tucker.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New York: Norton and Company Inc., 1969, p.51, p.51.
塔克的观点不仅十分鲜明,而且在时间上也“占得先机”,因而对包括伍德在内的许多研究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在伍德看来,塔克虽然正确地揭示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基本看法,却错误地判断了他之所以持这种看法的关键理由。伍德指出,当塔克说马克思之所以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是因为马克思担心工人阶级会因此把精力投放在“追求正义”的改良主义行动上时,他只不过是对马克思的观点给出了一种糟糕的策略性解释。这种解释意味着,马克思之所以反对用“正义或不正义”来评价资本主义,并不是因为“正义或不正义”本身有什么问题,也不是因为用“正义或不正义”来评价资本主义的做法本身有什么不妥,而是因为这种做法将会引发的另外一些后果(即改良主义行动)是不恰当的。所以,沿着塔克的思路推下去,我们将不得不导出如下结论:不是因为别的,而是为了避免陷入改良主义的后果,马克思才“策略性”地回避了正义的话题。
不仅如此,在伍德看来,塔克的另一个严重失误在于,他武断地把正义概念定义为“在两个或多个集团或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谋求一种公正的平衡”。而这个定义由于缺乏历史条件的限定,因此,仍然是一个关于正义的永恒定义、普遍定义或抽象定义。在这个意义上,它绝不可能是马克思的,而是塔克偷偷塞给马克思的。如果事情真像塔克所说的那样,则意味着马克思头脑中已经预设了这样的正义概念,所以他才会担心,工人阶级在用“不正义”谴责资本主义之后,将会掉过头去追求如此这般的“正义”。对此,伍德毫不留情地指出:“我看不出来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认为,马克思相信这一点。”*伍德认为,尽管塔克正确地意识到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也不主张以“不正义”为名来批判资本主义,但马克思为什么如此认为、背后的理由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塔克的看法是不准确的。
伍德承认,将“不正义”用作无产阶级批判资本主义的主题或旗号太过表层和肤浅,因为这样的抗议只是一种“针对那些可以也应该通过道德、法律或政治过程来弥补的罪恶的抗议”。如果这就是革命的目标,那么革命者“就不是真的要推翻现存的社会,而只是想纠正流行其中的滥用,剔除其中悲惨而非理性的不正义,从而使之满足那些作为(或者应该作为)当下社会真正基础的权利和正义理念”*。不过,在伍德看来,诱导无产阶级改变斗争目标并削弱其斗争意志,这仅仅是以“不正义”为名批判资本主义这种做法堪称“表层”或“肤浅”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正义概念的本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正义’(Gerechtigkeit)在根本上乃是一个法权的(juridical)或法定的(legal/Rechtlic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law/Recht)和依法享有的权利(rights/Rechte)相关的概念。”*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2, 1(3):273,271,246.
作为一个法权概念,“正义”必定是在某个社会内部生成,而不是在这个社会外部自成一体地预先存在,它的实质内涵也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法律关系,从而最终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什么是正义或不正义的”,在根本上是由当前社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决定的,而不是由超越它们之上或之外的普遍先验之物决定(无论这些东西被定义为“人性”、“良知”、“感觉”抑或“自然权利”,都是如此)。因此,当人们判定一种行为或制度是否正义时,就是看它是否合乎当前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看它是否合乎某个绝对的规范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概念描述的是一个行为或制度同(它身处其中的那个)生产方式之间的匹配程度,而不是它们同某个外在标准之间的匹配程度。在伍德看来,“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拥有这样一种正义理论或论述,在其中,正义是一种批判性的规范概念;而且他们也不可能融贯地坚持认为,在某种跨历史的、批判性的以及并非相对于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而社会主义是正义的”*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Inc., 1989, p.232.。
应该说,承认正义概念的社会基础及其历史性,进而否定所谓的永恒正义或普遍正义概念,这对伦理学或政治哲学来说,算不上特别突兀的立场。然而,伍德的激进之处在于,在他看来,对于行为或制度,我们能且只能依据当前社会所产生的正义概念来衡量,能且只能运用“是否合乎当前社会生产方式”这个唯一的正义标准来评价。
因此,伍德不仅表示,“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古代人拥有奴隶便是正义的;而断言古代奴隶制度不正义——无论是现代的社会制度这样认为,还是在历史书中读到这一点的现代人这样认为——则是不正确的”*,而且直白地宣称,如果我们真的要对资本主义(的交易行为或分配制度)进行一番“是否正义”的评判,那么,最终的结论可能只会是一个肯定的答案。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判断交易或制度是否正义,更多地需要理解它们在生产中的功能……正义的交易‘适合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它们为与之有关的目的服务”*。也就是说,“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在这个生产方式中对这个情境的具体适应性”*。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主义的交易行为或分配制度均“源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它们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整体来说是充分的、适合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资本主义的交易行为或分配制度就是正义的。
一旦具体到资本主义的工资交易行为和雇佣劳动制度,那么,伍德的观点便会显得更加尖锐。在他看来,资本家确实无偿占有(剥削)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但是,“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对劳动的剥削并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滥用,也不是(像欺骗、走私、收保护费那样)在资本主义内部会偶尔发生的专横的、不公平的活动”*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2, 1(3): 259-260,256,257,265,268.,而是基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是从这种生产关系中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东西,它维系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相符合。如果伍德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资本借以剥削工人的交易行为就没有任何不正义的地方,而且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或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一般也没有侵犯工人的权利”*Allen Wood.“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9,8(3):269.。这样一来,我们非但不能给资本主义的剥削现象施加“不正义”的罪名,反倒要承认它的正义性了。
二、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的坚固性
尽管“塔克-伍德命题”只是当代学者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重申与强调(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类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过),但它仍然在当代英美学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激发了长达30余年的争论。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塔克-伍德命题”的提出,恰好与英美学界关于正义理论的研究热情复兴处于同一时段,因而引发了许多比较研究。其次,“塔克-伍德命题”所给出的相关判断,同人们通常的道德直觉及知识界此时的研究热情是相悖的,因而激起了大量的质疑。其中,这些质疑主要涉及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以及正义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即:(1)资本主义是否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2)资本家是否有权得到剩余价值(劳动产品)?(3)是否可以用后资本主义的标准评价资本主义?在回应这些质疑的过程中,“塔克-伍德命题”显示出顽强和坚硬的理论力度。现在看起来,它不仅没有被彻底驳倒,反而因为能够直接援引马克思的经典表述而显得“不落下风”。
让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当“塔克-伍德命题”指认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时候,它并非泛泛而论,而是在说,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及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发生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工资交易行为是正义的。因为,资本家所提供的东西(工资)与工人所提供的东西(劳动力)之间的交换,是完全的等价交换,而根据商品规律,等价性乃是关于交换行为的一条正义原则。
但批评者认为,在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中,工人不仅提供了劳动力,而且创造并贡献了因其劳动而赋予价值的劳动产品。也就是说,工人最终交到资本家手上的,除了与工资相等价的劳动力价值外,还有远远超出劳动力价值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那么,工人就不仅应该得到与劳动力价值相等价的工资,而且应该得到与劳动产品的价值相等价的报酬。而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恰恰“就在于贡献与报酬的不等价”*——工人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至多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这是一个较少的数量)。相应地,他以某种形式所付出的劳动并没有以另一种形式返回给他。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一部分劳动,这就是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受到剥削的原因”*。更何况,即便不论工人的报酬与劳动贡献之间的交换,而只谈工资与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做不到等价,因为这样的等价交换实际上很少发生,“工资一般来说往往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对于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资本家来说,他们可以有许多办法来做到这一点。比如,保持一定的失业率,有意制造产业后备军,以维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掩盖或忽视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所规定的用于维系劳动力(即维系工人生存)的最低要求;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在市场情况好、工资该涨时不涨,在市场情况不好、工资该降时必降,等等。*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8,8(1):74,44,55,55-56.
然而,在“塔克-伍德命题”的支持者看来,资本家既不需要用工资去交换工人创造的劳动产品,也不需要因为得到劳动产品(及其包含的剩余价值)而增加额外的工资。因为马克思说得很清楚: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本来就不是用来购买劳动产品,而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工资的价值本来就不是跟劳动的价值(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相对应,而是跟劳动力的价值相对应的。换言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本来就用于且仅用于交换劳动力,而无须与劳动之间建立任何价值交换的联系。*认为工资的价值应当与劳动的价值发生关联,并要求在工资与劳动之间实现等价交换,这是李嘉图的观点,而不是马克思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这恰恰是马克思批评李嘉图的地方。
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唯一发生的交换,就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完全等价的交换。这种交换在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尽管付工资可能是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只不过由于劳动力这种商品如此特殊,以至于当资本家通过工资的等价交换而得到劳动力并加以使用时,这种商品竟为他带来了比他一开始所付出的工资的价值还要大得多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就此而言,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是基于任何不等价交换,更不是基于欺诈,而仅仅是由于幸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614、204、2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至于说工资与劳动力之间常常没有做到等价交换,在支持者看来,也不足以构成对“塔克-伍德命题”的反驳。因为这两者之间的等价交换,如同其他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一样,都是在平均意义上讲的,而并不承诺在每次交换中都严格地发生。既然马克思承认“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既然劳动力的价格就跟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都受供给和需求的影响,那么,除非一些偶然情况,等价交换是不会发生在个别的工资交易中的”*Derek Allen.“Marx and Engels on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Capitalism”.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1981,(7):238.。
针对“塔克-伍德命题”的第二种批评则关乎分配正义。它的意思是说,即便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唯一交换(即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是等价的,即便资本家只是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幸运地”得到了包含剩余价值的劳动产品,资本家也无权将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据为己有。一方面,“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7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只有通过工人的劳动,商品的价值(包括其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才能被创造和确定下来。另一方面,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毕竟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创造的,如果劳动所有权是成立的,那么就该由工人占有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才属正当。可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却允许资本家无偿占有这些劳动成果及其剩余价值,因此,违背了劳动所有权,是“不正义”的。*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Colorado: Westview Press, Inc., 1989,pp.159-160.
然而,这种建立在劳动所有权上的批评意见更不足以构成对“塔克-伍德命题”的有效打击,因为“劳动所有权”本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不成立。
第一,它所赖以成立的所有制基础已经消失。严格意义上,劳动所有权意味着一个人的“劳动”是他对某物享有“所有权”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劳动所有权本身需要一个前提,即它必须建立在每个人完全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纯粹个人的私有制)的基础上。只有在生产资料的个人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通过施加于这些生产资料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及其价值,才每一分每一厘都属于他。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纯粹个人的私有制已经解体,劳动者并不占有生产资料,并不从事个体劳动,而是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联合使用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因此,无论是从生产资料的他人归属来讲,还是从劳动过程的集体联合来讲,一个劳动者仅仅因为自己在生产资料上施加劳动,便要求占有他所创造出来的产品及其价值,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成立的。*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2,1(3):263-264.
第二,它所引出的后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承受的。伍德指出,如果因为尊重劳动所有权而不能榨取剩余价值,那么资本家将毫无动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将停摆,资本主义制度将不成其为资本主义制度。*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2, 1(3):265;Derek Allen.“Marx and Engels on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Capitalism”.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1981,(7):241.在此意义上,劳动所有权显然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东西,它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然不可能被归于“正义”,反而会被归于“不正义”的范畴。既然劳动所有权自身是否正义都要取决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那么,武断地认为它是一条正义的原则,并以此将资本主义评价为“不正义”的,这既不可能,也无意义。相反,资本主义对劳动所有权的否定以及对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即剥削)这项权利的肯定,倒非常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第三,它用于论证所有权归属的理论地位已经被替代。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要资本家是通过等价交换而获得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那么,他就有权利占有通过运用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产生的劳动成果及其剩余价值。*Derek Allen, “Marx and Engels on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Capitalism”.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1981,(7):243.也就是说,所有权不一定必须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对“塔克-伍德命题”的倡导者来说,马克思许多表述都能直白地支持他们的看法。比如,马克思说:“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所以,工人无权得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所要求的而且有权要求的,是资本家把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付给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216-217、6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概言之,劳动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已丧失适用性,因而继续采用这项权利来衡量或评判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是不合适的,资本主义社会根本谈不上“违背”这项权利,毕竟“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劳动产品或消费资料应当如何分配或占有的权利,始终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只要“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那么,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的所有权就将牢牢掌握在前者手中。此时,任何基于劳动所有权的批评和质疑,都只是些不值一提或不堪一击的呼吁罢了。
与前两种涉及具体正义领域(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的批评相比,针对“塔克-伍德命题”的第三种批评则蕴涵更多的方法论意义。它的意思是说,即便一个特定社会的正义概念受制于该社会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受制于生产方式,也不意味着这个社会仅仅存在唯一的正义概念,更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用其他的正义概念来衡量此前已被这种正义概念加以评价的行为与制度。前者说的是正义概念在一个社会内部如何呈现的存在论问题,而后者说的是正义概念在多个社会之间如何跨历史运用的合法性问题。
就前者而言,批评者的看法是,正义概念的内涵虽然受到当前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法律关系的决定,但它们同时也受到当前社会的阶级格局及其利益立场的决定。因此,若要彻底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就不但必须承认正义是由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且必须进一步承认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是由不同的阶级群体构成的。所以,即便在同一社会,对正义的理解也不会限于单一的看法,而是会出现基于不同阶级的不同判断。*就后者而言,批评者指出,对于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观念,虽然其产生和实现受制于历史语境,但对它的运用却不受此限。也就是说,“决定道德标准存在的因素蕴涵着实现这些标准的存在约束或先决条件”*,但“规范得以实现的存在论前提不足以给它们在评价语境中的运用设定逻辑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存在条件的缺乏妨碍了“按劳分配”的正义标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现,但它并不妨碍我们用这个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社会。原因在于,我们可以在实践、革命和运思中发现或构思出与现有的正义概念保持张力的不同的正义概念。它们也许在当前社会中并未占据主导地位,但它们“常常发生在社会不稳定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并将逐步发展壮大。*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8,8(1):32,34,36,34.
然而,这种批评意见同样不可能为“塔克-伍德命题”的倡导者所接受。对他们来说,也许在同一社会中真的存在不同的正义概念,或者在同一社会中真的有人使用其他社会的正义概念来衡量当前社会的行为和制度,但是,他们所要否定的并不是这些事实,而是这些事实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塔克就说:“关于什么是正确和正义的唯一可用的规范,就是那个内在于现存经济制度的规范。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平等形式,因此,用别的观点来判断它是没有意义的。”*Robert 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New York: Norton and Company Inc., 1969, p.46.在“塔克-伍德命题”的支持者看来,采用一种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这种做法至少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1)适用的合法性问题。凭什么你可以使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性呢?这岂不是从社会科学的批判又退回到道德哲学的批判了吗?对这个问题,伍德早就有所察觉和回应。他说:“马克思为什么没有借助那些来自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标准而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谴责呢?”因为就像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并没有给资本主义社会提供合理的辩护”一样,“运用某个外在标准而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这也是对资本主义关系的无效批判”。在他看来,马克思更倾向于根据无产阶级的革命概念中所包含的阶级利益和合理内容来“直接批判资本主义,而并不想以一种可能导致道德意识形态的神秘形式来陈述他的批评”*③④⑤⑥ Allen Wood.“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9,8(3):291,288,289,277,288-289.。
(2)适用的选择性问题。如果你可以选择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那我为什么就不可以坚持选择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甚或选择前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呢?马克思不是质问过那些试图这样做的人们吗——“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2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这说明,一旦我们走上道德衡量与批判的道路,将会陷入无助于革命实践的、聚焦于道德争议的理论纠缠之中。
(3)适用的有效性问题。即便人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运用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这在实践上对于最终推翻资本主义社会而言也是收效甚微的。这种衡量或评价就算最后得出什么结论,也不过是满足了衡量者的道德感,而对被衡量者的实际地位起不到根本的触动作用。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政治机器主导权的资产阶级,绝对不会因为自己被人用某种他们并不承认的正义标准加以衡量或批判,就浑身难受而主动放弃他们目前所拥有的一切。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一直避免把社会批判建立在道德善或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并且一直都对那些致力于这种批判的人表示怀疑和敌视”③。在他看来,“道德规范并没有什么合理的基础,它们只是服务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各种暂时形式,并且最根本地,它们只是服务于既定的生产方式的需要”④。
三、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的启发性
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而言,“塔克-伍德命题”的挑战性与争议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得到马克思大量论述的直接佐证,因此,该命题的支持者常常认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个不可成立的伪概念,讨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念”是一项没有意义的任务。然而,正如诸多批评意见向我们展示的那样,在马克思那里,同样也有不少表述足以证明那些否定“塔克-伍德命题”的人的立场。时至今日,无论是对支持者还是对反对者来说,这场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各执一词的局面还难以终结。正因为如此,反倒促使我们改变思路,既不要单纯着眼各方的观点,也不要仓促选择某方立场“站队”,而是要跳出争论去反思,看看围绕“塔克-伍德命题”的这些交锋和论述到底指向什么,又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除了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内部的复杂性以及它在理论对手面前所表现的坚固性外,我们还要考察一下这个命题给伦理知识本身提供了哪些启发。
首先,毫无疑问,“塔克-伍德命题”向我们展示了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概念(在革命实践中)的局限性与不充分性。伍德承认,马克思并没有否认道德感的存在,但他反对把这种东西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或理由。道德概念虽然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实践判断有关,但是跟我们面向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斗争无关。⑤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所要实现的那个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社会——并不需要正义概念,因为共产主义的优越性是建立在人类的潜能、需要和共同利益的充分实现这一基础上的。⑥
其次,“塔克-伍德命题”还启示我们,资本主义究竟是否正义,这个问题其实无关紧要。既然根据马克思的看法,“正义”是一种受到生产方式制约的法权概念,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依附性和脆弱性,那么,即便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的某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也仅仅是在它们合乎当前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这样讲的,而绝不意味着它们合乎某个真正的正义标准。伍德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个事实并没有为资本主义提供辩护,而且对资本主义的捍卫者来说,这也是毫无意义的。”*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眼里,“把资本主义看作不正义”其实跟“把资本主义看作正义的”一样,都没有切中要害,都只是无关紧要的表述而已。*Allen Wood.“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9,8(3):269,271.对此,尼尔森清楚地指出,“伍德的关键意思是……我们不可能通过道德化的方式而发挥历史作用”,“我们不可能通过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而改变这个世界”,因此,“在思考社会政治问题时,我们的兴趣点不应当过多地放在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考虑上”*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Colorado: Westview Press, Inc., 1989, p.233.。
但是,除了这两点人们常常论及的启发外,围绕“塔克-伍德命题”的争论还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正义的主张”(claims of justice)与“正义的观念”(opinions of justice)之间的区分,对于完整、准确地理解正义概念而言,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塔克-伍德命题”赖以建立的最重要、最直白的文本依据来自于《资本论》第3卷的这句话,即“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可是,请注意,这句话向我们给出了任何具体的正义主张吗?没有!这句话告诉了我们哪些行为、制度或原则是正义的,而哪些行为、制度或原则是不正义的吗?没有!因为这句话反映的不是关于正义的任何具体要求或主张,而只是针对正义的某种整体看法或观念。
“正义的主张”与“正义的观念”是人们围绕“正义”所给出的各种判断或命题中的两种基本类型。前者述说的是正义的具体内容,即人们会把哪些现象或事实(它们往往表现为行为、制度或原则)界定为“正义的”。而后者述说的则是这些具体内容得以成立的理由和基础,即人们为什么能够把这些现象或事实界定为“正义的”。虽然两者都回答“正义是什么”(what is justice)这个问题,但它们的答案却是在不同层面展开的。相应地,它们各自所对应的否定性问题也就完全不同。当我们在正义主张的层面上问“正义是什么”时,它对应的否定性问题是“不正义是什么”(what is injustice)。通过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比如说)可以在规范的层面上把行为A、制度B、原则C判定为“正义的”,而同时把行为D、制度E、原则F判定为“不正义的”。但是,当我们在正义观念的层面上问“什么是正义”时,它所对应的那个否定性问题却是“正义不是什么”(what is not justice)。通过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比如说)可以在描述的层面上像马克思那样指出,正义是“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而不是“与人性的某种普遍要素或特征相一致”,不是“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功利后果相一致”,更不是“与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永恒规定相一致”。
因此,“塔克-伍德命题”所赖以建立的那句话,显然只是一个关于正义观念的命题。它从字面上告诉我们的仅仅是,如果在社会交换或交往中的确存在某些现象或事实是“正义的”,那么,它们必定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那些现象或事实。正是基于这样的正义观念,马克思在这句话后面紧接着给出了两条具体的正义主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379、379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同样是基于这种正义观念,“塔克-伍德命题”进一步表明了,在他们眼里马克思所持有的另外一些具体的正义主张,比如,“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等价交换是正义的”、“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也是正义的”等等。
如果这种区分是成立的,那么,在马克思那里,就既存在着整体的“正义观念”,也存在着具体的“正义主张”。或者说,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既没有否定“正义观念”的位置,也没有排除“正义主张”的空间。只不过与一般观点相比,他的正义观念及正义主张显得十分特殊。然而,仅仅因此便认为“塔克-伍德命题”意味着“马克思否定、拒斥正义”,则是非常粗浅的看法。恰恰相反,正是由于马克思持有特定的正义主张,所以他才“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因为根据这些主张,资本主义确实是正义的;正是由于马克思持有特定的正义观念,所以他才“反对以‘不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因为根据这种观念,我们无法采用外部的或永恒的标准来评判资本主义。因此,“塔克-伍德命题”绝不意味着马克思剔除或抛弃了“正义”,相反,它必须首先承认正义概念的有效存在,才能赋予正义概念如此严格甚至苛刻的使用方式。
但是,无论这种使用方式如何严苛,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也仍然包含(a)如何看待正义的描述性层面(正义观念),以及(b)如何判定正义的规范性层面(正义主张)。学界虽然在“马克思是否因其正义观念而仅仅持有资本主义的正义主张”上存在争议,但他们都不可否认马克思始终持有某些正义主张,而这些正义主张始终是规范性的。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认为“塔克-伍德命题”意味着“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不再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同样是一种不准确的观察。“描述性/规范性”的区分虽然可以用于刻画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结构,但它得出的结论仅仅是这个概念的结构内部确实存在这样两个层次,而不是两者之间必然处于“二选其一”的互斥关系,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已然用正义概念的描述性层面掩盖或遮蔽了它的规范性层面。
在这个问题上,胡萨米的观点是较为准确的。他在批评“塔克-伍德命题”时意识到,必须区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解释标准”和对资本主义正义的“评价标准”。前者反映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而后者才蕴涵着马克思的正义主张。胡萨米指出,塔克和伍德错误地认为“与生产关系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是马克思的评价标准。但这只是马克思的解释标准,不是他的评价标准。胡萨米认为,当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交换关系、分配关系进行合理化说明时,他只是在解释资本主义,而不是在评价它;当他对资本主义进行评价时,却是“站在马克思自己的伦理立场上”*。这说明,“塔克-伍德命题”要么是将马克思基于正义观念的解释同他基于正义主张的评价混为一谈,要么是在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论所提出的正义观念同这种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具体呈现的正义主张之间设定了一种未经反思的排他性关联。
与关于“塔克-伍德命题”症结的前两种分析——(1)认为它断言马克思完全拒斥正义概念,(2)认为它把正义概念仅仅理解为描述性的——相比,胡萨米的意见似乎更可取,或者说,如果“塔克-伍德命题”确实有问题,那么,胡萨米的诊断似乎更接近问题的实质,因为这种意见揭示了马克思所表达的正义观念与马克思在字面上所给出的那些正义主张之间的“缝隙”。它意味着,即便马克思持有“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这样的正义观念,他也未必就赞同“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等价交换是正义的”、“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也是正义的”这样的正义主张,前者与后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不过,在胡萨米看来,这种“缝隙”的关键在于正义观念的那个部分。也就是说,在正义观念的层面上,人们不仅要意识到“正义受到生产方式的决定”,并且要意识到“正义同样受到阶级利益的决定”*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8,8(1):62,32.。而“塔克-伍德命题”的问题就在于它仅仅考虑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因此,胡萨米相信,通过增补后面这种被“塔克-伍德命题”遗漏了的正义观念,他的方案便能够容纳一些此前被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法得到有效表达的无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但是,如同胡萨米自己也承认的那样,对正义观念做如此增补,必须以无产阶级自身的整体觉醒为条件。只有“当被压迫阶级从一个自在的阶级变为一个自为的阶级,当它逐渐意识到自身的生活处境并表达其阶级利益”,从而“发展出它自己的批判意识和革命意识”时,才有如上可能。*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8,8(1):33.如果无产阶级缺乏明确的阶级意识,并不清楚自己根本的阶级利益到底是什么,那么,即便他们持有“正义不仅受生产方式决定,也受阶级利益决定”的正义观念,他们的正义主张可能也只是一些诸如“提高工资”的改良意见。
既然胡萨米的方案存在瑕疵,那么,为了有效反驳“塔克-伍德命题”进而建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合法性,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一种更好的方案看起来就应该是,在不改变现有的正义观念的前提下,便能证明无产阶级正义主张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坚持“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相适应”的正义观念,但另一方面仍能提出“每个人应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每个人应当基于自己的劳动而配享劳动成果”等后资本主义的而非资本主义的正义主张。这里的关键在于,“生产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的、历史的和流动的概念,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本身就蕴涵着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前者占据事实的主导地位,但后者却时刻处于潜在的替代位置,并且将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客观矛盾的发展而逐步由潜在走向现实,从替代性的变成主导性的。因此,既然马克思主义承认,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本来在资本主义内部就已经存在(尽管还很弱小),而且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容也已经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设想与论证,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提出基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正义主张,也就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了。只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才能表明,它既无须否认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那种严格的正义观念,又能够合法地表达自己所追求的那些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主张。